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降低法定婚龄 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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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立论:当今中国大陆不需要降低法定婚龄

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

如对方所言,三十五年前的法定婚龄的设定背景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变。也正因如此,我们不仅要考虑当时设定法定婚龄时所要解决的问题,如人口控制,生理成熟度等,还要考虑法定婚龄所影响的其他社会因素在当前的情况。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对方辩友通过人权问题,和问题解决两方面向我方论证当今中国大陆不需要降低法定婚龄。我方将依次通过这两点论述我方观点。

从权利角度而言,是否降低婚龄,与人权并无关系。

我们从未要剥夺任何一个人结婚的权利,只是为这项权利设定了年龄的门槛。对方辩友提到了18岁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已经有足够的心理和生理条件组件家庭。但我们想,并非所有权力的门槛都是18岁。比如年满16周岁便可被雇佣,而只有年满45周岁才可担任国家主席。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既然16周岁的年轻人,有能力面对社会,也可以赡养家庭,我们可以将结婚年龄下调至16岁?显然,法定婚龄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其他法律的年龄门槛,也要考虑到缔结婚姻的实际情况。

于此同时,降低婚龄并未能解决当前的一些问题。

首先,降低婚龄后,囊括进来的那部分结婚需求,不一定我们所提倡和支持的。

(如对方辩友所言)由于我国的一些实际情况,致使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低于法定婚龄的实施婚姻存在。如农村地区思想观念保守;生产力落后,如小农经济面向土地的生产方式;代际关系变动,如养老倒逼婚姻,父母希望早日完成人生任务以便趁年轻力壮时为自己积攒养老资本。

然而我们来看,导致早婚的动因并非是出于婚姻当事人本身对于婚姻的需求,而在于社会压力。我们应当做的是根除旧有观念,减少农村对壮劳力的依赖度,加快农村地区劳动保障制度的推进,而非接受这种状态的存续。特别是目前农村外出务工比例上升,外部观念与固有行为模式冲击,使农村离婚率连年上升。有调查显示,近年来农村的离婚率比城市高,且以外出务工或者经商的人群为主体。可见满足早婚需求后,得到的初婚年龄更早的婚姻,未必是一个稳定状态的婚姻。(出城打工外遇情况)

降低婚龄的做法,就好比针对弊病,我们采取使弊病合法化,而非解决它的态度。

其次,降低婚龄,对于早婚存在的种种问题并未有有效的解决。

对方辩友为我们罗列了当前因事实婚姻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后产生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降低婚龄后这些问题是否真的会有所改善。

首先是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可见父母是否有婚姻关系,本质上并不会影响子女权益的法律保障。并且,并未有数据证明,18至22岁的非婚生子女的比例远高于其他年龄段。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的主要成因并非父母不达婚龄产生的。所以这个问题和婚龄并无关系。

其次是事实婚姻中因单方过错造成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没有办法得到相应的保障。我方认为这的确是早婚现象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有事实婚姻甚至从15岁开始,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利益,我们是否要将适婚年龄降至15岁呢?如若不是,降低到几岁是一个合适的位置呢?

降低婚龄未必符合我国当前社会背景条件

诚如对方辩友所言,我国人口结构趋向于老龄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放开所有有可能有助于新生人口的政策。

同时,我国青少年教育年限延长。2015年高考录取人数已达700万,录取率近75%。更长的教育时间,意味着更晚的进入社会。尽管目前的孩子身体和心理条件可能较三十五年前成长更好,但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在未与社会有良性互动的学生时代构建家庭,会对家庭结构的问题性产生影响。

降低婚龄还会带婚姻稳定性,从而影响儿童正常抚育。

初婚年龄对于离婚率有着显著的影响。基于2010年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女性初婚年龄15-20岁间,离婚风险迅速下降,在20岁后,其离婚风险处于较平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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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与否

吉林最近规定:单身女性可以通过医疗性手段进行生育。

结婚年龄+学历

我们先从学历角度看哪一个群体有提前结婚的需求。北师大针对婚龄和学历的调查发现,无论男女,平均初婚年龄最低的群体都是教育程度为“职校/职高/中专”的人。也就是说,对于降低婚龄需求最集中的需求可能出现在这个群体中。然而,职校中专的学生,在毕业时已18-19岁,此时初步入社会,需要一定与社会同步的时间。此时不如婚姻,不一定对社会和家庭之间的联动关系有较好的认识,会造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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