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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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它就像是房子的“医疗保障金”,专门为房子的各种毛病提供“治疗费用”。

我有个朋友叫老王,他家住的那个小区年头有点久了,电梯经常出故障。

有一回,老王下班回家,刚进电梯就感觉不太对劲,这电梯上升的时候嘎吱嘎吱响,还晃悠了几下,把老王吓得够呛。

后来一检查,发现是电梯的一些重要部件老化,得换新的。

这时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派上用场啦。

那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底是咋管理的呢?首先,这钱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收的。

得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房子的面积啊、类型啊等等来算。

而且,这收钱得有正规的手续,不能乱收。

收上来的钱也不是放在那儿不动的,得有专门的账户管着,还得有专门的人或者机构来监督。

比如说,小区的业委会就得盯着点,看看这钱是不是花得合理。

有一次,另外一个小区要修楼顶的防水层,物业提出要用维修资金。

业委会的人可认真了,仔细地查看了维修方案和报价,还找了几家施工队来比较价格,最后才确定了一家性价比最高的。

再说这资金的使用,那也是有严格的流程的。

不是物业或者谁说用就能用的,得经过业主们的同意。

比如说,得开个业主大会,大家一起商量,多数人同意了才能用。

我记得有个小区,要更换小区里的路灯,物业提出了方案和预算。

但是有些业主就提出了疑问,觉得预算太高了。

后来大家一起讨论,物业也重新核算了成本,最后才达成了一致。

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就是要保证这钱用得明明白白,真真正正地为咱们的房子解决问题。

要是管理不好,这钱就可能被乱用,或者该用的时候没钱用。

就像老王他们小区的电梯,如果没有维修资金,那大家每天上下楼都得提心吊胆的。

所以啊,咱们得重视这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让咱们的房子住得安心、舒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利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小区、别墅等住宅形式的建筑物。

三、资金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 2. 政府拨款; 3. 其他非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四、资金管理机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维修资金的收取、保存和管理;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3. 维修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4. 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

五、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用于小区维修和设施更新,包括建筑物的修缮、设备的更换等; 2.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 3. 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如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 4. 用于小区环境整治,如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六、资金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代表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 1. 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2. 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追回已使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规定进行维修资金管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希望能够对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发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五篇)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五篇)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三条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下简称代管部门)。

代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好维修资金代管职责。

第四条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专项分账和统筹分账。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三)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5 日。

代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实名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开立账户,并同步纳入代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管。

第七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第二章交存第九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1月17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申请备案、资金核算及管理工作。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核;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预售和网签合同等楼盘表信息和自然状况、维修资金交存状况、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的互通共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可真是个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事儿!咱先来说说这维修资金到底是啥。

简单来讲,它就像是给咱们房子准备的一个“健康保障金”。

想象一下,您住的小区楼龄渐长,电梯时不时出点小毛病,楼道的灯不亮了,或者屋顶开始漏水。

这时候,如果没有这笔维修资金,那可就麻烦啦!大家得自己凑钱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因为费用分摊不均闹得邻里之间不愉快。

我就给您讲讲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儿。

我之前住的那个小区,有栋楼的外墙出现了裂缝,下雨天那雨水顺着裂缝就渗到屋里去了。

业主们着急得不行,可一提到要维修,问题就来了。

因为没有提前储备维修资金,大家只能商量着每户出多少钱。

有的业主觉得自己家没受多大影响,不愿意多出;有的业主经济条件不太好,拿不出那么多钱。

结果这事儿就一直拖着,裂缝越来越大,住在那栋楼的居民苦不堪言。

所以说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真的太重要了!那这笔钱是从哪儿来的呢?一般来说,是业主在买房的时候按照规定交的。

比如说,按照房屋的面积计算,每平米多少钱这样。

还有呢,小区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一部分也会纳入到这个资金里。

可别小看这交钱的环节,这里面也有不少讲究。

有的开发商可能会在这上面做文章,故意多收或者乱收。

所以咱们业主自己得心里有数,清楚知道该交多少,不能稀里糊涂就把钱交出去了。

交了钱之后,这钱又怎么管理呢?通常是由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管。

但这管理可不能马虎,得有明确的账目,每一笔支出都得清清楚楚,让业主们都能知道这钱花到哪儿去了。

我听说过这么一个小区,维修资金的账目混乱不堪,业主们都怀疑钱被挪用了。

后来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原来是管理不善,好多支出都没有详细记录。

这可把业主们气坏了,纷纷要求重新整顿管理方式。

那什么时候能动用这笔维修资金呢?这也有严格的规定。

不是说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得是房子真的出了大问题,影响到大家的正常生活和安全了,经过一定的程序申请才能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业主共同拥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应遵循业主自愿、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业主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二)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交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应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维修计划和预算;(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维修工程;(四)维修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由业主大会确认。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法规为准。

【管理-制度】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考)

【管理-制度】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考)

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计算缴存。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管理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并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和报表上报。

二、项目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项目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制定专项维修方案,并报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2.维修项目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3.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保障维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三、监督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和维修项目进展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法律责任
1.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维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追回不当使用的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住宅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杜绝住宅维修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12下一页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二)电梯故障;(三)消防系统故障;(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五)玻璃幕墙炸裂;(六)排水管道爆裂;(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八)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第三十条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

应急维修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应急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二)工程决算报告;(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四)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五)物业主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组织维修单位可根据合同,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修正)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修正)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本条第一款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拥有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像是房屋的“医疗保障金”,为我们的住宅在出现问题时提供了维修的资金支持。

为了确保这笔资金能够合理、有效地使用,制定科学完善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这些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则涵盖了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要想管理好这笔资金,首先得明确资金的来源。

一般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资金。

在业主购买新房时,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一次性交存这笔资金。

2、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资金。

3、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例如小区内的广告位出租收入、停车位出租收入等,按照规定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交存这笔资金时,各地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交存标准。

通常,会考虑房屋的类型、建筑年代、地理位置等因素。

有了资金,还得有规范的管理。

一般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这意味着,这笔资金会存放在专门的银行账户中,专门用于住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且使用这笔资金的决策是由业主共同做出的,同时政府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需要由相关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

然后,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进行表决。

一般来说,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表决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第四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应当根据住宅的类型、规模、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七条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条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虚构的示例文本,实际的《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获取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续筹条件及方式
续筹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续筹方式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原缴存标准继续缴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续筹方案;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续筹方式。
验收评估及成果反馈机制
组织专业验收评估
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对维 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成果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居民对维修成果 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 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结经验教训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经验教训,为类似项目的 实施提供参考。
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与 审计
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宣 传与培训
政策宣传渠道和内容设计
宣传渠道
利用社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信息覆盖 广泛。
内容设计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核心要点,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包括政 策目的、资金用途、缴纳标准等。
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培训计划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屋顶 、外墙、电梯、消防设施等。
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管理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
职责划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等;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审核备案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有相应的职责,如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之日起)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住宅:多层(含六层及以下)50元/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7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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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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