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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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人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 销售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 、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 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 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保 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 知》要求,不得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 金融产品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 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 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 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 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 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 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 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 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 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 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 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 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 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将投保的险 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 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 )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 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 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 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 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 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等借 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 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
承诺高额回 报
假借保险名 义仍是非法 集资主要手

代销第三方 理财产品引 发非法集资 案件风险凸

以伪造的单 证、私刻的 公司印章为
工具
利用职务便 利诱骗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 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 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 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 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 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 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 签订“代客理财协议”, 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 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 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 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 条骗取资金。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会计葛靖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葛某系某健康保险公司会计,其利用职务便利,把应上缴的保费收入以退保的名义从公司收入户
转入支出户,又从支出户转入个人银行卡中或直接挪用、挥霍,共贪污公司公款597.9万元。为掩盖罪 行,弥补保费被挪用的亏空,又以伪造保险条款,虚构“万能型H款”保险产品,印制假合同、出具 虚假承诺函等方式,承诺每月10%的高额利息,骗取其亲友和部分社会群众资金1800余万元,造成被 害人直接经济损失583.4万元。2014年12月因客户查询保单,被公司发现异常而案发。法院经审理认 为,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两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分析:
三、销售人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销售人员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客户做好“两查两配合”,共同防范 和打击非法集资:
▲“查产品”就是销售人员协助客户购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提 醒客户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销售人员在收取保费后及时主动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协助客户鉴别 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选择银行转账方式 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保险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销售人员销售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协助公司 回访,并提醒客户: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 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案例二: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宋某集资诈骗罪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宋某系某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代理人,自2010年始,宋某以该保险公司碑林支公司搞“开门
红”保险业务,自己完成业绩能获取大额提成为由,以给群众支付高额利息、提供国内外免费旅游、 奖励汽车为诱饵,通过办理虚假保险合同、出具借条等手段,非法集资,骗取资金。宋某将募集的资 金一部分以高息的形式返还给群众,一部分用于奖励旅游、奖励汽车,一部分用于自身挥霍。同时, 宋某为了提高自己的保险业绩,冒用他人名义将部分集资款在该保险公司碑林支公司办理保险。截止 2012年,宋某向王某等185名群众非法集资,并且导致其非法集资方式骗取的4000多万元无法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二、宋某集资诈骗所得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案件分析:
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 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 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 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 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 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本案中,葛某作为中支公司会计,属于关键岗位,但一人掌管公司的账户、银行印鉴、支票和发 票等财务票据,公司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公司出纳人员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没能发挥应有相互审核、牵制、制约的作用,且缺乏对员工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及异常行为的发现和监督,为葛 某贪污公司财产及利用公司账户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 济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只负责协调处置工作,社会公众参与非 法集资,一旦出险,往往损失会很大,甚至血本无归。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题培训
目录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 三、销售人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四、健康险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保险业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 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 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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