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间接税等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间接税的特点是,税款是能够转嫁给第三者,而且于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中相对不稳定。当政府向生产商或供应者收取税款,他们可把货品的价格提高,将部分或全部的税务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但间接税也有自身优点:

1.间接税几乎能够对壹切商品和劳务征收,征税对象普遍,税源丰富;同时,间接税是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为依据予以课征,无论商品生产者和运营者的成本高低、有无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只要商品和劳务壹经售出,税金即可实现。因此,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于功能。

2.间接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故有利于节省消费,奖励储蓄。

3.间接税的计算和征收,无须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且

采用比例税率,较为简便易行。

间接税于不少国家财政收入中长期占有重要地位。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结构的多是发展中国家,也有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

于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又有俩种情况:壹是以增值税为主;二是以关税和消费税为主。

而对交易的竞争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相反,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的特点,仍能够刺激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相对较低,所得税税源不足,只能采用对商品课税的办法来解决财政收入问题。间接税普遍、及时、可靠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实现国

有利于税收的征收。

目前,对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观点仍有几种不同见法。

(1)从管理角度上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均是间接税。

(2)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能够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凡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为直接税。

(3)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括销售税,仍有对财产、酒类、进口品和汽油等所征的税。

目录

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于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和负税人壹致。目前,于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但观点不尽壹致。有些人从管理角度上来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之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税就是间接税。也有人依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能够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而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的,为直接税。这种分类方法实际是主观判断,立法者不能预期到什么税能转嫁,有些预期能转嫁的于实际上无法转嫁,而

有些预期不能转嫁的则能够转嫁。仍有人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能够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于壹定程度上可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能够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情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不可避免,直接税也有缺陷:

1.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税收损失较大;

2.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和管理水平。

直接税的存于和商品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1.于经济发达国家中,首先,国内、国际市场广泛,交易频繁,交易额巨大,要求税收必须尽可能地对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制约作用,而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是对收益额课征,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其次,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现象日益严重,矛盾趋于尖锐。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具有课征、税负公平的特性,能够于壹定程度上平均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

3.再次,国民收入显著上升,所得税税源丰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能够对这部分财富课税;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4.最后,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高,为直接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

有鉴于此,直接税不仅成为当下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外)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些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

价外税的对称。税金包含于商品价值或价格之内的税。是依税收和价格的组成关系对税收进行的分类。于计划价格条件下,价内税形式可直接调节企业利润,因而成为国家调节生产引导消费,体现产业政策的主要手段。

目录

简介

价内税:“价外税”的对称。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均为价内

价内税

税。这是按照税收和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壹种分类。例如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实行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的消费税,均属于价内税。形成价内税这种价税关系的理论依据可概括为:物质生产部门于壹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价值后的国民收入,于有计划地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以前需要作各项社会必要扣除。扣除对象为国民收入中归于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价值。商品课税则是国家执行这壹扣除的有效手段。于这种理论指导下的价格制订的壹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则由生产成本、税金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3部分组成。这里产品税金不仅是价格的壹个合理部分,同时也是价值的壹个有机部分。作为税收分配对象和税收来源的是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其商品价内税具有参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观点认为,价内税可能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此外,价内税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价格相对不变为前提产生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内税会导致价税于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掣肘,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