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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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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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建设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 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者中标人不 愿意签订施工合同放弃中标项目,其法律后果如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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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项目业主由于与中标人进行沟通涉及到项目的建设价款的 实质问题,已经属于泄露标底的行为,中标人的中标行为无效。且根 据有关的规定,中标后合同价款是不能改变的,项目业主只能选择第 二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当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发出招标公告进 行资格预审后,不应与个别投标人进行单独的沟通。任何投标人对招 标文件有疑问时,均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认为有必要 进行答复时,应当向每一位投标人寄送答疑书,以免不经意之间违反 招投标法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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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合同条款约定模糊、前后矛盾,导致履行过程中产生争LO议GO。
实例:甲方(业主)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 其中约定:
第2条: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第3条:工程承包范围为一次性包干; 第4条:工程合同造价为人民币610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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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签订合同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履行合同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纠纷处理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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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招投标的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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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开标、评标 中标
邀请要约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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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
只有违反《招投标法》的 两种强制性规定才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 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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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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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过程中,乙方按时竣工,期间甲方按约支付了工程进 度款6100万元,但是乙方一直没有提出竣工结算。经催 告后,称按照合同的约定不需要结算。甲方只好单方委托 审价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造价鉴定,将鉴定,工程结算造 价为4200万元,也就是说,业主方多付了1900万元。为 此,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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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签订施工合LO同GO?
设立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中标后拒签合同,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我国《招投标法》并未规定投标保证金,与之配套的《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 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 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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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垫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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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 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 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 不予支持。
减项目要经甲乙双方签证,发生材料调价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人力不可 抗拒的灾害等,可以对本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价款收 取进度款。 第10条: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30日内提出竣工结算,甲方在接到结 算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0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作同意论,双方 应在15日内办完全部结算手续。 第17条:付款进度(1)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造价的50%;(2)结 构完成后,预付工程造价的30%;(3)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 后一次性付清。
后来双方就工程价款的支付产生纠纷。问:应按哪一个合同结 算工程款?
低价
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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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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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 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 程价款的根据。
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应按备案的合同进行结算,行业主管部门还对合同 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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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发 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 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 标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
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 与招投标法相违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
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 变,要么降低工程价款、下浮让利、增加付款条件、延长 付款期限、垫资、支付保证金、缩短工期、肢解工程等。
其判断标准有二项: 一、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 二、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如果是 对白合同的具体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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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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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对某住宅项目通过“总包+指定 分包+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发包。通过招投标方式和 施工 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约定范围包括住宅项目土建、安装、装 饰等工程,其中部分机电工程(含弱电、消防等工程)为指 定分包工程。电梯工程、专业配套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 实施过程中,A公司项目管理部按照直接发包的方式制作了 《弱电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主体为业主方和弱电施工单位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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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 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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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LOGO
1、项目管理部按直接发包的方式签订《弱电工程承包合同》 是否违法?
2、如果以指定分包的方式签订该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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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严格按照规定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招投标。对于 需要特定单位施工的项目,可以运用指定分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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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泄漏标底,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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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大型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项目业主为能以最低的 价格获取最佳的投标人,在标书发售后,积极与各投标人 联系,沟通。后来项目业主选择了一个条件比较合适的投 标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留下了多份往来函件,其中对 项目的建设报价进行了交流。选择的投标人中标后,在签 订合同前,由于材料的价格飞涨,认为其完成项目建设将 出现亏损。于是,中标人提出了中标无效的意见,要求加 价否则就不干。最终中标人“成功跳墙”,并导致项目业 主被迫以高价选择第二中标人。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订合同书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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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的有效结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两个法律后果
其一,对中标的投标人而言,双方的合同关系确定了;双方 准备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的合同。 其二,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而言,投标因招标人未做承诺而失 效。此时招标人应通知未中标人,并应返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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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解决要点:
--------尽量不要签订黑白合同,如果要想获得合理低价,通过正式的 招标程序基本上能够实现。
--------如果要签订,应寻求合理的理由,签订补充协议,并且备案。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
关于垫资问题可以约定在源自文库式合同中。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 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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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被告系一房地产工程项目招投标双方。被告于1993年11月22日经 批准进行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公司参加投标,经评议原告中标,被 告于1993年1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 积74781平方米,中标造价8000万元,并要求原告于12月25日签订工 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发出中标通知后,被告指令原告先做开 工准备,再签工程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平整了施工场地,进了桩架 等开工设备,并如期于28日打了二根桩,完成了工程开工仪式。工程 开工后,被告借故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直到1994年3月1日 才书面函告原告,声称“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多次协商,未 果。原告起诉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中标通知书 ,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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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的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必须招标 的规定
导致中标 无效的规定
(6种)
责令改正的 规定
其他强制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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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LOG1O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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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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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某项目业主进行一项工程建设的招标,一外地企业 最终中标。由于外地企业希望能与项目业主进行长期的合作,为此双 方在签订合同进行谈判时,外地企业表示,愿意与项目业主按中标价 签订一份合同用于施工合同的备案;同时按比中标价低150万元的工 程款和垫资到合同总价40%的条件与项目业主签订一份合同用于实际 执行,并且在该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双方实际执行工程施工的唯一 合同,其他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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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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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未施工
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一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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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 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 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大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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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已经开始施工
-----拒绝签订合同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
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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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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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45条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 1996年发布) 第四条: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 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 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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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多种多样 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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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建设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 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者中标人不 愿意签订施工合同放弃中标项目,其法律后果如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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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项目业主由于与中标人进行沟通涉及到项目的建设价款的 实质问题,已经属于泄露标底的行为,中标人的中标行为无效。且根 据有关的规定,中标后合同价款是不能改变的,项目业主只能选择第 二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当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发出招标公告进 行资格预审后,不应与个别投标人进行单独的沟通。任何投标人对招 标文件有疑问时,均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认为有必要 进行答复时,应当向每一位投标人寄送答疑书,以免不经意之间违反 招投标法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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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合同条款约定模糊、前后矛盾,导致履行过程中产生争LO议GO。
实例:甲方(业主)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 其中约定:
第2条: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第3条:工程承包范围为一次性包干; 第4条:工程合同造价为人民币610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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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签订合同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履行合同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纠纷处理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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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招投标的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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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开标、评标 中标
邀请要约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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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
只有违反《招投标法》的 两种强制性规定才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 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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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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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过程中,乙方按时竣工,期间甲方按约支付了工程进 度款6100万元,但是乙方一直没有提出竣工结算。经催 告后,称按照合同的约定不需要结算。甲方只好单方委托 审价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造价鉴定,将鉴定,工程结算造 价为4200万元,也就是说,业主方多付了1900万元。为 此,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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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签订施工合LO同GO?
