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类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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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订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现甲乙双方就采购产品(材料)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以下简称“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采购产品用途:。

1.4 乙方已通过工程介绍、工程招标文件、踏勘工程现场等方式充分了解工程对标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三),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满足工程的建设需要和配备要求。

第二条供货方资格

乙方作为产品的供货方,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销售)本合同项下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资质,所售产品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等。乙方保证其投标文件中(如有)有关产品质量、价格、供货期等书面陈述及承诺对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始终受其制约。

第三条产品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及质量技术要求

3.1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一《采购清单》。

3.2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如工程对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则国家标准和工程技术要求两者乙方产品均应满足。产品质量及技术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三《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

3.3产品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等文件应附随产品于交货验收时一并交付甲方。如产品(含购配件)为国外进口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进出口、质检及海关部门要求,并出具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第四条交货

4.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并负责产品运输、卸货并承担风险。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4.3交货期限:□乙方应按合同附件一《采购清单》载明的期限交货□。

4.4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全部安全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对产品(含构配件)的数量、规格、包装情况等进行到货检查及验收,具体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执行。

4.5本合同项下产品完成交货前毁损、灭失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运输及包装

5.1乙方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组成材料、体积外形、路况、运输距离、气象地质环境等因素来确定适宜的运输方式和包装方式。产品包装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没有标准的,应足以保证产品运输及储存安全。由于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毁损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产品进行包装的,包装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产品包装物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产品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及其他附随文件。

5.3因运输或包装不当致使产品(含构配件)毁损或包装物毁损、变形足以认定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性能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对产品进行调换。

第六条交货及验收

6.1提前通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货,产品运抵前48小时通知甲方准备接收。乙方应指定专人代表乙方(应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负责货物的交付、验收工作。

6.2到货检查: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将在合理期间(工作时间为8小时,非工作时间为24小时)内组织清点和检查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包装进行到货检查,检查符合约定的,甲方组织相关方进行交货验收;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充、调换等补救措施,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6.3交货验收:到货检查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乙双方、相关方(包括监理方、施工方等,下同)共同对产品及运行状态(如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签署《产品交货验收单》(见附件二);不合格的,由双方确认后记录在案,甲方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采取无条件退换等补救措施并承担费用及责任。

6.4凭样供货的,乙方供应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后,由甲乙双方、相关方按上述6.2约定进行到货检查,并将货物与之前甲方封存的样品进行核对。核对验收按上述6.3约定进行。

6.5 抽检: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随机取样,如抽检结果显示产品质量及技术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批次产品全部或部分予以调换,乙方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责任。如乙方对甲方的抽检结果有异议,可将双方确认的封存抽检样品送甲方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如检测结论支持甲方抽检结果的,乙方仍应按前述要求承担责任。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做好抽检工作,否则视作乙方认可甲方抽检结果。

6.6甲乙双方签署的《产品交货验收单》并非对产品质量的最终确认,也不能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

及法律规定对产品承担的质量责任,如产品使用或运行中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乙方仍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7.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7.2向乙方下达产品的订购采购计划,组织对产品进行验收,要求乙方调换不合格的产品。

7.3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型号、规格、质量技术标准,或变更产品交货进场计划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7.4甲方尚未发出供货通知(订单)或根据乙方提供的生产周期推断尚未安排生产的各批次产品,甲方有权暂停或取消采购,但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根据甲方实际采购量据实结算。于此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7.5就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和问题,向乙方进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导致自身及第三方的损失,第三方提出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7.6其他:。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8.1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质量合格产品,保证按时交货。如乙方根据甲方确认样品供应的,产品须与甲方确认的样品保持一致,否则将视为乙方产品不合格。

8.2 乙方有义务就产品的安装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帮助,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安装,向甲方提供产品资料支持、售后维修保养及其他服务。

8.3免费提供产品的有关安装工艺、保养说明、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等资料负责培训甲方操作人员,按照成本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保修期后的构配件。

8.4如产品进行安装施工的,乙方还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安装咨询服务或现场支持,协助甲方工程竣工调试及验收工作。

8.5 。

第九条质量保证

9.1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含构配件)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如该产品尚无国家标准,必须达到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产品不应存在设计上、质量上和材料上的质量缺陷,也不得存在危及人体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潜在风险,并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9.2如产品、部件及附随构配件为乙方从第三方购买或国外进口,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该产品、部件及附随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生产厂商、安装要求等资料,并保证其质量完全符合本条上述第9.1款约定。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就产品、部件及附随构配件的质量向甲方承担合同责任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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