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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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
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考评 一、目的和作用
依据(国发23号)有文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强 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商贸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企业伤亡事故和遏制重 特大事故的发生。
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为企 业考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使用,同时可以作为 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安全生产评先的依据。
7.5.2.11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7.8.2.4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 以上的间距;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 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 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 询、服务和评审。
商贸企业主要包括:
本规范商贸企业主要是以百货业、购物 中心、酒店业等相关企业为主。其他商贸 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以危险品商贸为主业的企业不在此 考评范围内,其具体管理按国家有关法 规规章执行。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部20》06-10-25发布
2007-01-01实施
(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4.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保安人员职责; 6.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8.3.3.1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 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 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 2.0m,其 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8.3.3.3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 显的界线标识。
8.3.3.4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12) 承包商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 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 的个人或团体。
(1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在本规范中是指宾 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 、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 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 厅,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 消防组织 (三)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四) 消防安全措施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六)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人员密集场所பைடு நூலகம்防安全管理》节选:
5.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 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 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 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 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 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二、编制的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新消防法》、《职业病 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 知》、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 生标准》、《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等。
(8) 资源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 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9) 风 险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10)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1) 相关方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 或个人。
四、术语和定义
(1) 安 全
(国家标准(GB/T28001)对“安全”的定义)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 险的状态。
(2)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 防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 行为,使各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 经营状态,并能够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规范化建设。
7.5.2.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7.5.2.7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 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5.2.8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 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5.2.9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5.2.10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 装栅栏、卷帘门;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 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 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 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5.2.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7.5.2.2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 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7.5.2.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 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3)安全绩效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安全管理工作方 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4) 事故隐患
致事故发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 管理缺陷等导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
(5) 事 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6) 事 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
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7) 危 害
可能会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 、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根源或状态。
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考评 一、目的和作用
依据(国发23号)有文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强 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商贸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企业伤亡事故和遏制重 特大事故的发生。
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为企 业考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使用,同时可以作为 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安全生产评先的依据。
7.5.2.11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7.8.2.4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 以上的间距;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 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 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 询、服务和评审。
商贸企业主要包括:
本规范商贸企业主要是以百货业、购物 中心、酒店业等相关企业为主。其他商贸 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以危险品商贸为主业的企业不在此 考评范围内,其具体管理按国家有关法 规规章执行。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部20》06-10-25发布
2007-01-01实施
(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4.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保安人员职责; 6.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8.3.3.1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 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 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 2.0m,其 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8.3.3.3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 显的界线标识。
8.3.3.4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12) 承包商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 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 的个人或团体。
(1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在本规范中是指宾 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 、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 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 厅,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 消防组织 (三)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四) 消防安全措施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六)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人员密集场所பைடு நூலகம்防安全管理》节选:
5.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 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 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 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 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 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二、编制的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新消防法》、《职业病 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 知》、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 生标准》、《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等。
(8) 资源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 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9) 风 险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10)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1) 相关方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 或个人。
四、术语和定义
(1) 安 全
(国家标准(GB/T28001)对“安全”的定义)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 险的状态。
(2)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 防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 行为,使各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 经营状态,并能够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规范化建设。
7.5.2.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7.5.2.7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 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5.2.8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 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5.2.9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5.2.10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 装栅栏、卷帘门;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 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 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 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5.2.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7.5.2.2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 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7.5.2.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 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3)安全绩效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安全管理工作方 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4) 事故隐患
致事故发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 管理缺陷等导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
(5) 事 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6) 事 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
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7) 危 害
可能会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 、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根源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