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政府经济学》形考作业2答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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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形考作业2参考答案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三至第五章之后。

题目与形式:理论联系实际撰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小论文。

考核要求:
1、在分析特殊利益集团对公共选择的影响这一范围内,选择一个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2、综合运用相关理论、方法和知识。

3、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资料,可以查阅有关文献,可以到网上搜索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来源。

凡资料详实、来源清楚的至少可以得及格分;凡资料不实,来源不清的为不及格。

4、不得抄袭,抄袭者成绩为不及格。

答题提示:结合教材P第四章节。

例文1:中国社会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内容: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有关利益集团活动的案例,以及笔者经实地调研所获得的材料看中国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政府干部人事任免地方政府机关的职位本身,不仅是一些利益集团试图获取的重要资源,也是实现其他利益的重要途径。

因此,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影响干部人事的任免决策。

一些地方实力派人物,或因经济实力,或因人脉关系,或两者兼而有之,对地方基层政府的干部人事安排,也有着重要影响力。

如据笔者参与的某课题组调研获悉,南方某市区有两位“大名鼎鼎”的区人大代表,分别是其所在居委会的主任及居委会所属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是典型的地方实力派人物。

基于地缘、血缘和共同的经济利益,他们所在的每个居委会及公司,都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而这两位区人大代表,就是其所在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由于长期在当地基层任职,有较高的地方声望和广泛的人际关系,又由于其是当地“土著”代表,能影响较多的区人大代表,因而他们常常能够影响、乃至左右该区的党政干部人事任免,甚至能够左右处级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一名接受访谈的干部曾指出:“区里的干部一般不敢随便得罪他们,不能说他们有能力想让谁上谁就能上,但他们确有能力在需要由区人大通过投票决定干部任用时,不想让谁上谁就上不成,该区党政领导均对他们礼让三分”。

2)地方政府公共投资地方政府为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所进行的公共投资决策,是一些利益集团竞相角逐的重要领域。

有些利益集团,总是想方设法要求建设对自己有利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公园、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或是这些项目的规划(规模、选址等)更符合自己的利益。

如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由汽车及其配件制造商、经销商、汽车消费者群体等共同形成的利益集团,就可能极力要求所在地方政府,调整城市规划思路,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厂等基础设施建设,斥巨资为汽车修造二环、三环乃至四环、五环等道路工程等。

3)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分配预算决策,也是一些利益集团竞相角逐的重要领域。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计划时,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即各部门、各单位都强调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或通过主管领导打招呼,或借助上级文件依据,或通过编制发展规划等,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财政预算资金。

这是政府内客观存在的特殊利益集团(各部门或单位都有自身的特殊利益,都可以视为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的典型。

4)地方政府财政税收不少地方企业或企业集团,除了采用作假帐逃税、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外,还往往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公开“讨价还价”,争取少交税。

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甚至干脆要求地方政府减免税负,给以税收优待,否则便扬言迁址公司。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也常常不得不许诺和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由一些纳税较多的从业职员组成的专业团体,也可能向地方政府税收决策施加影响。

例如,据笔者调研得知,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南方某市从2001年起,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对执业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此计算,执业律师40%以上的业务收入要用于纳税(营业税5.5%,个人所得税35%)。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执业律师们通过该市律师协会,一致要求市政府减轻税赋,否则他们便考虑迁往广州、北京、上海等地执业。

为此,市司法局专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一份紧急报告,促成政府修改了律师条例,并参照北京、上海等地的规定,将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为总收入的6%,减轻了律师税赋。

5)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制定政策法规是地方政府利益调控和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某些特定利益诉求合法化的重要依据。

因而,对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施加影响,是利益集团实现利益目标的“高级”手段。

如围绕在中国汽车工业周围形成的两个“泛利益集团”,曾推动了不同的政策法规的制定:由汽车及其配件制造商、经销商、油品燃料经销商、汽车消费者群体(主要是运输公司和富人)、交管部门、以及为汽车工业发展进行合理性论证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车族”利益集团,因其代表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导向,极力要求调整财税政策,特别是消费政策;有计划地实施产业调整援助政策,大力发展汽车贸易与服务业;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汽车贸易条例、政策,取消地方性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等。

