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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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
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XX学校
年月日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发展需求,经酒泉卫生学校(以下简称为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姓名、专业
姓名:录取院校:
专业:类别:(博士或硕士)
二、培养与管理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学费)应由委托培养研究生筹集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8000.00元/年×3年)交乙方用于培养研究生,毕业回委托培养单位(甲方)工作后,由单位(甲方)予以报销。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可按本校的实际需要,对乙方的培养提出要求和建议;
2. 经常与乙方取得联系,了解乙方在校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教育;
3. 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由甲方负责提供研究生本人三年内的生活费(或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脱产学习期间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
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按照该专业的培养计划、教学计划的规定与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2. 经常主动地向甲方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生活情况;
3. 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保证品学兼优并按时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如未按时毕业,额外产生的生活费及其它费用由委托培养研究生与甲方协商解决。
4. 委托培养研究生在读期间,若有触犯国家各项法令的行为或严重违反所纪所规而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出现自动中途退学者,本协议中止,已付培养费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
5. 乙方取得硕士学位后,如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报名;
6. 乙方毕业后应凭研究生就业报到证赴甲方报到,并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如果乙方未报到,则甲方不予报销其学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所有费用自理,如有其他变故乙方须与甲方协商解决。
五、其他事宜
1. 签约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书各项条款所列内容,并信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本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必须由双方协商另行做出书面补充协议,否则无效。
3. 协议有效期限: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
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此协议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研究生终止学习离校时,协议终止。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