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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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村(社区)。

第三条南岳镇人民政府在镇经营管理站设置村级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负责对村(社区)集体所有资金的集中核算和监督管理。财务中心设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各一名;各村(社区)只设报账员一名,由秘书兼任。

第四条各村(社区)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二章资金核算管理制度

第五条财务中心代理内容:会计帐目、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登记、会计档案、提供会计信息等。各村(社区)取得的收入由财务中心开设统一资金管理专户集中代管。财务中心对集中核算的村(社区)集体资金不平调、不借支挪用、不限制合理使用。财务中心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以村(社区)为单位,单独设立帐簿,分别核算。各村(社区)发生的收支,由村(社区)报账员登记现金日记帐(备查账),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登记帐簿进行业务核算。

第六条各村现金、票据及日常开支取得的原始凭证全部由报账员保管。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律不得保管现金。严禁出现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等现象。

第三章资金的审批和收支管理制度

第七条村(社区)财务负责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担任,实行一支笔审批。村(社区)各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

证明人签字由村(社区)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各村(社区)日常开支在500元以内由村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由村报账员负责审核;500-1000元的支出必须经村(社区)“两委”共同研究决定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的支出,需经村民理财小组审议通过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拨付到各村(社区)的专项经费由南岳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审批。

第九条村支部书记主任和秘书工资标准由镇政府统一核定,由镇经营管理站发放;计生专干工资由镇计生办核定实行统发,各村其他干部由各村按误工计工在包干经费中发放误工补助。村书记、主任基本工资标准是:总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村支部书记基本工资每月1200元;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支部书记基本工资每月1150元;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村支部书记基本工资每月1100元。秘书按村书记、主任工资80%的标准发放。各村支部书记主任基本养老保险金200元/月(由其自行向区社保处缴

纳),由镇经管站在其工资中予以科目列发;计生专干工资由镇计生办按640元/月标准发放;各村经费实行包干制(4万元/年),其中应扣除村支部书记主任、秘书基本工资、离任村主干生活补助、报刊杂志费外,结余部分年底拨付到村用于发放其他村、组干部误工补助。各村在争取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村干部的电话费(含手机费)、摩托车油料费实行限额包干报销制度,基本标准是:“一肩挑”的村书记按3600元/年包干,未实行“一肩挑”的村书记、主任2400元;其他村干部2000元,超额自负,不足限额实报实销,并由联村干部签具意见报片长审核和镇纪委书记特批后在村账结余资金中报销。

第十条社区干部工资参照街道同类型社区执行,各社区经费实行包干制(8万元/年),其中应扣除村支部书记主任、秘书基本工资、离任村主干生活补助、报刊杂志费外,结余部分年底拨付到村用于发放其他村、组干部误工补助。各社区在争取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社区干部的电话费(含手机费)、摩托车油料费实行限额包干报销制度,基本标准

是:“一肩挑”的社区书记按6000年/包干,未“一肩挑”,按4800元/年包干,其他社区按3600元/年包干,超额自负,不足限额实报实销,并由联村干部签具意见报片长审核和镇纪委书记特批后在村账结余资金中报销。

第十一条原则上取消村(社区)招待费。除从区外(中央、省、市)争取资金可按10%以内适当开支招待费外,其他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实行招待费定额报销制度:1000人以上村(社区)全年不超过5000元,1000人以下村(社区)全年不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自付,对于超出部分财务中心可拒绝支付,节余留用。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包括招待的正当事由、参加人、审批人等)方可报销。村级招待费每笔支出要在村务公开栏内设立专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出租车费。严禁镇内办事租用出租车,特殊情况到镇外办事确需用车的,需注明正当事由,并由乘租人员联签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各村(社区)的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由财务中心根据村(社区)大小和收入情况核定各村(社区)

的备用金为2000元。超出备用金额度的单项支出项目,必须提供单项资金申请报告,由联村干部把关。

第四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专用票据的管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等列为专用票据管理。

专用票据的使用:严格专票专用,农民负担类、向区直各部门拨款要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仅限镇内资金往来拨款。

专用票据的领用:各村(社区)自本制度执行日起不得再领取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统一由村(社区)报账员到镇经管站开具,收入实行“一收一缴制”,结算时以开具的专用票据存根为准。超过1000元以上的现金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5日内及时上缴财务中心,否则视为挪用公款。支出实行

“一支一核制”,不允许坐支。

镇财务中心负责专用票据资金收入的管理,负责核对专用票据入账金额与开具票据金额的一致性与真实性,并在专用票据存根联上签章认可。

第五章定期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坚持定期公开制度。各村(社区)要在每季度将村(社区)财务的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财务中心年末应将该年度的村(社区)财务决算报告报送镇政府。镇财务中心每季度将村(社区)财务收支报表报送镇政府。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质询,做好解释工作,消除群众疑虑。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各村(社区)要将公开的内容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联村干部把关,报财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公开。

第十六条坚持定期督查制度。镇党委、政府对各村(社区)的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在全镇通报,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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