由深受汽车污染之害的普通居民(尤其是交通要道旁居民、呼吸道病患者)、环保主义者、汽车替代品生产及其经销商、以及对(私人)汽车消费文明持保留或批判态度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反车族”利益集团,则推动地方政府出台了旨在限制噪音污染、排放污染的管制措施,制定了有关安全、环保与节能方面的强制性标准等。

二、中国社会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方式
在中国,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贿赂即利用金钱、美色及其他有价物券“买通”相关决策者。

这是目前中国非法利益集团谋求利益的重要手段,且形式隐蔽,“暗箱”操作。

一些利益集团往往通过“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以至贿赂政府官员,使之成为自己的代言人,以便将小集团的利益取向复合到行政决策中,从而获取政策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

2)个人关系网络即利用家族血缘、同学情谊、老乡情结和其它社会关系等为纽带,直接接触相关决策者。

这是中国各类利益集团,包括合法利益集团,最常用、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影响方式。

合法利益集团有时会通过正式的制度管道(如报告制度),将本集团的利益诉求输入地方政府决策中,但更多地则是通过非正式的形式(家族血缘、同学、老乡或私人情谊),直接接触相关决策者,表达其特定利益诉求。

3)说服即采用书信、电话电报、递交研究报告乃至直接造访等方式,对相关决策者进行劝说。

劝说的理由,往往不在于劝说者自身的利益,而是投其所好,分析如此这般对各方的好处。

与个人联系不同的是,说服活动是通过正式渠道、“公事公办”式进行的。

求助于“精英人物”即让本集团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成员或集团内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成员,代表本集团的意愿,直接有效地接近相关决策者,影响地方政府决策。

或者以人大、政协提案的形式,将本集团的利益诉求直接输入地方政府决策体系。

如据南方某市私营企业主协会秘书长向笔者参与的课题组透露,该市私营企业主协会每年都通过组织会员中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提案的形式,反映相关的利益要求,而且“效果比较好”。

5)通过主管部门及其领导这是目前中国合法利益集团较常用的影响方式。

一方面,合法存在的利益集团,一般都有其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机构和人员又实行分管制度,分管领导既可以直接有效地接近、影响相关决策者,也可能直接参与制定政策决策。

这样,利益集团既可以通过正式的制度管道,也可以通过非正式、非制度化的渠道与方式,将本集团的利益诉求输入政府决策体系,而主管部门及其领导,既可以通过批示、批复、召开现场会、协调会、列入会议议程等形式,也可以通过“打招呼”、“写条子”等非正式形式回应利益诉求。

6)借助媒体呼吁,通过舆论间接向政府施加压力即向当地(外地、甚至境外)大众传媒(报刊、广播、电视)主动提供信息,请求其向社会广泛公开之,以争取尽可能多的民众的关注、支持或同情,从而对相关决策者形成强大压力,使本集团所面临的问题,被提上决策日程或重新考虑。

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利用互联网网络,将成为利益集团向决策者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

7)利用既定的规则、惯例或者直接诉诸法律近年来,中国推行的决策听证会,正成为各相关利益集团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

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俗称“民告官”),以使政府改变其与本集团利益目标相冲突的政府行为,这是各利益集团,尤其是民间性利益集团,经常采用的方式。

8)施压性集体行动这种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在政府机关及主管部门门前聚集、静坐、请愿,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伤政府工作人员等。

近年来,施压性集体行动有日益增多趋势。

以集体上访为例,2000年,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次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

2000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同比又上升36.4%和38.7%。

同时,施压性集体行动的强度也不断提高,而且有些群体往往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如人大、政协召开两会期间)和重要节日进行这类行动,以便形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9)参与或操纵选举随着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客观进程,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基层民主的发展,以及党内民主的逐步推进,不同利益集团已经开始有可能通过民主选举等合法程序,参与地方的政治博弈。

这将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乡镇换届选举过程中,一些非法利益集团,可能通过暴力手段威胁选民、请吃喝拉拢选民、用金钱美色贿赂乡镇主管干部等各种非法手段,参与甚至操纵基层民主选举,给地方政治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利益集团往往并非只采用单一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也未必沿用上述影响方式的一种或多种。

