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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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
2006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立足本职,扎实工作,顽强拼搏,勇于创新,在“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品德高尚、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充分调动全市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我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市政府决定授予程同军、刘浩亮等300名同志“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劳动模范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
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繁荣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政府号召全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战线的劳动者,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崛起而努力奋斗。
附件:
2006-2010年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