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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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校“学术兴校”战略,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和省、市(厅、局、委等)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研究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

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三类。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三条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2、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合理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

4、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1、科研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面向全校统一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2、二级学院(系、部)具体通知本部门并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

3、科研处对于申报的项目审查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的需要,对于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科研处将进行宏观指导和筛选调控。

第三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六条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项目的完成。

第七条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换和代理,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组一年以上的或需变更的,需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按章实施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科研项目自立项到结题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执行年限的二分之一,提出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变更人数(包括增、减、调整顺序)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或与校内外协作者、协作单位发生重大纠纷,以及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由科研处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处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对项目研究执行不力,无故拖延,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不及时汇报问题而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级新项目。

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后期验收、鉴定结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书的要求,提交项目鉴定或结题报告、项目的财务决算表等资料,交科研处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将开题报告、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阶段工作报告、项目总结、论文、鉴定材料、奖励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规定注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类别。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凡第一署名单位为xx学校的,均纳入我校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凡被批准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按专项建账,分项核算,项目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审核报销。

科研经费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要按照项目申报中标后的资
助计划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预算经费结构执行。

第二十条除上述规定外,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同时按上级各有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科研检查报表,经费使用严重违规,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有权通知财务处冻结其科研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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