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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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宁波市行政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安全评估的内容

1、毗临高压线的状况;

2、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含围墙、护坡、挡土墙)的影响;

3、靠近水体、油库、地下管线坑道、堤坝、危险品库、军事设施、测量标志的状况;

4、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顶管隧道和地下建筑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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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对周边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

6、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结构是否安全,围墙是否牢固可靠,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

7、施工现场对周边交通、行人、集贸市场和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影响;

8、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

9、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五、安全评估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实施,对评估结论负总责。

六、安全评估人员必须依据现场周边环境状况、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勘察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出安全评估结论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评估人员必须是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周边环境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应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与评估。

八、安全评估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其中一份作为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放工地备案。

九、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必须落实房地产开发条件论证、规划会审、扩初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各项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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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现场环境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安全评估以后提出的措施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费用按规定另行计算,严禁要求或暗示施工企业降低安全防护标准,强令施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冒险施工。

十、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的防护方案,并对安全评估结论及安全防护方案的可靠性负责。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对安全防护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防护方案执行的,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对制止不成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十一、施工单位应对相关防护方案的可靠性和施工中安全防护方案的落实负责。开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全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安全监管人员应对防护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因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安全防护方案得不到落实,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将对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检查中如发现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作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情况和制定相应措施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相符的,将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十三、未进行安全评估及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各级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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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四、对因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停工、罚款、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停、吊销个人从业资格的处罚。

十五、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二OO三年四月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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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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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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