一些利益集团可能会通过向地方政府机关捐款、捐赠交通、通讯工具等,直接或间接影响地方政府决策。

某些公益性利益集团,也可能运用物质性资助等方式,宣传自己的理念,以影响政府决策。

从总体上来讲,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方式,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方式的正式性、合法性、公开性、透明性程度不足。

第二,民间性利益集团、公共利益集团、弱势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资源有限,合法渠道不畅,导致它们有时被迫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

第三,合法利益集团往往利用非制度性方式,影响地方政府,获取正当利益,也往往利用合法手段(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当利益。

第四,一些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的渗透,往往与权力的寻租相结合,甚至直接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来谋取本集团的特殊利益。

特别在乡村社会,与转型期的社会变革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黑恶势力团伙,往往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直接染指农村基层政权,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造成极坏的影响。

三、中国社会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几点评价
中国利益集团通过游说、精英代理、诉诸既定规则、参与民主选举等方式,对地方政府干部人事任免、公共投资、财政资金分配、税收、政策法规等决策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对促进地方政府科学决策、公平施政乃至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等,都有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能够化非法的、抗议性的利益表达为合法的、建设性的利益表达。

各利益集团在参与过程中,往往由于争夺利益而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会促使竞争性利益表达机制的形成与完善,有效地疏导转型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及时排除体制内隐患”。

各集团若能通过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及程序,来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一般就不会通过行贿、非暴力对抗乃至暴力等方式,来谋求其特定利益或宣泄其不满情绪,从而能够化解非法的、抗议性的利益表达,并因而有利于地方政治稳定及其发展。

第二,能够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信息。

由于利益集团对多元化、分殊化、异质化的利益诉求,以及反映这种诉求的“民意”,进行了一定程度地整合,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若能充分汲取各不同利益集团所表达的利益聚合和民意整合信息,则能更好地代表“民意”,代表本地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决策更符合实际。

同时,利益集团的参与,还有利于减少政府收集信息的成本,提高政府决策效率。

第三,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公共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

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通常要求政府在制定公共决策时,按照“公平”原则做出回应。

这样往往能够减少政府决策的偏颇与恣意性,从而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

第四,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发展。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利益集团的积极参与,往往能有效地疏通和拓展利益表达渠道。

利益集团进入地方政府决策过程,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从而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公民的政治积极性。

显然,上述积极作用的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利益博弈规则的公平性与透明性、政策制定者高度的自主性与权威性、地方政府强大的利益整合能力与调控能力等。

从实际情况看,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决策可能、甚至已经在一些层面产生消极后果:
第一,力量强大、资源充裕、组织良好,尤其是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的强势利益集团,有可能损害整个地区的公共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特别是严重损害社区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社会的正义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第二,一些利益集团,可能因其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无须施压或游说,即可让地方政府俯首听命,使地方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影响。

如一些地方出现的“领导傍大款”现象,就很能说明此种情况。

第三,一些利益集团,则可能利用其强大的权力资源,进行“权力寻租”、“钱权”交易或其他违法活动。

这是目前“集体腐败”或“组织性腐败”的根源。

它既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也使有关政策或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

如在某地就形成了一个包括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司法人员等在内的庞大的、黑白合流的非法利益集团。

这个非法利益集团,几乎控制了当地的正式国家机关组织,危害一方,嚣张至极。

第四,一些经合法组织异化而形成的利益集团,往往以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合法外衣为依托,以经济、政治利益为纽带,运用合法组织的资源,欺压、剥削人民群众,瓜分集体财产,谋取其成员的非法利益。

最后,也是最为严重的后果是,一些利益集团,可能凭借其拥有的组织资源、文化资源、尤其是盘根错节的关系性资源,通过控制地方政权(或某一政府部门、机构),谋取本集团的非法利益。

如厦门远华走私集团、湛江海关走私集团,之所以能够长期地、大批量地、反复地从事非法走私贩卖活动,主要就在于此类走私集团,均与当地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海关等执法机关负责人结成特殊利益集团,并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关系网”,使这些地方的政权机关实际上掌控在走私集团手中。

