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监督性监测信息结果公开.doc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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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重点排污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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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L
0.5
达标
硫化物
0.005L
mg/L
1
达标
PH值
7.31
无量纲
6-9
达标
总磷
0.58
mg/L
1
达标
化学需氧量
25
mg/L
60
达标
挥发酚
0.01L
mg/L
0.5
达标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乙烯联合
废水
大庆市
总排口
已监测
2019-7-5
1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09
mg/L
无量纲
6-9
达标
生化需氧量
7.0
mg/L
20
达标
总磷
0.51
mg/L
1
达标
化学需氧量
32
mg/L
60
达标
色度
8
倍
30
达标
总汞
0.00004L
mg/L
0.001
达标
总镉
0.001L
mg/L
0.01
达标
总铬
0.03L
mg/L
0.1
达标
六价铬
0.004L
mg/L
0.05
达标
总砷
0.0003L
mg/L
0.1
60
达标
挥发酚
0.01L
mg/l
0.5
达标
悬浮物
8
mg/l
70
达标
4
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
废水
大庆市
总排口
已监测
2019-7-5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1a3295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5b.png)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沪环保总[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进一步完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内容。
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企业应每年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年度报告具体形式见附件二。
(三)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可自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监测。
1. 企业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为24小时连续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2. 企业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监测,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监测1次,颗粒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每月至少监测1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每日监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b13c0f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7c.p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113b5cbc850ad02df804136.png)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2篇)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2篇)](https://img.taocdn.com/s3/m/e1e0bd87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fa.png)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加,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公开环境监管信息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增强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境监管工作更加透明、公正、高效,提高社会对环境监管工作的信任,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1. 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1)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程序;(2)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3)建立统一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和下载服务;(4)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意识和水平。
2. 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1)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监管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包括监测数据、评估结果、监管措施等;(2)公开环境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建立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制度;(3)公开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和整改情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4)公开环境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 提升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1)加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严禁虚假、失实的信息公开;(2)加强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和更新;(3)加强信息的可理解性和便利性管理,提供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信息公开内容;(4)加强信息的互动性和反馈性管理,提供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
4. 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鼓励公众通过环境监督热线、网络平台等形式对环境问题提供线索和监督;(2)开展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3)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审核和申诉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4)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奖惩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表彰和推广。
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HJ 359-2019规定,有效数据
![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HJ 359-2019规定,有效数据](https://img.taocdn.com/s3/m/496014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f2.png)
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HJ 359-2019规定,有效数据十一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2019年12月25日印发,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2019);《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019);《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09-2019);《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5-2019);《水质苯系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67-2019);《土壤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HJ 1068-2019)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批准,9月27日发布,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小于5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3ebfc2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14.png)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沪环监测〔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19〕13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落实《2019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有序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载体。
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检查,是保障监测数据科学性、代表性、有效性,确保其应用于排放监管、总量核算和环保税申报等各项管理活动的重要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职责,督促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组织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开展检查,每次检查的自行监测数据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季度,检查报告应明确检查结果结论(不及格、及格)。
三、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监管工作形成闭环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不及格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采取通报、信息公开、下达执法意见书等方式,督促排污单位整改,确保监管形成闭环。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一)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二)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拒绝环境监测部门检查的;(三)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为不及格的;(四)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五)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7267a5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20.png)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3〕6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精神,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和结果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对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体现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污染源监测不仅是政府针对企业的单项工作,也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
