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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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
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
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
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育苗池、孵化池)为该地类征地补偿总额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设施摊销费的余额。

其中青苗补偿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五)按期交地奖励金
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二、关于育苗池、孵化池补偿问题
育苗池、孵化池以砌体内径计算容积,补偿标准含养殖设施、设备、养殖亲本、苗种以及搬迁补助费。

育苗池、孵化池应具备锅炉房、过滤池、供热供氧、进排水系统等生产设施、设备。

每口池深度按1.2-2.2米、容积按不高于60立方米的实际容积计算,超出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补偿;在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按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2005年8月1日后建造的,须提供区级审批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

一类区(思明区、湖里区):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80元补偿,砖石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160元补偿;
二类区(集美区、海沧区):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50元补偿,砖石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150元补偿;
三类区、四类区(同安区、翔安区):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20元补偿,砖石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140元补偿。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问题
(一)基本原则
l、被拆迁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的,不予享受人均50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邻近普通商品房均价或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补偿政策。

6、在计算人均合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二)补偿方式
1、征收集体土地住宅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办法按厦府[2003]173号、厦府[2003]292号规定执行。

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2、被拆迁人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
交购房款。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被拆迁人选择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普通商品房均价或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补偿标准
l、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是指该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

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评估办法按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2、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普通商品房均价和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由市国土房产局提供,并在发布拆迁通告时予以公布。

被拆迁房屋邻近普通商品房是指同一区域,与被拆迁项目用地红线直线距离最近的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

3、拆迁区域划分:(1)思明区、湖里区;(2)集美区;(3)海沧区;(4)同安区;(5)翔安区。

(四)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1)已被拆迁安置的户(人)口;
(2)一类区:2003年6月30日村改居后迁入的户(人)口;其他类区: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各区认为不应计入的其他户(人)口。

四、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一)二、三、四类区细分等级时,应做好区界补偿标准的衔接。

(二)按市政府原有政策规定执行的征地拆迁项目,各区原有标准与市政府规定不一致的,应严格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五、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问题
《意见》第9条规定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含征地工作经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经费。

厦府办[2003]18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标准不再执行。

六、关于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认定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可认定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应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或奖励:
(一)经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的;
(二)2003年1月、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无影象显示的;
(三)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
(四)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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