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合集下载

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说明

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说明

首先,我司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另外,我司属于生态环境治理行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
水经统一收集后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污水
经过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XXX污水处理厂作
为工业废水进一步处理后外排,处理后的污水不排向外环境,且
平均每天污水处理量在5.1吨左右。

公司除每周按照要求定期取
水样到XXX污水处理厂监测外,每季度按环评要求定期委托第三
方环境监测单位对我厂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指标进行现场监测,污染因子指标均低于排放限值。

其次,XXX生态环境局七星关分局通过“双随机”检查、不
定时检查等方式对我司现场环保设施进行常规监督检查,以确保
各设施运行正常,各污染因子达标排放。

因此,我司按照规定无需开展监督性监测。

特此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环办〔2015〕4号附件

环办〔2015〕4号附件

附件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二〇一四年十二月—2—目录一、环境质量监测 (6)(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6)(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6)(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7)(四)酸雨监测 (8)(五)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8)(六)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9)(七)地表水水质监测 (10)(八)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0)(九)界河水质监测 (11)(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2)(十一)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15)(十二)部分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 (16)(十三)生态环境监测 (17)(十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9)(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21)(十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22)(十七)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23)二、污染源监测 (23)(十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3)三、专项监测 (26)—3—(十九)生物试点监测 (26)(二十)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28)(二十一)“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31)(二十二)重金属和“锰三角”地区监测 (32)(二十三)入海河流监测 (34)(二十四)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35)(二十五)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36)(二十六)“三湖一库”藻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36)(二十七)淮河流域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39)四、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40)(二十八)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40)(二十九)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41)(三十)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42)五、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部分 (43)(三十一)秸秆焚烧遥感监测 (43)(三十二)重点地区颗粒物卫星遥感监测试点工作 (43)(三十三)重点地区沙尘卫星遥感监测 (44)(三十四)重点地区灰霾卫星遥感监测 (44)(三十五)渤海海域溢油遥感巡查 (44)(三十六)黄海海域浒苔遥感巡查 (45)(三十七)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险源遥感监测 (45)(三十八)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无人机监测 (46)—4—(三十九)国控重点污染源无人机监测 (46)(四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 (47)(四十一)跨国境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 (47)(四十二)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48)(四十三)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48)(四十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 (49)—5—一、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网监测点位,其中包括378个国家城市直管站。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索引号: 000125575/2016-00919 主题分类:其他发文机关:水环境保护处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29日标 题: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无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29日主题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农业、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DB12 644-2016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DB12 644-2016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6 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按照 GB18483 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 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7.2 本标准由天津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DB12/ 644—2016
II
DB12/ 644—2016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餐饮油烟控制要求 .................................................................... 2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 2 6 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 3 7 实施与监督 .......................................................................... 3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项目绩效评价与对策建议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项目绩效评价与对策建议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项目绩效评价与对策建议马欢欢;陈瑾;钟秋;茆京来;陈娟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7(45)21
【摘要】前言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开展了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和现场抽测等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2011—2015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规财函[2016]74号),在规划财务司统一领导下,
【总页数】2页(P68-69)
【关键词】监督性监测;点污染源;绩效评价;国控;运行;节能减排;监测工作;评价工作【作者】马欢欢;陈瑾;钟秋;茆京来;陈娟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杂志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3
【相关文献】
1.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J], 王秋蓉
2.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工作的思考 [J], 周灵辉
3.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质控抽测研究 [J], 严辉
4.对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工作的若干思考 [J], 张凯;冯燕;董丽娜;罗克强
5.湛江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J], 徐政;洪艳琼;余萍;梁昌盛;吴锦雄;陈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区县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有效,更好地发挥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基础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严格按照《2011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监测并报送数据,不得迟报或漏测排口。

每月初应向排污企业核实生产计划,确保在正常生产期间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

确实因停产、大修等原因不能开展监测的,应附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后立即组织监测。

监测期间,发现超标情况应立即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档案。

3、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审核工作,避免出现数据录入和计算错误、排放标准或评价标准使用错误、报告文字错误等监测数据质量问题。

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上报监测数据要附带说明。

说明应包括监测开展情况(含未能监测的原因及企业出具的证明)和监测结果分析等内容,对超标情况要重点说明。

梳理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能否作为处罚依据?权威解释:可以!但

梳理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能否作为处罚依据?权威解释:可以!但

梳理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能否作为处罚依据?权威解释:可以!但需要具备...梳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有明确规定2010年《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该办法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有效”作为前提条件,是基于当时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性能等历史条件作出的谨慎规定。

