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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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居民安置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居民安置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言1.项目实施背景近年来,西安经济稳步增长,发展势头良好,但与此同时城中村问题也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容貌、制约区域和谐、有序发展的一个难点问题。

随着西安城市新中心建设的全面启动及“十二五”的展开,政府工作将把改善民生问题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加快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步伐,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另外,随着西安建设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不断实施,“城中村”改造也被列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点项目。

随着城中村的不断改造,原位于西安市城墙内西大街的原有村民,根据区域功能调整,已无法在西大街附近新建居民安置楼,通过政府协调后,拟将西安市太白南路沙井村原有的耕地调整为西大街无法安置村民的安置地,因此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决定实施居民安置楼项目。

本项目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中段。

项目北侧隔科技二路与771研究所相望;东侧隔太白南路与电子社区相望;西侧紧邻西安文理学院;南侧隔路与沙井宜居工程相望。

目前该项目已经取得了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建设居民安置楼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市发改审发【2013】200号)。

项目规划总用地55900 m2,,总建筑面积.86m2,规划总户数1206户,预计入住总人口约4221人。

该项目规划建设以住宅楼为主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用设施和商业配套服务,以及辅助工程设施停车场、绿地和道路等。

项目容积率为3.32,建筑密度为22.4%,绿化率为37%,总投资4.5亿元。

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简况本次环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第二个阶段为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第三个阶段为《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居民安置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

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2014年1月23日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接受西安市市级机关拆迁安置工程处的委托为其投资建设的“居民安置楼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工作。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时间:2002年05月30日信息来源:环境保护局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2、引用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J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252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3、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划。

5、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志,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为执行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方法。

2 引用标准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JJG 699 积分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176 声校准器检定规程JJG 778 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3 名词术语3.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摘要: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定义和目的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分类和具体数值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具体要求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和监管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正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在我国城市区域中,各类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

这一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被划分为五类区域,每一类区域都有其特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具体如下:1.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45 分贝,夜间为35 分贝。

2.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50 分贝,夜间为40 分贝。

3.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0 分贝,夜间为50 分贝。

4.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5 分贝,夜间为55 分贝。

5.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70 分贝,夜间为55 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具体要求如下:-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其环境噪声标准值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5 分贝执行。

-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的。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它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城市的环境区域。

凡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范围,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有效地控制环境噪声。

第五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时,应当通过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配置道路、建筑物、绿化带等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噪声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主要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和火车、航空器、船舶运行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及机动车辆运行的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及其它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上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凡产生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使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噪声源的种类、数目、强度,不得拒报或谎报。

西安高新区蓝博公寓C区项目

西安高新区蓝博公寓C区项目

西安高新区蓝博公寓C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二O一三年十一月1 总论1.1项目由来西安高新区蓝博公寓C区项目是由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项目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郭杜镇西北侧长安产业园内,北临信息大道、西太路东侧、南临创汇路。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82.518亩,总建筑面积204160平方米,包含5栋高层住宅楼,2栋多层商业楼、1个幼儿园,1座地下汽车库。

其中住宅总户数3913户,地面地下车位总数共1066个,项目总投资约8.5亿元。

1.2 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1.2.1评价目的(1)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和推行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对项目拟建地和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收集现有监测资料和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掌握评价区的空气、水、声环境现状和特征。

(2)通过工程分析,确定本项目施工期和建成入住后的污染源源强,污染物排放方式及处理方法等,对本项目实施后给所在地区环境造成的影响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同时评价外环境对项目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防范措施。

(3)根据环境特征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论证项目建设的选址合理性、环境相容性及主要环境问题,预测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景观、社会环境以及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范围和环境质量可能发生的变化状况,从而提出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对策建议。

(4)根据环境容量及达标排放的要求,评价项目规划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合理性,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该项目的可行性,为项目的优化设计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2评价指导思想环评工作首先按照已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环境规划,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特点以及地区环境特征和环境保护对象,在空气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有效背景资料收集的基础上,预测和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和周围环境对项目的影响,提出有效的环保措施,使工程的生态、噪声、废水和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具体的思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周边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二者之间的制约与促进作用,促进生态与环境协调发展;(2)倡导人文与自然的和谐共存,遵循生态规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3)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4)建设开发行为必须与当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协调一致。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pdf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pdf

一、适用区域 本方案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加本规定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二、引用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无。

1类声环境功能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新一中、二中、五虎山、钟秀山、玛瑙山、北湖公园、县人民医院。

