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残余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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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剂型
使用后残余量管理的规定
依据我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山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考核表(2013版)》中的要求规定:凡是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一次未完全使用完处方开具单次用量的,残余量应有有效处理措施。例如处方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1支,用法:5mgihst,残余量有5mg,这5mg就应进行有效处理。
院内规定:
1、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残余量应有有效处理措施。处理后的药品将不能再使用。如注射剂直接倾入下水池、口服剂型水溶解后倾入下水池。
2、具体操作的医师与护士在处理时双人在场证明,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药品名称、批号、处理的残余量、处理措施、双人签字。
3、处理后的空安瓿、废贴剂、空铝箔保存并交回药房,以便再领取相应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本规定自发文起执行。
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