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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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

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是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部分施工质量的一项荣誉奖。获得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是申请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必须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内坚外美,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并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可。鼓励参评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提高工程质量。

第七条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活动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领

导下开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立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和认定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质安处,负责组织、协调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工作。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申请受理、日常核查和初评推荐工作。各区(市)县建设局可委托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申请受理、日常检查和初评推荐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工作专家库。评审专家应是具有中、高级工程师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掌握和熟悉规范、标准,公正廉洁。

第九条参评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二、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

三、工程的基础、主体分部均为申请单位自行组织施工;

四、施工技术质量档案完整齐全;

五、建筑规模要求:

(一)单体住宅工程面积在3000M2以上;

(二)单体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

(三)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四)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五)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六)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七)单体建筑面积2000M2(含2000M2)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单体长度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八)其他工程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九)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工程。

第十条在基础、主体结构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列入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最终评审范围:

(一)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混凝土中氯化物超标的工程;

(二)存在设计质量缺陷或者发现有施工质量缺陷由设计复核认可或加固处理的工程;

(三)在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并被查实的工程;

(四)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建设责任主体行为有违规的工程;

(五)在对主体结构复查前,已进行了隐蔽的工程。

第十一条申请工作必须是在工程开工前,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创建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书》;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目标计划和质量保证预控措施。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列入

计划;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并退还其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建设局应把受理申请的工程列入备案管理,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目标计划和质量保证预控措施,按照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并认真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申报参评工程均应进行不少于三次的摄像,即基础结构隐蔽(尚未回填土)前、任一标准层钢筋绑扎完毕尚未浇捣混凝土时(由质监机构确定)、主体结构已全成但尚未进入下道工序前。

第十五条主体结构完工后,在未进入下道工序前,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各区(市)县建设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申请表》;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自评意见及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的图、文、影(像)等资料;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建设局对列入计划的目标工程进行检查和初评,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

行审核,并根据日常核查的情况择优推荐给评审委员会复查。不符合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并退还资料。

第十七条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建设局在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工程时,除签署意见外,还应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记录(复印件)一并移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督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在主体结构隐蔽前对工程结构质量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市优质结构评审内容应涵盖工程主体施工过程的管理

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评审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要突出重点,注意使用功能和关键部位,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预控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现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针对项目的施工技术标准及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制度,并有书面的执行记录材料;

二、主体结构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应规定,必须达到或高于GB50300—2001的标准;

三、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工程必须一次验收合格;

四、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实测数据和目测观感资料;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工作程序:

一、评审小组进场后听取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关于工程施工与评价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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