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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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不设董事会)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章税务、财务和外汇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七章职工

第八章工会

第九章保险

第十章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拟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独资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投资方:系依____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 国合法注册的法人,其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

____________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公司外销比例为:。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__________________;

实物折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任选一种)

1.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 注册资金分______期缴付,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____________,占出资额的______%, 其余部分在_____ 个月内缴齐。(注: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三条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___人,副总经理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投资者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_年。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总经理直接对投资方负责,执行投资方各项决议;组织和领导本公

司的全面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投资方可随时撤换。

第五章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二十条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二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投资者审查。

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具体比例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二十九条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提取第二十八的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根据投资者的决定进行分配使用。

第三十条公司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以往年度亏损尚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七章职工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投资方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八章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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