但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何“认定”,如哪一级环保部门认定、按什么样的程序认定,却没有作出规定。

这大约就是执法人员纠结的源头。

此外,针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原环境保护部还有两个相关复函,一个是2016年5月13日致函天津市环保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

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 / 7另一个是2016年8月16日致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不过,与前一个复函肯定、明确,操作性很强不同,后一个复函,现实中对共同构成证据链的问题,认识不同。

这大约也是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证据心中没底的另一个纠结。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2017年9月2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在明确应税污染物计算办法时,将“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2 / 7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在四种计算办法的第一位。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目录1、项目总体情况 (1)2、调查范围、因子、目标、重点 (3)3、验收执行标准 (4)4、工程概况 (5)5、环境影响评价回顾 (9)6、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1)7、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13)8、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15)9、环境管理状况 (16)10、调查结论与建议 (17)附图及附件:附图1本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附件1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2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备注一造陆方式回填素土1造陆面积万m210.452铺设荆笆万m221.3两层3铺设土工布万m2110.654新建隔埝m19155素土万m334.297、施工进度安排工程于2011年6月开工,于2011年12月竣工,工期6个月。

实际工程量、工程建设及环保投资变化情况,说明工程变化原因经现场勘查、调查项目实际施工情况,本项目投资由3377万元降低为2238万元,该项目的实际工程内容和规模均与环评阶段一致。

本项目环保投资详细情况见表4-2。

表4-2本项目环保投资实际投资额(万元)编号项目拟投资额(万元)1施工期防尘、降噪措施15152废水处理20203垃圾回收88合计4343施工工艺流程:本项目主要施工工艺流程:对工程现场进行清理整坡后,首先进行膜袋的定位铺放,堰基固定好后进行隔埝的建设。

对隔埝进行土工布及荆芭的铺设,最后在围堰区域内进行素土的吹填。

工程占地及平面布置(附图)本工程占地为荒地,本工程位于南疆港区中部,中航油用地的西南侧,总加固面积约10.45万m2。

项目地理位置图见图1,项目平面布置图见图2。

与项目有关的污染物排放、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措施1.施工期施工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来自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及施工期对原有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1.1废气本项目的施工废气污染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XXXX年重点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

XXXX年重点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核查内容与方式 (1)三、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 (2)四、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 (3)五、质控样考核 (3)六、同步比对监测考核 (4)七、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 (8)附表1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结果汇总表 (9)附表2 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评分细则 (11)附表3 废气国控重点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 (13)附表4 废水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 (14)附录一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内容 (16)附录二抽测企业的监测报告内容 (20)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与评估,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省级监测站和地市级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省级监测站对地市级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时可参照执行。

二、核查内容与方式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开展质控检查与抽测,并量化评分。

对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省级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请其他省级监测站技术人员参与;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请所在省份的省级监测站技术人员参与。

具体核查内容包括:(一)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对被抽测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进行抽查与评分。

本部分占30分。

(二)现场抽测核查包括对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质控样考核和同步比对监测核查。

本部分占70分,其中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20分、质控样考核20分、同步比对监测30分。

按附表1对各核查打分结果进行汇总。

三、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对每个被抽测省站随机抽取5份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和相关监测原始记录;对每个被抽测市站随机抽取污水处理厂、废水和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各5份,10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和相关监测原始记录,检查如下相关内容:(一)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检查被抽测单位制订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监测质控抽测工作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津政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建设内容(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含水资源)、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京津冀区域联防联控的要求。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1.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
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执法效率,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1年11月底前,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2011年12月12日前,请各区县环保局对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情况、2011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章根据2011年至2013年厦门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分析其目前在监测工作过程、监测数据录入及审核上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标签: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录入;上报审核;比对监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方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等重点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厦门市每年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国、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一期监测,并按时汇总、审核并上报监测数据。

1 手工监测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开展情况“十二五”期间厦门市国、省控重点源手工监测企业数如下:2011年废水24家、废气13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10家;2012年废水22家、废气13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10家;2013废水18家、废气13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7家。

扣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关停、重复和全年停产的企业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厦门市三年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均为100%。

“十二五”期间厦门市国、省控重点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系统套.次如下:2011年废水26套.次、废气36套.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56套.次;2012年废水56套.次、废气44套.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56套.次;2013废水76套.次、废气36套.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56套.次。