2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等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城区除1类、3类外其它未划定区域为2类。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晨光科技园区(釜江大道以南、二环路以西、邓隆路以北、釜溪河以东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适用区域范围:富州大道、釜江大道、宋渡路、二环路、银杏路、一环路、一环西路、北湖路、富达路、丁海路、晨光路。

四、标准值及监测方法 本方案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为标准值,其监测方法依据附录B《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及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执行。

五、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一)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以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建筑为主的,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使用区域。

(二)交通干线建筑以低于三层建筑为主的,将交通干线红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 (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

西安噪声标准

西安噪声标准

西安噪声标准【导语】西安噪声标准是什么?今天小编就针对西安噪声标准给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介绍,那么小编就针对西安噪声标准为各位整理了一些行业相关知识和咨询,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西安噪声标准类别1. 环境西安噪声标准(功能区域,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社会生活噪声)2.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劳动保护西安噪声标准(车间、作业场、听力危害)3. 设备西安噪声标准(风机,水泵、电机,电梯、发动机,喇叭、电动工具等)4. 电力西安噪声标准(电力变压器、高压直流换流站、固定电阻器、风电埸)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西安噪声标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6. 机动车西安噪声标准(汽车、摩托车等车辆)7. 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测量方法、测量技术规定等标准8. 建筑噪声测量标准汇编(隔声等)混响室吸声测量评价标准1、环境西安噪声标准(功能区,交通、建筑、社会生活噪声)n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n GB3096-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n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n 电梯噪声测量方法及限值n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n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n GB12524-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n GBT3050-2002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n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n HJ 552-2010建设项目竣工(公路声环境)环境保护验收标准n 噪声(功能区)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n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n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n GB/T 20243.1-2006声学道路表面对交通噪声影响的测量第1部分:统计通过法2、工业企业作业场所西安噪声标准(车间、职业卫生、疾控中心、劳保部门)n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n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作业场所噪声测量方法n WS/T 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n GB/T 21230-2007声学工作环境中噪声暴露的测量与评价导则n GB/T21232-2007声学办公室和车间内声屏障控制噪声的指n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n GB/T 14366-1993 声学职业噪声测量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伤评价n GB 7182-1987 铁路内燃机车动力室噪声测量;n GB/T 27693-2011 工业车辆安全噪声辐射的测量方法;3、噪声源(风机,水泵、电机、电动工具等)等西安噪声标准安思锐科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的全资子公司。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与分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与分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与分析
林茹
【期刊名称】《平原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6(23)6
【摘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量,阐述对城市区域噪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价方法,旨在引起人们对环境噪声足够的重视和防范.
【总页数】2页(P120-121)
【作者】林茹
【作者单位】平原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河南,新乡453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
【相关文献】
1.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与城市环境噪声区域性综合防治 [J], 梁思源
2.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J], ;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定量化的探讨 [J], 单德贵
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新方法的研究 [J], 单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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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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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噪声第三章工业噪声第四章施工噪声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噪声污染,保持城市环境安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基建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人民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控制环境噪声区域的划分,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确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管理机动车辆产生和引起的交通噪声。

第五条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危害的义务,并按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噪声危害,有权对造成污染者进行监督、检举、控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交通噪声第七条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影响人民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八条凡在西安地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车外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的《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运行时要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不得有撞击声,制动时不得有尖叫声。

第九条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其喇叭鸣号声级在车前方二米处测量,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使用喇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鸣喇叭的地区不得鸣喇叭;二、在非禁止鸣喇叭地区,需要鸣喇叭时,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三、夜间行车不得鸣喇叭;四、不得在街道上试验喇叭;五、不得使用汽喇叭。

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噪声防治】在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播放音像的,运营单位应当控制音量,避免或者减轻噪声干扰。
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禁止设置工业噪声设施区域】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厂、车间、工场: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特殊车辆行驶规定】重、中型载货汽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指挥作业要求】在交通路口、车站、车辆编组站以及其他交通枢纽地区进行指挥作业时,应当使用低音广播系统或者无线电通讯方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对确需连续作业的,环保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等内容。
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公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第十二条达标排放和排污申报单位和个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环境噪声设备的种类数量在正常作业条件下发出的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免费完善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免费完善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引用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名词术语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1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标准来源: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以火电和水电建设项目为例,简要说明进行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

相同点:l、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中都需要将工程概况情况进行介绍。

如火电项目需介绍电站锅炉的吨位数量、汽轮机数量和规模,年发电量情况,以及公用工程和附属工程等项目组成情况;水电项目也需介绍电站装机规模,年发电量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其中包括首部枢纽、引水系统和地下厂房系统。

