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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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

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12.01)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 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

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

《规范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3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

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

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

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

《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四、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的解释问题,涉及具体经济活动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建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以上意见,供参考。”

4 国有企业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包括纯国企、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公安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二、三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5 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6 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6.1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

997]9号1997年2月27日)

“三、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及方式。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7 国有资产法采用了“国家出资企业”概念,未定义国有企业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关于“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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