2 存在的问题通过三年来我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所了解的我省其他地市污染物监测工作开展的状况,发现在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去年“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的实施,部分问题可能将会影响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运用。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水十条)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水十条)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水十条)(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农业、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的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国控企业: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07号)(见附件1)的安排,环保部将于年底对我市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

为做好迎接检查工作,我局将于2011年12月5-9日对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区县环保局及各国控企业做好自查和配合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环保部公布的2010、2011年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检查内容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情况。

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仪器适应性检测报告、国家环保产业协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认定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计量器具认定证书复印件、社会化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验收报告及批复等。

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相关管理规程;岗位责任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农业、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的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青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青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青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西青政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青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6〕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区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西青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杨柳青镇工作计划2. 区农经委工作计划3. 区建委工作计划4. 区市容园林委工作计划5. 区环保局工作计划6. 区水务局工作计划7. 区教育局工作计划8. 公安交通西青支队工作计划2016年2月19日西青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全区空气质量,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点位周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五控”措施,对周边范围内的各类大气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彻底解决点位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区空气质量显著改善。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治理燃煤污染1. 彻底治理居民散煤污染。

对杨柳青镇十三街、十七街及西河闸社区等监测点周边居民使用散煤的区域实施拆迁改造。

2016年2月22日前完成具体工作方案制定。

(责任单位:杨柳青镇;责任人:马敬喜、张宝梁)2. 加强畜禽养殖散煤治理。

立即启动益利来养殖场散煤改地热工程,彻底消除畜禽养殖散煤污染。

工程完工前,采取临时措施,禁止散煤燃烧。

(责任单位:区农经委;责任人:时迎春)3. 加快颐康养老院散煤治理。

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颐康养老院冬季取暖散煤改电工程,彻底消除散煤污染。

2016—2019 年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2016—2019 年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2016—2019 年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公报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为基准,生态环境部依法组织对2016—2019 年污染源统计初步数据进行更新,依据《生态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生态环境统计管理报表制度》,现将相关全国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污染源统计(一)统计范围污染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国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移动源。

各类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有所不同。

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6—45 的40 个大类行业以及行业代码为4610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

农业源包括畜禽养殖业中的大型畜禽养殖场(生猪设计年出栏量≥5000 头、奶牛设计年存栏量≥500 头、肉牛设计年出栏量≥1000 头、蛋鸡年设计存栏量≥15 万羽、肉鸡年设计出栏量≥30 万羽)。

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源;此外,生活源废气污染物排放包括农村生活源。

集中式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包括机动车污染源。

(二)废水污染物2016—2019 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逐年下降,由2016 年658.1 万吨,下降为2019 年567.1 万吨,下降13.8%。

其中,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均逐年下降,2019 年分别为77.2、18.6、1.4 万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总体持平,2019 年为469.9 万吨。

废水中氨氮排放量逐年下降,由2016 年56.8 万吨,下降为2019 年46.3 万吨,下降18.5%。

其中,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氨氮排放量均逐年下降,2019 年分别为3.5、0.4、42.1 万吨。

废水中总氮排放量逐年下降,由2016 年123.6 万吨,下降为2019 年117.6 万吨,下降4.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天津(DB12556_2016年)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天津(DB12556_2016年)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6.2.3 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规定的基准氧含量进行换算。各类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 397、HJ/T 589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1.4 测试应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测试工况核查要求,按HJ/T 373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ICS13.040.40
Z 60
DB12




方标准
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2015 - 02 - 05发布2015 - 02 - 05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目 次
前 言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或相应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控制要求。

