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残余量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剂型

使用后残余量管理的规定

依据我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山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考核表(2013版)》中的要求规定:凡是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一次未完全使用完处方开具单次用量的,残余量应有有效处理措施。例如处方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1支,用法:5mgihst,残余量有5mg,这5mg就应进行有效处理。

院内规定:

1、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残余量应有有效处理措施。处理后的药品将不能再使用。如注射剂直接倾入下水池、口服剂型水溶解后倾入下水池。

2、具体操作的医师与护士在处理时双人在场证明,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药品名称、批号、处理的残余量、处理措施、双人签字。

3、处理后的空安瓿、废贴剂、空铝箔保存并交回药房,以便再领取相应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本规定自发文起执行。

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

2013年10月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