(环境管理)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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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发[2007]36号文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三个办法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污染监督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本方案根据国家环保部“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65%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见环保部文件(环办函[2007]152号),新名单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按新名单执行],列入各市、州、直管市重点管理的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2.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地级重点监管的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3、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开展比对监测。

二、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

备的企业,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监督性管理的依据。

2、按照国务院36号文要求,监督性监测不仅需要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还必须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详见(总站源字[2007]181号)。

三、监测项目

1、废水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1执行。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与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要同时监测COD等的去除效率。

2、废气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参照附表2执行。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SO2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SO2等的去除效率。

四、监测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五、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2、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3、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4、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5、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要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

六、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

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3、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废水监测4到6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排放量(见总站源字〔2007〕181号文)、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4、原则上要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5、各省级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七、监测任务分工

1、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均应按照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认真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2、地市级城市开展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编写专题监测报告,并经各省汇总后报总站。

3、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按季度开展水质监测,以省为单位编写专题监测报告,并报送总站。

4、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继续开展验收监测管理检查和技术培训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八、数据报告

1、各级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送省站综合室,电子信箱520zhangming@。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2、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定期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等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

3、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附表1 废水监测项目

表2 废气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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