表3-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表

表3-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表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饮料制造业
污水处理站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年1月1日新建企业:啤酒企业:排放标准
流量、pH、COD、BOD5、SS、氨氮、总磷
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
化学纤维制造业
总排口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燃煤锅炉:一般火电厂:10%<Vdef<20%
烟尘、SO2、NOX、林格曼黑度
流量、PH、COD、BOD5、色度、SS、挥发酚、甲苯、氨氮、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
九江之江化工有限公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污水处理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98年1月1日起建成:一般排污单位:一级标准
流量、PH、COD、BOD5、色度、苯胺类、SS、挥发酚、甲苯、氨氮、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山铜矿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流量、PH、COD、色度、SS、Zn、氨氮、氰化物、六价铬、砷、铅、镉、铬、汞、镍
车间排口
六价铬、砷、铅、镉、铬、汞、镍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污水处理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98年1月1日起建成:一般排污单位:一级标准
流量、PH、COD、BOD5、色度、SS、挥发酚、Cu、氨氮、硫化物、氰化物、石油类
污水处理站总排
流量、PH、COD、BOD5、色度、Cu、SS、总锌、氨氮、硫化物、石油类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老厂排口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直接排放:钢铁联合企业:pH大于等于7
流量、pH、COD、挥发酚、SS、Zn、氨氮、氰化物、六价铬、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天津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目录一、概述 (1)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1.2质量保证 (4)二、监督性监测 (4)2.1国控废水企业 (4)2.2国控污水处理厂 (8)2.3国控废气企业 (12)2.4国控重金属企业 (15)2.5主要结论 (18)一、概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2016年天津市共有19家国控废水企业、28家国控废气企业、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和34家国控重金属企业。

按照《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区县监测站对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

1.1监督性监测要求1.1.1监测内容(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重金属监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速率、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1.1.2监测项目(1)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3)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4)重金属监测项目废水: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1.1.3监测时间和频次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及无组织排放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

每次监测时,污染物排放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

每次比对监测的监测次数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执行。

1.2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二、监督性监测2.1国控废水企业2.1.1企业分布(1)地理分布天津市19家国控废水企业分布于滨海新区、蓟州区、宁河区、东丽区、津南区和宝坻区等6个区县,其中企业数最多的是滨海新区,占全部国控废水企业的57.9%。

(2)行业分布19家国控废水企业涉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业、医药制造业等8个行业,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占企业总数的31.6%。

2.1.2监测情况2016年天津市环境监测系统对16家国控废水企业开展了季度监测,全年共监测57次,490项次。

天津宝坻区发达造纸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巨龙造纸厂废水不外排、天津星月酒精有限公司全年停产,上述3家企业全年未开展监测。

2.1.3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确定。

具体监测项目涉及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总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色度、磷酸盐、六价铬、总磷、甲醛、氯乙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苯、二甲苯、甲苯、三氯甲烷、总镉、总汞、总铅、总砷、总铁、总铜、总锌、氟化物等。

2.1.4评价方法和标准(1)评价方法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2)执行标准企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采用行业排放标准评价,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评价。

具体涉及的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4-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2.1.5监测结果分析依据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评价,2016年天津市国控废水企业达标率为100%,无超标企业。

2.1.6比对监测(1)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2)评价方法和标准化学需氧量: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化学需氧量(COD Cr)水质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3 的要求。

当实际水样COD Cr<30mg/L时,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实验,至少测定2次。

氨氮: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考核指标要求质控样: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分别用两种浓度的质控样进行考核,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1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质控样标称值中值的±10%。

(3)比对监测结果分析2016年,天津市共对通过验收的14家国控废水企业开展了比对监测,全年共比对监测自动监控设备100台次,合格率为100%。

2.2国控污水处理厂2.2.1企业分布及处理能力(1)分布情况天津市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分布于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宝坻区、津南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蓟州区和宁河区10个区县,其中污水处理厂数量最多的是滨海新区,占全部国控污水处理厂的28.3%。

(2)设计处理能力情况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在0.0055~45万吨/日之间,其中设计处理能力在3万吨/日(包含3万吨/日)之下的污水处理厂最多,占全部污水处理厂的76%;设计处理能力最大的污水处理厂是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2.2.2监测情况2016年天津市环境监测系统对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开展了季度监测,全年共监测179次,1191项次。

2.2.3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确定,包括: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总磷、总氮、色度、六价铬、粪大肠菌群、总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铅、总镉、总铬、总砷、烷基汞以及水温共21项。

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污水处理站)按照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钢铁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确定,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pH值、总氮、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铁、总锌、总铜、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石油类、水量共22项。

2.2.4评价方法和标准(1)评价方法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2)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污水处理站)执行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钢铁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2.2.5监测结果分析依据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评价,2016年天津市国控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为97.8%;各区县中,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津南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蓟州区和宁河区国控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为100%,静海区达标率为80.0%。

具体达标情况见图1。

表2 国控污水处理厂超标情况本年度有1家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存在超标现象,为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超标项目包括氨氮、总氮。

具体超标情况见表2。

2.2.6比对监测(1)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2)评价方法和标准化学需氧量: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化学需氧量(COD Cr)水质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7 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