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羊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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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种羊销售合同

甲方:阿克苏地区天山肉用种羊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采购甲方种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种羊质量标准

甲方所提供的种羊均为合格种羊,无任何临床病症和遗传疾患,营养状况良好,发育正常,四肢结构合理,其他体型外貌情况符合地方品种特征。

二、验收标准

乙方提货时当场进行验收,双方责任人员共同清单核对数量,查看种羊体貌健康情况并当场进行检验。当场验收若有异议,乙方须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并经甲方人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三、交货地点:。

四、所有权、运输及风险转移: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自提货物,费用自理,所有权自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之日起转移至乙方,风险自甲方交付乙方种羊起转移至乙方。

五、付款方式及交货时间:乙方付清全款后当日内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货。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种用要求的种羊;

2.乙方自签订合同后当日内须付全款;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将合格种羊从交货地点提取,超出约定时间造成的饲养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 若乙方于规定日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责任;

2. 若甲方在乙方付款后约定的期限内无故不予发货,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向乙方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责任。

八、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致使双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均应及时告知对方,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延期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阿克苏地区天山肉用种羊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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