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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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问: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书面合同注明约定的收款日期,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属于没有约定收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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