二、严格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各市州环保局应将国家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最新要求(见附件1)通知到辖区内各国控企业,并根据国家最新要求重新审核辖区内国控企业自测方案。
对与国家最新要求不符合的方案,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重新制定、上报规范的自测方案(见附件2),于7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化工作。
企业应严格按方案开展自测,自测结果当按规范格式(见附件3)及时向公众公布。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各地环保局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fabc3a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20.p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4号)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腹部穿刺器、数控气压止血仪(带)等15个品种共877批(台)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其中59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44家企业12个品种50批(台)。
具体为:(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2家企业2批次产品。
保定长城临床试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速率法),准确度、线性不符合标准规定;洛阳恒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连续监测法),重复性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腹部穿刺器12家企业15批次产品。
江苏凯尔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穿刺器,配合性能、密封性和阻气性不符合标准规定;常州健瑞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特普优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海尔斯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杭州桐庐医达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腹部穿刺器、常州市微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明朗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穿刺器,常州健瑞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壁穿刺器、泰州莱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套管穿刺器,配合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无锡市神康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瑞源普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各2批次一次性使用穿刺器,外观、配合性能、密封性和阻气性不符合标准规定;欣瑞德(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穿刺器、常州杰瑞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穿刺器,密封性和阻气性不符合标准规定。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2d2acdbddccda38366bafa8.png)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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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 “一票否 决”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 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 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 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 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 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 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周边空气质量监测
– 排污口上下游水质监测
– 周边土壤质量监测 – 地下水水质监测
– 噪声监测
• 生产过程监控监测
监测指标的确定原则:
依据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业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 需要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 企业应在监测方案中明确需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并说明监 测指标是如何来确定的,排放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环评报告及 批复规定了哪些指标,环境管理部门从管理角度考虑,另外提出 了哪些要求监测的指标等。
• 第十一条【委托监测】
• 大家的意见主要包括两类意见:
• 一是,NGO组织和许多社会机构提出,企业自行监测应
由企业或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来进行,环境监测机构
既行使监督企业的职权,就不可再接受企业自行监测 委托,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二是,有人提出,目前社会检测机构不健全,企业无 监测能力,企业该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委托何机构开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的有资质的县级环境监测机
构、本区域以外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等开展委托监
测。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二条【监测记录】
•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6aab0b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b8.png)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豫环文[2019]114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19〕243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更新工作。
各地以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的规定,对拟纳入2019年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动态更新,确定了我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扎实做好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努力提升监管水平,督促重点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附件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019年5月1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2d2e12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6b.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2019年8月黔东南州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说明
![2019年8月黔东南州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0b137c3814791711cc79172a.png)
2019年8月黔东南州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说明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9]54号)的要求,2019年8月期间黔东南州开展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现将监测情况说明报告如下:一、监测情况(1)废气污染源监测开展第一期重点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6家(次),其中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3家(贵州东立水泥有限公司、贵州华星冶金有限公司、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凯里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3家(贵州凯里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省凯里化冶总厂、贵州银泉有色合金有限公司)。
(2)废水污染监测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第一期重点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家(次),分别是: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集团)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监测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第一期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3家(次),分别是:镇远县污水处理厂、施秉县污水处理厂、锦屏县溪口污水处理厂。
二、监测结果(1)废气污染源监测6家重点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中,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的贵州东立水泥有限公司、贵州华星冶金有限公司、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3家重点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均达标;凯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负责监测的贵州省凯里化冶总厂、贵州银泉有色合金有限公司监测结果达标,贵州凯里瑞安建材有限公司监测结果窑尾颗粒物超标,总达标率为83.3%。
(2)废水污染监测2家重点废水污染源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集团)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达标,达标率100%。
(3)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监测3家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镇远县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结果达标、施秉县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结果总磷超标、锦屏县溪口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结果pH值超标,总达标率33.3%。
