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管理的通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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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项目评审(评估)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委各相关科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审批类、核准类投资项目和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需评审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审批和核准项目的依据。为切实做好项目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评审的范围
1、由市发改委审批或报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具体范围见《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市发改委审查的节能评估文件;
4、其它相关投资项目。
二、项目评审归口管理
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组织进行。衡阳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是全市唯一一家具有评估资质和评审资格的专业咨询机构。暂将全市项目评审工作归口,委托衡阳市
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具体承担评审任务。
三、项目评审工作规则
1、项目审批、核准、节能审查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相关资料后,对需要进行评审的各类咨询成果,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等进行预审。
2、对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衡阳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并下达《评审委托书》,明确项目评审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
3、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按照《评审委托书》要求,根据项目内容和特点,从专家库中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在组织专家组评审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审批部门。
4、项目审批、核准、节能审查部门收到受委托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后,要求项目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完善项目申报资料,形成正式文本报审批部门,正式文本经复审通过后,由项目审批、核准、节能审查部门依法下发批复文件。
5、项目的评审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项目评审工作相关文件依据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项目评审工作相关文件依据
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第二点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中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2、国家发改投资【2004】19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3、1994年国家计委第2、3号令颁布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先咨询评估、后决策’的科学决策程序‛。
4、《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5、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办发【1999】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咨询评估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审批程序‛。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