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理案例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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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监理案例重要考点

1.监理规划编制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 不妥之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

(2) 不妥之处:45 天完成监理规划的编制。

正确做法:应在收到有关文件后1 个月内完成监理规划的编制。

(3) 不妥之处:监理规划由监理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4) 不妥之处:监理规划在监理交底会后报送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在监理交底会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对监理实践有指导作用。

3.监理规划内容的时效性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整、

修改,经原审批程序批准后,再次报送建设单位。

4.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和资料管理制度;监理会议制度;监理工作

报告制度;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5.建设单位交给监理单位作为编制监理规划依据的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技

术方案)、设计图样。

6.监理工程师在进行目标控制时应采取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注意:要会判断题干中的措施属于哪一类措施)

(注意:要会判断题干中的措施是属于主动措施还是被动措施)

7.该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理由:固定单价合同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为本案例中工程项目性质清楚,但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故适合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8.不妥之处(1) : 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正确做法: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本阶段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不妥之处(2):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 小时内通知乙方。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内通知乙方。

不妥之处(3) : 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 天起,乙方报

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正确做法: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 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不妥之处(4): 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 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 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 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不妥之处(5): 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0.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的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

理由: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故不应采用总价合同。

11.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

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理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

资料,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2)不妥之处: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

分包。

12.(1)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的处理: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

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对不可抗力的暂时停工的处理: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予工期顺延。

13.判断事件中的责任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计算索赔金额,索赔工期。

14.(1)乙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甲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

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在此事件中,甲施工单位属总承包单位,乙施工单位属于分包单位。因为乙施工单位

未执行总承包单位指令仍继续施工,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2)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

理由: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5.不妥之处:(1)甲施工单位凭施工经验,未经安全验算编制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

正确做法:应认真编制方案,且有详细的安全验算书。

(2) 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就报批,且未批准就开始施工。

正确做法:方案编好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

责人签字,再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之后,才可以施工。

(3) 由项目总工程师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施工监督管理。

1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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