2、另外,项目需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产生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如火电厂施工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态影响,运营期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设备噪声、废水产生情况、固体废弃物如锅炉炉渣、脱硫石膏等;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占地、绿地减少、生物数量减少、施工人员进出对施工期区域的影响、施工噪声、粉尘,施工期的取土场、弃土场等占地极有可能水土流失等等,运营期水电站产生的废水、噪声、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等。

3、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都需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噪音标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音限值

噪音标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音限值

噪音标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音限值[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偶然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6、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大于60分贝属于噪音基本概念:分贝,分贝是声压级的大小单位(符号:db),声音压力每增加一倍,声压量级增加6分贝。

1分贝是人类耳朵刚刚能听到的声音,20分贝以下的声音,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它是安静的,当然,一般来说15分贝以下的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属于"死寂"的了。

20-40分贝大约是情侣耳边的喃喃细语。

40-60分贝属于我们正常的交谈声音。

60分贝以上就属于吵闹范围了,70分贝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很吵的,而且开始损害听力神经,90分贝以上就会使听力受损,而呆在100-120分贝的空间内,如无意外,一分钟人类就得暂时性失聪(致聋)。

其中汽车噪音介乎80-100分贝,以一辆汽车发出90分贝的噪音为例,在一百米处,仍然可以听到81分贝的噪音(以上标准会因环境的差异有所不同,并非绝对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目录1 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方法 (5)1.1 区划相关术语 (5)1.2 区划及其分类 (10)1.3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11)1.3.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次序 (11)1.3.2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1)1.3.3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2)1.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3)1.4.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3)1.4.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4)1.4.3 4a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14)1.4.4 4b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15)1.5 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 (15)1.6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工作流程 (16)2 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说明 (17)2.1 区划范围 (17)2.2 0类标准适用区域 (18)2.3 1类标准适用区域 (18)2.4 2类标准适用区域 (23)2.5 3类标准适用区域 (27)2.6 4类标准适用区域 (30)2.6.1 4a类标准适用区域 (30)2.6.2 4b类标准适用区域 (35)2.7 区划结果与说明 (36)1.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方法1.1 区划相关术语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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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市政发[2000]60号 2000年5月12日)市环保局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一、市区适用区域划分(一)0类标准区(特殊住宅区)陕西宾馆(二)一类标准区(居民文教区)1.纺织城福利区范围:枣园刘村西界以西,纺南街以北,纺织城西街南段,纺织城正街以东,纺北路以南。

2.四医大唐都医院小区范围:新市村以西,纺北路以北,四医路以东,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3.北牛寺小区范围:灞桥以西,陇海铁路以北,酒十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

4.阎家滩小区范围:电厂西坊、梁家街以西,浐河东路以北,浐河以东,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5.半坡度假村小区范围:纺织城工业区西界以西,咸宁东路、纺南路以北,东郊工业区铁路专线以东,长乐东路、浐河东路以南。

6.韩森寨小区范围:万寿路以西,建工路、106街坊南界、咸宁路以北,兴庆路以东,长乐路以南。

7.交大小区范围:金花南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兴庆西路、安西街、太乙路南段以东,咸宁路、北廓门、新廓门以南。

8.建大小区范围:太乙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文艺南路以东,友谊东路以南。

9.西影小区范围:陕西第二汽车制造厂西墙以西,原规划路、西影路以北,雁塔路南段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0.大雁塔、曲江风景区范围:三兆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翠华路以东,小寨东路、西影路以南。

11.西安医科大学小区范围:雁塔路南段、翠华路南段以西,南三环路以北,陵园路南段、东仪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2.电子城生活小区范围:陵园路南段、东仪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四季东巷、山门路北段、翠微路以东,丁白路、青松路、文八路以南。

13.小雁塔小区范围:南关正街、长安路北段以西,南二环路以北,陵园路以东,环南路西段以南。

14.边家村小区范围:陵园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劳动南路以东,环城南路、丰庆路以南。

15.西电公司家属区范围:劳动路北段以西,沣镐路以北,沣惠南路以东,大庆路以南。

16.徐家庄小区范围:太白南路以西,光华路以北,西安高新区西区东界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7.土门小区范围:沣惠南路以西,昆明路以北,汉城南路、团结南路以东,沣镐路、团结中路以南。

