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设计(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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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排斥理论下城市问题流浪儿童成因探究
——以武汉地区为例
一、导论
儿童失去保护,流浪街头无论是对儿童自身,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安全都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城市是流浪儿童的主要集中地,城市流浪儿童风餐露宿,无人照顾,没有稳定的收入,逐渐沦落为社会的最底层。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一些不法分子竟然控制一些流浪儿童,城市流浪儿童普遍处于“问题儿童”边缘化的处境,他们极易蜕变成具有反社会倾向的犯罪全体。流浪儿童一方面自身的生存状况极其悲惨,生存环境令人担忧;另一方面,受城市多元文化的影响,城市问题流浪儿童已成为一个更为特殊的群体,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威胁。问题流浪儿童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有复杂的社会原因。近年来,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对流浪儿童,特别是城市问题流浪儿童如何进行保护和救助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对城市问题流浪儿童形成原因的探究将有利于社会对问题流浪儿童的生活状况有一定的了解,也有利于政府制定恰当合理的救助或矫治政策。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目标
(一)研究背景
1、现实背景
据民政部门数据,目前中国约有15 万人次的流浪儿童, 再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 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 万(张齐安、杨海宇, 2002: 18 - 22) 。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2004年、2005年,四川省月均救助流浪儿童数分别为449、970、1298人,广东省月均救助流浪儿童数分别为330、626、853人,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近年来在流浪儿童街头救助、教育管理、医疗救治、返家的接送及安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日益增加的流浪儿童有相当部分流落在街头,并逐渐被边缘化,成为违法犯罪的新群体,许多流浪儿童成为了众多犯罪行为的从事者,问题流浪儿童成为了新的社会隐患,为了更好的理解问题流浪儿童以及对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社会急需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对城市问题流浪儿童成因的探究既是制定措施让流浪儿童回归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1、理论背景
运用社会排斥理论探究问题流浪儿童形成原因是具体理论运用于实际社会生活的一种体现。社会排斥起源于对贫困问题和社会不平等的研究,法国人Lenoir (1974/1989) 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最早提出了社会排斥的概念。20 世纪80 年代,欧盟在其反贫困计划(the European Union Poverty Programs) 使用了社会排斥这样一个概念,社会排斥如今已经成为解释各种社会问题的一个核心概念,并逐渐为世界所接受并在学术界和各国政府政策中被广泛应用。
社会排斥理论将非经济因素纳入了对社会问题的分析框架之中,不仅仅对于社会问题根源的解释更为深入,而且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是主要用于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社会排斥理论主要研究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系统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并且这种状况如何
通过社会的“再造”而传递。当代社会排斥理论关注的焦点是社会机制、社会产品分配以及社会关系三个大的维度。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现存的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制造社会排斥,运用社会排斥理论研究问题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可以从多个社会维度深刻揭示影响儿童走向流浪以及流浪儿童走向犯罪的诸多原因。(二)研究内容与研究目标
1、研究内容
本文将主要以武汉地区为例,运用社会排斥理论对城市问题流浪儿童形成原因进行研究,并将从家庭、住房、教育、社区、就业等方面具体阐述问题流浪儿童受到的社会排斥状况,从而试图说明问题流浪儿童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排斥。并由此,为社会和政府提供解决城市问题流浪儿童问题的几点尝试性的政策建议。
2、研究目标
①通过对问题流浪儿童形成原因进行文献综述分析,把社会排斥理论引入边缘流浪儿童的研究领域中;
②向社会呈现城市问题流浪儿童所遭受的家庭、住房、教育、社区、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排斥状况;
③运用社会排斥的理论视角,引入社会工作的实践方法,为解决城市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提供政策方面的建议。三、文献回顾及研究框架
(一)文献回顾1[*]
流浪儿童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经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众多学者对流浪儿童的概念界定、人口状况、生活状况、流浪原因、保护与救助措施都进行了各方面的研究,而对于问题流浪儿童的研究则大部分立足于流浪儿童的研究之上。
1、关于“问题流浪儿童”概念的界定
对“问题流浪儿童”的界定首先应明确“流浪儿童”的概念。
何谓“流浪儿童”?如何界定流浪儿童,现在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这种概念的不明确严重的影响着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实际救助中的操作尺度。安怀世(2002)根据国际机构的分类将我国的街头流浪儿童分为四种类型:①与家人分离后独自生活的儿童;②与家人分离后与群体生活的儿童;③与家人同住,但在街头谋生;④与家人同住,但在街头游荡。薛在兴(2005)认为,对流浪儿童界定的困难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对儿童的界定,二是对流浪的界定;他将流浪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的人”,随后(2006),他又将流浪儿童的年龄由18岁以下修正为16岁以下。
以上对流浪儿童的定义都有对年龄的界定,而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年龄划分,在法律上也是个存有争议的话题,所以,对流浪儿童年龄的界定应更加符合社会事实。一般来讲,社会上比较认同薛在兴(2006)界定的流浪儿童的概念,即“16岁以下的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的人”。
而“问题流浪儿童”概念的界定则是立足于“流浪儿童”之上。即问题流浪儿童是指“16岁以下的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无可靠生存保障且有轻微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城市问题流浪儿童”是强调流浪于城市之中并从事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也被称为违法犯罪流浪儿童。从概念的界定中,本文将反思对与问题流浪儿童形成原因的分析中,一方面要重视研究对象流浪的原因,同时也关注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
1[*]流浪儿童研究综述,/zfzd/mzj/ReadNews.asp?NewsID=5370,20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