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一般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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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各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 “工程施工”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与货物安装相关的房屋改造、装修等。
2. 技术规格卖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格、工程施工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一致。
3. 专利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否则,卖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 .包装要求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7 天以书面通知买方,内容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各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条件
(1)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货物交付前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2)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由卖方承担超过部分责任。
6. 单据
(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时间、数量、质量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
①买方出具的收货证明;
②装箱单;
③发票;
④验收证书。
7.技术资料
所有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应用软件开发文档、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或示意图应于工程验收时一并交给买方。
8.质量保证
(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及稳定性。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2) 根据当地质检局或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9. 检验
(1)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说明。
(2)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局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10.索赔
(1) 根据当地质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2) 根据本合同第8 条和第9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在其书面通知中从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中作出的选择解决索赔事宜。
①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同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0%作违约金。
②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本合同第8 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买方的书面通知要求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货款或不支付剩余货款,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迟交货
(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 如果卖方拖延交货或推迟工程施工期限,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2.(1) 条的约定增加违约金,且买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同意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或终止合同。若买方不同意卖方的修改申请,则卖方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12.违约责任
(1) 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交货5 日内,承担合同额的1%,逾期交货5日后15日内,承担合同额的2%;逾期交货15日后30日内,承担合同额的3%;超过30日后,承担合同额的5%。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买方逾期付款,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5 日内,承担合同额的1%;逾期付款5日后15日内,承担合同额的2%;逾期付款15日后30日内,承担合同额的3%;超过30日后,承担合同额的5%。同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卖方应在货物到达买方15 日内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每迟延一天,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额1%的违约金。超过20
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损失和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发生的一方应在发生后的3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如不能提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泥石流、海啸,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等。
14.税费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产生的各种税费,依照法律规定均由各自承担。
15 履约保函
合同签署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不少于合同金额5%的银行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