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罐、落地原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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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罐、落地原油管理办法

一、清罐、落地原油的范围

( 一) 清罐原油是指原油储罐为进行检修或标定而清理的罐底部存油。

( 二) 落地原油是指因管线腐蚀穿孔而渗漏的原油, 检修、清管、放空排出的原油, 和因事故造成无法收回的跑油漏油等。二、清罐、落地原油回收原则

( 一) 为加强清罐、落地油的回收及管理, 在进行清罐及落地原油田收、处理时, 应组成由站领导任组长, 站运销、会计、集油、化验等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理领导小组。

( 二) 储油罐在开罐清理前应把罐位降至规定以下( 浮顶罐底油不高于0.2 米, 拱顶罐底油不高于0.3 米),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将罐位降至规定以下, 应在申请处理报告中说明原因,经输油处、油库审核, 分公司运销处批准后方能开罐。高于规定油高的油量不能作为罐底油销售处理。

( 三) 清罐、落地原油形成后, 泵站应及时积极组织回收到集输油系统内, 尽量降低原油损耗量。

三、清罐、落地原油的管理职责

( 一) 清罐及落地原油形成后, 由泵站清罐原油、落地原油处理领导小组填写回收、处理申请报告, 报输油处、油库运销审核。输油处、油库运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公司运销处审批。

( 二) 泵站负责制定清罐、落地原油的回收方案,负责清罐、落地原油回收前后的计量、化验、油量计算及原油回收工作。

( 三) 输油处运销协助泵站完善清罐、落地原油田收方案。负

责核实清罐及落地原油的形成原因及确认清罐及落地原油的形成量。协助泵站组织回收、处理。

( 四) 分公司运销负责清罐、落地原油田收及处理方案的审批, 协助输油处及泵站做好清罐、落地原油田收及处理工作。

四、清罐、落地原油的处理原则和统计管理

( 一) 清罐、落地原油原则上必须全部回收, 对于确实无法回收到集输系统的原油或因泥沙、杂质多油品质量太差不能回收的原则, 可在当地销售。

( 二) 无法回收到集输系统的清罐、落地原油, 需在当地销售应公平合理的按质论价。

( 三) 清罐、落地原油处理前, 由现场处理领导小组将清罐、落地原油的形成原因, 开罐前的底油高度, 经核实计算的纯油量及处理方案填表报批。

( 四) 清罐原油、落地原油田收处理工作结束后三天内, 由现场处理领导小组填写清罐原油、落地原油田收处理结果报输油处及分公司运销处备案。

( 五) 站、处、分公司三级运销( 中间站统计岗位)要建立清罐原油、落地原油统计台帐, 并将回收处理前后的报告存档备查。

( 六) 分公司运销依据清罐、落地原油回收处理结果报告, 确认回收到集输系统的油量。

五、财务结算

(一) 泵站销售的无法回收到集输系统的清罐、落地污油款,

由泵站及时收回并在当月将全部收入交输油处财务科。

( 二) 输油处财务科在收到泵站上交的污油销售款后,及时与生产科送来的" 处理结果报告单" 核对, 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并于当月将全部销售收入款上交分公司财务处, 同时附" 处理结果报告单" 。

六、回收油劳务费用支出及处罚

( 一) 为减少清罐、落地原油在当地的处理量, 增加企业经营效益, 鼓励泵站将清罐、落地原油回收到集输油系统。鉴于清罐、落地原油的回收确实给泵站增加了工作量, 确定向泵站支付一定的回收油劳务费用。

l 、回收油劳务费按回收到集输油系统的油量( 清罐原油超过规定开罐罐位的油量扣除), 从回收销售款中支付。

2 、回收油劳务费提取比例: 每回收到集输系统一吨原油, 从回收油销售收入中提取20% 的劳务费, 由油品销售公司支付给回收油泵站。

( 二) 属于责任性事故形成的落地油,泵站应无条件全部组织回收, 对于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三) 油品销售公司有原油销售权, 分公司下属任何单位无仅私自销售可以回收的清罐、落地原油, 对于违规销售事故一经查出, 除收缴全部销售收入外, 对当事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管理办法自二O O 四年三月三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我公司下发的“清罐原油、落地原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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