设立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中标后拒签合同,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我国《招投标法》并未规定投标保证金,与之配套的《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 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 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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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垫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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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 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 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 不予支持。
减项目要经甲乙双方签证,发生材料调价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人力不可 抗拒的灾害等,可以对本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价款收 取进度款。 第10条: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30日内提出竣工结算,甲方在接到结 算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0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作同意论,双方 应在15日内办完全部结算手续。 第17条:付款进度(1)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造价的50%;(2)结 构完成后,预付工程造价的30%;(3)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 后一次性付清。
后来双方就工程价款的支付产生纠纷。问:应按哪一个合同结 算工程款?
低价
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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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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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 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 程价款的根据。
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应按备案的合同进行结算,行业主管部门还对合同 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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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发 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 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 标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
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 与招投标法相违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
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 变,要么降低工程价款、下浮让利、增加付款条件、延长 付款期限、垫资、支付保证金、缩短工期、肢解工程等。
其判断标准有二项: 一、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 二、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如果是 对白合同的具体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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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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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对某住宅项目通过“总包+指定 分包+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发包。通过招投标方式和 施工 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约定范围包括住宅项目土建、安装、装 饰等工程,其中部分机电工程(含弱电、消防等工程)为指 定分包工程。电梯工程、专业配套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 实施过程中,A公司项目管理部按照直接发包的方式制作了 《弱电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主体为业主方和弱电施工单位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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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 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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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LOGO
1、项目管理部按直接发包的方式签订《弱电工程承包合同》 是否违法?
2、如果以指定分包的方式签订该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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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规定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招投标。对于 需要特定单位施工的项目,可以运用指定分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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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泄漏标底,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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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大型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项目业主为能以最低的 价格获取最佳的投标人,在标书发售后,积极与各投标人 联系,沟通。后来项目业主选择了一个条件比较合适的投 标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留下了多份往来函件,其中对 项目的建设报价进行了交流。选择的投标人中标后,在签 订合同前,由于材料的价格飞涨,认为其完成项目建设将 出现亏损。于是,中标人提出了中标无效的意见,要求加 价否则就不干。最终中标人“成功跳墙”,并导致项目业 主被迫以高价选择第二中标人。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订合同书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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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的有效结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两个法律后果
其一,对中标的投标人而言,双方的合同关系确定了;双方 准备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的合同。 其二,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而言,投标因招标人未做承诺而失 效。此时招标人应通知未中标人,并应返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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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解决要点:
--------尽量不要签订黑白合同,如果要想获得合理低价,通过正式的 招标程序基本上能够实现。
--------如果要签订,应寻求合理的理由,签订补充协议,并且备案。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
关于垫资问题可以约定在源自文库式合同中。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 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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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被告系一房地产工程项目招投标双方。被告于1993年11月22日经 批准进行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公司参加投标,经评议原告中标,被 告于1993年1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 积74781平方米,中标造价8000万元,并要求原告于12月25日签订工 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发出中标通知后,被告指令原告先做开 工准备,再签工程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平整了施工场地,进了桩架 等开工设备,并如期于28日打了二根桩,完成了工程开工仪式。工程 开工后,被告借故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直到1994年3月1日 才书面函告原告,声称“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多次协商,未 果。原告起诉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中标通知书 ,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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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的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必须招标 的规定
导致中标 无效的规定
(6种)
责令改正的 规定
其他强制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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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LOG1O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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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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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某项目业主进行一项工程建设的招标,一外地企业 最终中标。由于外地企业希望能与项目业主进行长期的合作,为此双 方在签订合同进行谈判时,外地企业表示,愿意与项目业主按中标价 签订一份合同用于施工合同的备案;同时按比中标价低150万元的工 程款和垫资到合同总价40%的条件与项目业主签订一份合同用于实际 执行,并且在该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双方实际执行工程施工的唯一 合同,其他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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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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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未施工
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一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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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 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 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大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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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已经开始施工
-----拒绝签订合同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
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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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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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45条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 1996年发布) 第四条: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 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 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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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多种多样 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