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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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

一般来说,汉传因明所据的原典只有两部,就是《因明入正理论》和《因明正理门论》。在这两部典籍中间都没有明确的“除宗有法”这样的字句。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述说因三相部分,有这样的一句话:

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今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1]

我手边有三个《因明正理门论》的释本,一个是沈剑英先生的《佛家逻辑》下卷――《〈因明正理门论〉译解》。一个是郑伟宏先生的《〈因明正理门论〉直解》,其上篇为直解,下篇为研究。一个是笔者的《汉传因明二论》,其中第二部分是《因明正理门论》的解说。这三个释本对《因明正理门论》中这句话的说明大同小异,尤其是其中的“于余同类今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一句――

沈剑英先生说:

于余同类:即除有法之外的宗同品。[2]

郑伟宏先生说: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余”是宗有法之余。“同类”即同品,指与宗上之法即所立法相同性质的对象。《大疏》对本句作注说:“同品定有性也。”(卷四页十八右)这也说明同品定有性中的同品是除宗有法的。

“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大疏》说,“异品遍无性也。”(卷四页十八右)“彼”指所立法。“彼无处”即异品,意指除宗有法以外无所立法的一切对象。这第二、三两相的陈述都表明同、异品是除宗有法的。可见,有的著作批评陈那关于同、异品定义不除宗有法与《理门论》体系矛盾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是没有根据的。[3]

笔者说: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这是说同品定有性……这个“余”字就是其余、以外,也就是说明了同品是要排除宗有法的,有人说佛教的因明没有明确提出排斥宗有法,就是不对的。[4]

我们都是把这个当作了除宗有法的依据。

在唐疏中,明确说“除宗有法”的有文轨法师的《庄严疏》,里边说:

均等义品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 (5)

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为处 (6)

在慧沼法师的《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中说:

问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因于何有?且答:初问旧有数释。一云以瓶等体名为同品,以瓶与声同是无常之品类,故名为同品;一云除声已外为品,有无常者为同。与初解同;一云如立声无常,除声一切无常为同品;一云 (7)

其他著作中,明确地说要除宗有法的也有,比如《因明论疏瑞源记》中说:

玄应法师《理门疏》曰:与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者,总有四家。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为同品……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8]

还有如《因明大疏蠡测》,其在目录中明确地立出“宗同异品除宗有法”。文中说:

同品除宗有法,论虽未尝明言,然试寻绎论旨,其理显然可见。论云:“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见大疏卷六页十三左)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常住者为同品......可知所云同品,但摄声外常品,不苞宗中有法......是则同品除宗,固因明之通例......窃谓同品除宗,准因明理,实有其坚强正当之理由 (9)

周叔迦先生的说明全同于《瑞源记》中的说法,云:

唐时释此同者有四家不同:一文轨师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法,均平齐等,名曰同品;二璧公云,除宗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均等相似,名曰同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名同品;四窥基云,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后解为正,以陈那正取法及有法不相离义为宗性故。[10]

郑伟宏先生在《因明正理门论直解·下篇·第三章》中有言:

《理门论》虽未明言同、异品除宗有法,但这是明摆着的。[11]

郑伟宏先生更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的第三章第三节,就是在论述“同异品除宗有法”。其论述分二:一、九句因规定同异品除宗有法;二、陈那新因明题中应有之义。本节有两页半之多,此处恐繁不录[12]。在其第四章第三节《正因的三个条件》中,第一就是“同、异品除宗有法”,用了半页的篇幅来论述。在本书中论述除宗有法的还有多处,篇幅都不小。

这些说法说明了在古今治因明者一般都是认为除宗有法的。

近一段时间,我一直在研习《集量论》,我手边有三个关于《集量论》译本:一是法尊法师的译本,叫《集量论略解》,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出版的。一个是吕澂先生的译本,叫《集量论释略抄》,是收在《大藏经补编》第九册里。齐鲁书社出版的《吕澂佛学论著选集》第一册里边也收的有。第三个是韩镜清老先生的本子,可惜这个本子没有公开出版,只是一个手抄本。这三个本子比较起来各有短长。

在这里我们就比较一下《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三部原典中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先看《因明入正理论》中对同品、异品的说法: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13]

《因明正理门论》中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

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14]

在法尊法师译本《集量论略解》中说:

谓由所立法总,品类均等,说名同品。[15]

谓若同品无即名异品。[16]

在吕澂先生译本《集量论释略抄》中说:

此中以一切义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类似者,是为同品。[17]

如是,以同品无处为异品。[18]

陈那论师之后的法称论师,是佛教因明的另一高峰。他在其《正理滴点论》中给同品、异品下的定义是:

同品者:谓与所成立法之总项为义相同。异品者:谓非同品。[19]

我们从这几部论典给同品、异品所下的定义中确实没有明确地看到除宗有法的说法。巫寿康先生根据原典中没有明确地说除宗有法,说这和因明的九句因、因三相理论相矛盾。[20]针对巫寿康先生的说法,郑伟宏先生在《佛家逻辑通论》第六章第五节进行了极力的批驳。

佛教因明的因三相是其重要的概念,而因三相的理论基础是九句因。在《因明正理门论》中对九句因是这么说的:

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异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种差别。若无常宗。全无异品。对不立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无。若彼无有。于彼不转。全无有疑故。无此过。如是合成九种宗法。随其次第略辨其相。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21]

在这九句因中,其第五句是同品非有异品非有,陈那论师给出的例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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