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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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控告检察厅统一接待来访,处理来信。
其他内设机构接到的来信来访,除涉及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应及时移送或介绍给控告检察厅接待、处理。
第二条控告检察厅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摘报,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对群众告急访、集体访和其他紧急信访,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检察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条实行厅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
厅长对接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控告检察厅按程序办理。
对厅长接谈的案件,控告检察厅来访接待处要逐件登记,及时移送办理,并做好催办工作;办理结果应向接谈的厅长反馈,并答复来访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条涉及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由控告检察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到后七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对群众来信来访,经审查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的,根据内设机构业务分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移送或商请本院有关内设机构处理和接待。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具体案件的;
(二)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门口上访的人员,由办公厅保卫处组织法警引导至东交民巷来访接待室接待;对重要疑难访或集体访,可通知控告检察厅派人协助处理。
第七条政治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反映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反映检察干警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
(三)反映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第八条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二)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三)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二)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或提请刑事抗诉的;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五)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六)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决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条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在审查或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的;
(三)涉及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
第十一条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渎职侵权检察厅正在审查或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的;
(三)涉及渎职侵权检察厅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的。
第十二条监所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二)反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三)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四)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五)举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
(六)控告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三条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二)被申诉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
(二)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驳回抗诉请求的;
(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五条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期满的刑事判决、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后仍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决定的;
(六)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七)反映省级人民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的;
(八)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
(九)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的。
第十六条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处理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提出询问、质疑和建议的来信和来访。
第十七条监察局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控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
(二)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纪的;
(三)检察干警不服党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
第十八条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来信来访,控告检察厅应根据院内各部门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对需要答复来信来访人的案件,各承办部门应在接到控告检察厅移送的来信来访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检察厅,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
逾期未回复的,控告检察厅应予催办。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