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2019年9月18日。
公开数据1季度
![公开数据1季度](https://img.taocdn.com/s3/m/d983296d312b3169a451a482.png)
企业名称 地区 污染源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时间 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pH值(无量纲) 总汞(mg/L) 总镉(mg/L) 总铬(mg/L) 六价铬(mg/L) 总砷(mg/L) 总铅(mg/L) 北京市顺义 区生活垃圾 顺义区 综合处理厂 固体废物 渗滤液 排口 2018/7/4 生化需氧量(mg/L) 总磷(mg/L) 化学需氧量(mg/L) 色度(倍) 悬浮物(mg/L)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氨氮(mg/L) 总氮(mg/L) 6.32 0.00006 0.0005 <0.01 <0.004 <0.0003 <0.001 <0.5 0.05 10 2 <5 <20 0.019 0.78 污染物排放 标准限值 6~9 0.002 0.02 0.5 0.2 0.1 0.1 6 0.3 30 30 10 4000 1.5 15 是否达标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执行 《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 2013中表1 B 排放标准(DB 排放限值,氨 11/307-2013) 氮12月1日-3月 31日执行括号 内排放限值。 超标倍数 评价标准 备注
停炉
停炉
第 5 页
北京市顺义 区生活垃圾 顺义区 综合处理厂
第 2 页
2018年7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企业名称 地区 污染源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时间 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pH值(无量纲) 氟化物(mg/L) 汞(mg/L) 硫酸盐(mg/L) 六价铬(mg/L) 氯化物(mg/L) 锰(mg/L) 铅(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砷(mg/L) 铁(mg/L) 北京市顺义 区生活垃圾 顺义区 综合处理厂 固体废物 本底井 SYZH11 2018/7/4 铜(mg/L) 硝酸盐(氮)(mg/L) 锌(mg/L) 亚硝酸盐(氮) (mg/L)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 总硬度(以CaCO3 计)(mg/L) 镉(mg/L) 氨氮(mg/L) 氰化物(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 计)(mg/L) 高锰酸盐指数(mg/L) 7.22 0.060 0.00009 3.41 <0.004 2.96 <0.001 <0.001 172.0 <0.0003 <0.03 <0.01 0.825 <0.005 <0.003 <1 56 0.0001 0.036 <0.004 0.0011 <0.5 污染物排放 标准限值 6.5-8.5 1.0 0.001 250 0.05 250 0.10 0.01 1000 0.01 0.3 1.00 20.0 1.00 1.00 3.0 450 0.005 0.50 0.05 0.002 3.0 是否达标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执行《地下水 《地下水质量 质量标准》 标准》 GB/T 14848(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 2017) 准限值。 超标倍数 评价标准 备注
淮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模板】
![淮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f297eaf07375a417876f8f7b.png)
**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8号)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市重点单位土壤环境监管,根据《关于转发<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合环土函〔2018〕230号)的要求,2017年11月,**市区县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网页访问:/gsgg/********.html),同时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落实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结合以上工作要求,根据**市实际,拟通过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土壤污染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内容1.1(一)监测范围列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的有关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及重点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名单见附件1)。
1.2(二)监测项目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型及对应的监测项目见附件2、3。
根据该企业所属行业涉及的污染物类型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和企业用地土壤自行监测项目进行选取。
重点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1.3(三)监测时间和频次有关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的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若存在超标现象的,可增加监测频次。
1.4(四)监测布点与采样1、有关重点企业土壤监督性监测①土壤以企业为监测单元,在其厂界范围内布置监测点位不低于3个,在其厂界红线外20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若20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周边监测点位不低于3个,即企业场地土壤监测点不低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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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3L
0.05
mg/L
是
总砷
5.8×10-4L
3.0×10-4L
0.1
mg/L
是
总铅
0.04L
0.04L
0.1
mg/L
是
悬浮物
170
8
20
mg/L
是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17
0.05L
1
mg/L
是
粪大肠菌群数
5.5
20.7
7.29
是
7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汽车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26
—
mg/L
—
化学需氧量
307
500
mg/L
是
氨氮
0.78
—
mg/L
—
石油类
0.39
20
mg/L
是
PH值
7.2
6-9
无量纲
是
表2十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测数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监测点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
是
表2十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表
序号
污水处理厂名称
完成日期
执行标准名称
监测项目
进口浓度(mg/L)
出口浓度(mg/L)
标准限值(mg/L)
排放单位
是否达标
1
十堰市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泗河污水处理厂
2019-6-2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B排放限值
PH值
7.58
2019年监督性监测信息结果公开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截止2019年6月30日,目前完成监测十堰市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共9家。现将9家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结果公布如下:
表1十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数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点位名称
执行标准
完成日期
监测项目名称
污染物浓度
标准限值
单位
是否达标
6
十堰正和车身有限公司
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16
—
mg/L
—
化学需氧量
167
500
mg/L
是
氨氮
0.42
—
mg/L
—
石油类
1.32
20
mg/L
是
PH值
10.4
6-9
无量纲
否
悬浮物
12
400
mg/L
是
总锌
0.24
5.0
mg/L
5
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汽车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09
—
mg/L
—
化学需氧量
42
500
mg/L
是
氨氮
0.78
—
mg/L
—
石油类
0.77
20
mg/L
是
PH值
7.5
6-9
无量纲
是
表1十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数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点位名称
执行标准
完成日期
监测项目名称
7.42
6-9
无量纲
是
生化需氧量
73
2
20
mg/L
是
总磷
3.70
0.32
1
mg/L
是
化学需氧量
146
23
60
mg/L
是
色度
100
5
30
倍
是
总汞
7.4×10-5L
4.0×10-5L
0.001
mg/L
是
总镉
3.0×10-3L
3.0×10-3L
0.01
mg/L
是
总铬
0.021
0.002L
0.1
mg/L
是
六价铬
完成日期
监测项目名称
实测浓度(mg/m3)
折算浓度(mg/m3)
标准限值(mg/m3)
排放单位
是否达标
1.
十堰市阳森石煤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火力发电
总烟道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6-25
烟尘
16.3
21.4
30
mg/m3
是
二氧化硫
86.3
113
200
mg/m3
是
氮氧化物
78.7
103
200
mg/m3
15
mg/L
是
总氮
26.3
9.02
20
mg/L
是
石油类
1.00
0.06L
3
mg/L
是
动植物油
0.66
0.06L
3
mg/L
是
污染物浓度
标准限值
单位
是否达标
1
东风传动轴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PH值
7.3
6-9
无量纲
是
化学需氧量
165
500
mg/L
是
氨氮
0.13
—
mg/L
—
总磷
0.13
—
mg/L
—
石油类
0.26
20
mg/L
是
2
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十堰工厂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88
—
mg/L
—
化学需氧量
154
500
mg/L
是
氨氮
29.2
—
mg/L
—
石油类
0.44
20
mg/L
是
PH值
7.4
6-9
无量纲
是
3
东风锻造有限公司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32
—
mg/L
—
化学需氧量
64
500
mg/L
是
氨氮
13.0
—
mg/L
—
石油类
0.16
20
mg/L
是
PH值
7.5
6-9
无量纲
是
4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铸造二厂
汽车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19
—
mg/L
—
化学需氧量
82
500
mg/L
是
氨氮
1.95
—
mg/L
—
石油类
0.06L
20
mg/L
是
PH值
7.4
6-9
无量纲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