18.新西北福利区范围:轻工业机械厂、陕棉十厂等家属区东界以西,阿房一路以北,皂河以东,三桥路以南。

19.阿房小区范围:西郊铁路专用线以西,昆明路西延线以北,武警学院西墙、王寺村以东,东张村以南。

20.汉城遗址保护区范围:朱宏路以西,大白杨路以北,汉城遗址东界以东,汉城乡北界以南。

21.大明宫遗址保护区范围:太华路以西,纬二十三街以北,炕底赛以东,玄武路以南。

(三)二类标准区(混合区)1.旧城区小区范围:旧城区(明城墙遗址)内所有地区。

2.纺织公园区范围:纺织城正街以西,五厂路以北,纺织城西街北段以东,一印坡以南。

3.灞桥车站小区范围:34中学乐界以西,西临高速公路以北,沙河以东,陇海铁路以南。

4.十里铺小区范围:浐河以西,长乐东路以北,东郊工业区铁路专用线以东,陇海铁路以南。

5.田家湾小区范围:半引公路以西,史家湾南界以北,东郊工业区铁路专用线以东,咸宁东路、纺南路以南。

6.四医大小区范围:公园北路以西,长乐西路以北,环东路北段以东,长缨路以南。

7.东关正街小区范围:兴庆路以西,咸宁路、新廓门以北,环城东路以东,长乐西路以南。

8.新安砖厂小区范围:万寿路南路、高新区东区东界、公园南路以西,延兴门村北界以北,陕西第二汽车制造厂西墙以东,南H环路、咸宁中路106街坊南界、建工路以南。

9.文艺路小区范围:安西街、文艺南路以西,友谊东路、南二环路以北,南关正街、长安北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

10.小寨小区范围:长安中路以西,小寨西路以北,陵园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1.吉祥村小区范围:陵园路、四季东巷以西,电子一路以北,太白南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2.鱼化寨小区范围:丈八北路以西,西户公路以北,规划西三环路以东,昆明路西延线以南。

13.桃园小区范围:劳动南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沣惠南路以东,沣镐路以南。

14.西关小区范围:西环城河以西,丰庆路以北,劳动路、环城西路以东,大庆路、环城北路以南。

15.自强西路小区范围:未央区、北关正街以西,环城北路西段以北,星火路以东,龙首北路西段以南。

16.自强东路小区范围:太华路以西,环城北路东段以北,未央路、北关正街以东,龙首北路东段、纬二十三街以南。

17.陕重家属区范围:东元路以西,马旗寨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

18.炕底寨小区范围:太华北路以西,龙首北路东段以北,未央路以西,北二环路以南。

19.枣园村小区范围:未央路以西,龙首北路西段以北,朱宏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

20.金家堡小区范围:枣园东路与大庆路交叉处以西,大庆路以北,阿房路以东,枣园路以南。

21.三桥镇小区范围:皂河以西,武警学院北墙以北,北沙口村东界、市第二奶牛场西墙以东,陇海铁路以南。

(四)三类标准区(工业集中区)1.纺织城工业区范围:纺织城西街、牛奶一厂东墙以西,穆蒋王村以北,浐河化工厂两围墙、博物馆路、半引公路以东,萨河东路以南。

2.灞桥电厂工业区范围:四医路以西,浐河东路、纺北路以北,电厂西坊、梁家街以东,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3.韩森寨工业区范围:东郊铁路专用线以西,东方机械厂南墙以北,万寿路、公园北路以东,陇海铁路以南。

4.胡家庙工业区范围:万寿路北段以西,长缨路以北,西安农械厂西墙以东,陇海铁路以南。

5.辛家庙工业区范围:酒十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东元路以东,张元路以南。

6.八府庄工业区范围:东元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太华南路以东,马旗寨路以南。

7.大白杨库区范围:星火路以西,陇海铁路线以北,市塑料制品厂西墙以东,大白杨路、魏家村以南。

8.西电公司工业区范围:环城西路北段以西,大庆路、枣园路以北,西余铁路工厂专用线以东,陇海铁路以南。

9.三桥车辆厂工业区范围:建章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北沙口村以东,三桥车辆厂北墙以南。

10.新西北工业区范围:阿房路以西,阿房一路以北,皂河、轻工业机械厂、陕棉十厂西界以东,陇海铁路以南。

11.庆安公司工业区范围:沣惠南路、团结南路、汉城南路以西,团结中路、沣镐西路、昆明路以北,西余铁路工厂专用线以东,大庆路以南。

12.西化工业区范围:沣惠南路以西,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南墙以北,西余铁路工厂专用线以东,昆明路以南。