例文2:必须警惕特殊利益集团反对权贵资本主义
财产权是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创造并保护财富的控制权。

这种制度具有许多不同的功能,功能之一就是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边界。

财产权在每个私人或私人组织的活动的外围,划分了一个界限。

在界内,财产人是主人,有较大程度的自由。

在界外,他必须证明并解释财产行为,以表明自己可以对这些财产行使支配权的个性主张。

财产权的建立,转移了财产的社会责任。

在财产权内,大多数人需要尊重其所有者。

保护财产权,就必须保护财产所有人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甚至其“非理性”的处置行为。

财产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社会审慎的制度建构,它体现的是完全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意志。

作为一种普遍原则,财产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财产,阻挡与抵制非财产权人的非法干预。

财产权代表了社会分工体系对于个人和私人利益的普遍的、长期的保护,它是由多数人创制的,最终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直到今天为止,哪怕是在西方国家,人们仍然认为,财产权与自由社会是存在冲突的;“财产权利”与“个人权利”,并不是同一种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动态的权利,是经济权利;而“个人权利”是静态的权利,是政治权利。

工业革命时期,财产权从封建约束中解放出来,给财产权以最初的政治解放,人们曾经以为,财产权是政治自由的基础,主张财产权不受国家和社会政治要求的约束。

但是随着私人财产权的发展,对其破坏性质的滥用不断出现。

在经济社会,个人行使其权利,随时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

财产权变成了针对他人的特别权力。

财产的巨大聚集,导致个人对能影响整个地区乃至国家的整个行业和基础服务业的私人控制。

而利益集团对于企业的多人共同所有权形成强大的意志,最终,它们就会寻求国家之间的合作,成为国际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财产的巨大聚集,导致现代金融体制的产生。

为完全限制个人的专断权力,为了保护普通储户的利益,财产权被看作政府信用的基础,而非私人信用的基础。

在20世纪前半叶,金融家们将他们的金融理念制定成法律,金融家们相信,私人的信用不能无限扩张。

由此,私人财产权必须受到“合法”的限制。

相关的金融管制机构,就是这一理念的“政府产品”。

事实上,“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政府管制最终必然导致权利滥用,寻租行为最终必然导致管制失效,这很容易使我们无形之中就忘记了——私人信用本来就是私人财产中的绝对价值所在。

我们不能模糊的问题在于,私人信用是政府信用的基础,除了确保人们有可依靠的基本收入以外,国家应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金融业的兴起,最终从社会公众手中拿走了决定权,并将它交给政府或是政府执掌的金融机构行使。

“货币”所代表的是彻底的“政府信用”,通过货币,政府最终成为所有人的雇主,同时取代了产业资本中利益集团,成为新的财富分配者。

即政府负责分配财富,同时负责社会分工,以完成政府的管理特权。

通过货币的发行,各种利益集团必须与政府体制的某一部分联合起来,或者说,它事实上是通过对于财产权的微观控制,获取并且控制了政府宏观体制的某一部分。

无数事实可以证明,在今天的世界,权力阶层可以透过市场,侵犯私人财产的权力,这是政府与某类利益集团的“联合权力”——真正形成社会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权力,早已不是“原始资本主义”,而是“权贵资本主义”。

权贵资本主义,并不只是经济社会的权力,也不是只做合理事情的权力,它是利益集团用以掠夺他人的政治权力,是一种排斥社会公正的权力。

因此,权贵资本必然假定国家发展的利益与大多数人利益是等同的利益,问题在于,并非所有利益都受到利益集团内部的“同等关注”,有些价值被其排斥、被其损害,有些价值因此受益,被过度地保护,甚至得到超常规的扩张。

如果我们反思各种腐败行为以及相关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应该承认,政府分配财富的“不公平”,与利益集团曾经主张的对于穷人及公众福利扩张的压制并无本质不同。

对生存的权力,就等于对意志的权力。

我们必须反对权贵资本主义,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从而更多地从加强全社会的公平机制,限制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特权集团,营造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和机制。

其中最重要的动因,是因为在经济领域,我们不能将我们的生存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任何利益集团;我们决不能允许任何技术官僚或强势力量声称自己是公众经济利益的唯一判断者,或唯一的行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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