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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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三创新三带动、三调整三提高”战略举措,严守“三条底线”,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巩固扩大“八字方针”落实和降本增效成果,服务高产高效发展,根据集团公司用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通过工资总额和在岗开资总人数的双重调控,到底,将集团公司在岗开资总人数控制在3.8万人以内。
二、实施办法
(一)加强直管矿井定岗定编,推动主业高产高效发展,集团公司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重点是生产矿井。下属各企业要不折不扣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用工计划,严禁超计划用工。各单位要围绕降本增效中心,继续推动用工结构调整,确保在岗开资人数在2013年9月末的基础上有不同程度压缩。自元月起,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新用工计划(附表一:度集团公司直管矿井开资人数控制计划表)。同时,要把定岗定编定员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动态掌握人员及岗位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人员余缺。每季度结束前,上报下季度定员方案调整计划。,集团公司将根据人员总体情况和基建矿井、兼并重组矿井、中小型矿井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人员调剂,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对因重大技术升级改造等原因,确需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必须报请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增加,并核增相应工资指标;对区队整建制调出的矿井,按照调出区队工资总额核减60%、保留40%的标准,及时调整该矿工资基数。
人员压缩工作任务较重的矿井要解放思想、摆脱束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全面深挖内部潜力,充分借鉴先进单位做法,创造性开展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尽快实现轻装上阵。
(二)严控集团总部及经费单位人员,持续增强管理效能
集团公司机关、郑州煤电机关、运销公司(含正运公司)、供销公司、通信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建工集团机关、教培集团机关、供电处、救援中心、三个区域公司机关及文工团、文体中心、职教中心、工程技术研究院等经费单位,实行在岗开资人数总控制(附表二:度集团公司机关开资人数控制计划表;附表三:度集团公司经费单位开资人数控制计划表)。单位(部门)人员以2013年9月末实际开资人数为基础,只减少不增加。确需增加时,按照“出一进一”原则,由单位(部门)分别报请组织人事部或劳动社保部,并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增加。
(三)强化用工责任落实,规范兼并重组矿井用工管理,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板块人力资源结构优化的重点是三家区域公司。要结合兼并重组矿井复工复产和经营管理需要配备管理团队,严格控制管理岗位设置,压缩人员规模,降低生产经营负担。具体岗位设置及人员调配,由有关部门牵头,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用工秩序严格控制职工人数的意见》(集团办[2012]128号)及《集团兼并重组矿井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险管理办法》(集团办[2012]278号)文件规定,拿出优化方案,报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各矿井用工人员总数,在现有基础上,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只能压缩,不能突破。人员余缺,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调剂。
(四)精减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1、新郑精煤、龙力水泥、中都饭店等单位和商丘中亚化工、裴沟煤矿筹建处、80万吨氧化铝项目指挥部、平陆中泰铝业、金信精煤项目筹建处等项目建设(筹建)单位,要严格按照2013年9月末实际在岗开资人数控制,不得增加人员(附表四:度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
单位开资人数控制计划表)。原铝业公司、颖青化工等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逐步实施留守人员分流安置,减轻企业发展负担。
2、地面改制单位在现有在岗人员基础上,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人员分流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分流安置费用
由单位自行承担(附表五:度集团公司改制单位开资人
数控制计划表)。
3、东风电厂、铁运处两单位可继续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相
关政策,结合职工意愿,持续优化减人提效效果,减轻企业经
营负担。
三、具体政策
在优化人力资源和劳动组织工作中,实行“一单位一政策”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规定前提下,自行制订人员调整分流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实施。
(一)对集团公司直管单位在岗人员,按照职工个人自愿原则,实行以下7项分流政策: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全民合同制职工,经单位同意并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集团公司负担。
2、对于在劳动组织整顿中,离开工作岗位,年龄达不到内退规定的职工,集团公司按照本人岗效工资标准的50%加年功工资计发生活费;实发生活费标准低于内退人员标准的,按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限最长24个月。其间,集团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分流安置。期满不能安置的,改按集团公司内退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集团公司缴纳。对不服从分流安置人员,停止发放生活费,集团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职工本人实际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档案年龄与实
际年龄不符,造成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离岗休息,由
集团公司按照内退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用由集团
公司负担。
4、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由集团公司按照内退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用由集团公司负担。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5、对全民合同制职工愿意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经单位同意,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5年以内的人员,可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由集团公司劳动社保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由集团公司负担,个人部分由协保人员缴纳。不按规定缴纳者,依法解除保留的劳动关系。
6、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岗职工愿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集团公司可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集团公司全资单位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合资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和所需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
7、对长伤长病人员的安置办法。对法定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伤1-6级,但缴费年限或年龄达不到退休条件,由单位常年发放伤病工资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将人员情况(个人简历、伤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工资发放情况、个人意向等)调查统计上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交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这部分人员的伤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伤
7-10级人员,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转岗分流。
不服从安排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针对矿属多经公司、物业公司(含医院、幼儿园、
食堂等单位),以及精美制衣公司、裴沟砖厂等单位中,与集团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