13.电子城工业区范围:电子正街、紫薇路以西,丈八东路以北,太白南路以东,丁白村以南。

(五)四类标准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北大街、东大街、西大街、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莲湖路、雁塔路、西五路、东五路、西华门、东新街、西新街、北新街、南新街、建国路、尚德路、尚勤路、自强西路、自强东路、太华北路、太华南路、共庆路、韩森路、长乐西路、长乐中路、长乐东路、咸宁西路、咸宁中路、柿园路、互助路、东关正街、西关正街、南关正街、北关正街、丰庆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汉城北路、汉城南路、枣园西路、三桥路、昆明路、丈八北路、幸福北路、幸福中路、幸福南路、万寿北路、万寿中路、万寿南路、金花北路、金花南路、浐河东路、博物馆路、电力东路、电力西路、纺北街、纺南街、纺织城正街、纺织城西街、含元路、东元路、八府庄北路、华清东路、华清西路、太乙路、友谊东路、友谊西路、小寨东路、小寨西路、翠华路、文艺路、陵园路(北段、中段、南段)、劳动北路、劳动南路、大庆路、太白北路、太白南路、长缨西路、长缨东路、朱雀大街(北段、南段)、西影路、建设路、长安路(北、中、南段)、沣镐西路、沣镐东路、沣惠北路、沣惠南路、丰登路、红光路、星火路、大兴西路、大兴东路、建工路、未央路、南二环路、建毕路、吉祥路、阿房路、陇海铁路等。

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新建区适用区域划分(一)一类标准区(居民文教区)1.糜家桥小区范围:开发区东界以西,科技二路以北,高新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2.别墅小区范围:高新路以西、科技二路以北,唐延路以东,科技路以南。

3.联合大学小区范围:太白南路以西,木塔寺公园南墙以北,唐延路、高新路以东,科技二路以南。

(二)二类标准区(混合区)1.管委会小区范围:高新路以西,体育馆南墙以北,高新二路以东,光德路、光华路以南。

2.桃园小区范围:高新四路以西,科技路以北,唐延路以东,南二环以南。

3.太白热电厂小区范围:太白南路以西,科技二路以北,太白热电厂西墙以东,科技路以南。

4.奥林匹克中心小区范围:唐延路、太白南路以西,丈八东路以北,丈八北路以东,科技三路以南。

(三)三类标准区(工业集中区)1.庆安工业小区范围:高新路、高新一路以西,高新四路以东,科技路、光德路以北,南二环路以南。

2.国际产业园林小区范围:高新四路以西,科技二路以北,沣惠南路以东,科技路以南。

3.甘家寨工业区范围:高新路以西,青松路以北,唐延路以东,科技二路以南。

4.科研中心小区范围:唐延路以西,科技三路以北,丈八北路以东,科技路延伸线以南。

(四)四类标准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1.高新路2.科技路3.科技二路4.高新二路5.高新四路6.唐延路三、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区域划分(一)二类标准区(混合区)1.北方制药厂小区范围:经一路以西,尤西路以北,经三路以东,开发区北界以南。

2.管委会小区范围:经一路以西,开发区南界以北,消防队、新世纪芳馨园西墙以东,尤西路以南。

3.工程学院小区范围:经四路以西,开发区南界以北,朱宏路以东,海红路以南。

(二)三类标准区(工业集中区)1.华山有色厂工业区范围:经三路以西,尤西路以北,朱宏路以东,开发区北界以南。

2.海红轴承厂工业区范围:消防队、新世纪芳馨园西墙以西,开发区南界以北,经四路、朱宏路以东,尤西路以南。

(三)四类标准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1.未央路2.尤西路3.朱宏二路4.海虹二路四、徐家湾地区适用区域划分(一)二类标准区(混合区)徐家湾小区范围:除红旗机械厂工业区以外的徐家湾办事处所辖地区。

(二)三类标准区(工业集中区)红旗机械厂工业区范围:红旗机械厂及周围工业区(三)四类标准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红旗路五、六村堡组团适用区域划分(一)一类标准区(居民文教区)六堡村乡政府小区范围:皂河以西,尤西路以北,皂三路以东,丰庆路以南。

(二)二类标准区(混合区)六村堡商业区范围:皂河以西,陇海铁路以北,建章路、皂三路以东,尤西路以南。

(三)三类标准区(工业集中区)1.六村堡工业园区范围:皂三路以西,尤西路以北,八分渠以东,丰产路以南。

2.七四零库区范围:皂三路以西,七四零库、五一食品厂南墙以北,西北郊铁路专用线以东,尤西路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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