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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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什么是普世价值

作者:唐逸

只有作为一切价值基础的价值,才是普世价值,那就是自由

西方自由法观念的演进

亚里士多德指出,自然的正义不同于约定的正义,前者在任何地方都有效。

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乃是合于自然的正确理性,是永恒之法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律令是“趋善避恶”。实体法源于自然法,合义的法律对良心有约束力,不合义的法律对良心没有约束力

所谓“普世”,其实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用语。“普世的”是拉丁文oecumenicus的意译,这个词来源于希腊文,除“普遍”之义外,还含有“根”的意味,是一个富含价值意义的词(这个词自中世纪以来便被基督教会用来自称“普世教会”)。而“普适”仅仅涵有“普遍适用”的技术意义。我们可以说“诚实”、“负责”等是普适价值,但不能说它们是普世价值。只有作为一切价值基础的价值,才是普世价值,那就是自由。

自然法规定人有天然的自由

按照欧本海姆等人的分析,自由的概念结构有三个维度,即:自主的主体,限制,可能性。一个人不受某限制去做可能的某事,就是自由。不受社会的限制,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和社会伦理规范及舆论的支持,也就是其他公民允许,甚至支持他去做,这才构成公民的自由权利。然而法律赋予公民自由,法律本身必须是自由的,在制定法律之前,立法者必有自由的信念。因此,自由的真正涵义之一是:自由必先于法律;自由是天然合法的,不需要证明其合法性,而对自由的一切限制必须证明其合法性(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只有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才是合法的)。一个社会,必得先有服膺或信仰自由的风气,方能制定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在西方,这便是自然法传统。

这个传统非常悠久。在希腊悲剧中,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反抗国王禁止安葬她哥哥,她的理由就是根据“神法”,哥哥有安葬的权利。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自然的正义不同于约定的正义,前者在任何地方皆有效适用,而后者是在特定区域内约定俗成的。然而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提出自然法。纪元前三世纪,斯多亚派的哲学家克利斯普可能是自然法的最早表述者,他指出,宇宙秩序体现为一种动力原则(逻格斯或神),人性是它的体现,道德是按照自然本性(理性)生活,自然法便是理性认定的基本价值。

早期斯多亚派提出的“大城邦”观念,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他们认为,有地域界限和立法的城邦,是人为的构造,是小城邦,真正的城邦便是世界,是大城邦,乃是神与人共同的居所,分享共有的理性,而大城邦的法即自然法,称为“正确的理性”。

纪元前二至一世纪的西塞罗作出更明确的表述:“真正的法乃是合于自然的正确理性,它普遍适用,永住不变;它命令人承当责任,禁止人胡作非为;此在雅典,在罗马,在今天,在未来,是同一永恒之法,在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率皆适用。”西塞罗还指出,神是自然法的制定者、推行者和裁判者。也就是说,自然法是独立于人类意志的、理性认定的基本价值,来自宇宙的本体结构(逻格斯或大神)。

然而这理性认定的价值,内容是什么?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律令是“趋善避恶”,其他原则由此导出,即:保存自我,教养后代,求真理和幸福。这里“保存自我”即后世(如洛克)理解的生命、自由、财产。托马斯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故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有约束力,不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没有约束力,人民有权推翻这种法律及强行这种法律的暴君,除非考虑暴力方式弊大于利。这就是“自由先于法律”的根据。

中国有没有类似自然法的传统

在我国传统中,有没有自然法?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孟子到理学,认为伦理价值源自天理,就是人类本性中的四端(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人通过“诚敬存之”,克服私欲,达到四德(仁义礼智)。《朱子语类》称:“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的件数。”也就是说,人从天接受的“天理”就是“仁义礼智”,而“礼”就是三纲(君臣等级制度),即《礼记·哀公问》所谓“非礼无以定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这个学说将人性规定为接受天理的容器,人从天接受的不是理性和自由意志(可以选择构造价值),而是包含固定制度的三纲五常,这一切皆是永恒不易的“理”,就是董仲舒所谓“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亦即“天人合一”。这与自然法规定人有天然的(先于法律的)自由,迥乎不同。

那么中国有没有类似自然法的传统?《老子》体系中没有君臣构架,对基本制度价值的表述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自化、自正、自富云云,就是说人人有政治上的选择自由,这种自由是对自然之道的内省(守之)而来的价值抉择。自化蕴含无限的选择可能,而且这种自由源于自然之道,所以是先于法律的。老子政治学说在结构上与儒教相反,完全否定周政的“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也就杜绝了类乎理学的三纲之终极制度价值。老子阐释的人性,就是天然具有自化、自正、自富能力的自由主体。西方哲学界大抵承认老子自然法,而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尚待开发。

首先要解决“什么是价值”

然而以自然法为自由的根据,必须信仰大神、逻格斯或道,而现代多元社会不可能人人有这类信仰。那么自由有没有普遍的根据呢?现代人权文件提出的理由是“共同的理解”。然而为什么有这样而不是别样的共同理解?有必然或十分充足、不可驳倒的理由么?康德主张,人有自由意志,就是普遍自由的根据。这里,需要究问的是:为什么“自由”是普世价值?

首先要问:什么是价值?

《新华词典》对“价值”的定义有两条:“一、(某事某物的)效用或意义。二、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等等。”第二条是某种政治经济学的定义,不属于一般价值,可忽略。且看第一条的一般含义。这里是以“效用”“意义”来定义“价值”。再来查该词典的“效用”,释义为“消费者从一定的商品组合中获得的满足程度”。又回到政治经济学去了。那么再来查“意义”,释义为“价值;作用”。以“意义”释义“价值”,又以“价值”释义“意义”,等于什么也没说。再来查“作用”,释义为“一事物对他事物产生的影响,也指所产生的影响;一事物对他事物产生某种影响的活动或功能”。也就是说,如果用“作用”定义“价值”,则“价值”就变成“作用”了,根本不知道“价值”本身是什么。再来查“价值观”,释义为:“关于价值的一定信念、倾向、主张和态度的观点。起着行为取向、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和尺度的作用。一个人的价值观受其所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地位、教育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是指对于价值的倾向等,然而没有价值取向,怎么会有倾向呢。如此看来,许多公众不明价值为何物,也就不足怪了。

西方关于价值的理解,有主观论、客观论、实践理性论三派,限于篇幅,不暇多论,这里只谈笔者的观点。我们知道,自然界的存在物,皆有自然属性,如质量、硬度、体积、形状等等。但人类构造的观念或理念,没有自然属性。我们说善,并不是说世界上有一种东西叫善,或某一种东西的自然属性是善。善只是一个概念,只能用其他概念来解释,或用我们对它的心理反应之描述来解释。价值就是一个概念,而且是评价性的概念,因此价值取向就是一种评价性的态度。评价,是自然界没有的,而是人类理性基于认识所作的判断。西方有哲学家提出过,即使没有人类存在,一个清洁、有序的世界,也比一个肮脏、混乱的世界更美。然而如果没有人类存在,谁来判断和陈述前者比后者更美呢?而且也不是所有人会认为清洁有序是美的,比如庄子之徒便认为混沌更美。可见,价值是人的判断,社会价值的表达,需要价值话语。简单地说,认为什么是好的、美的等等,就是价值判断,而好、善、美、公平、正义、自由等等就是价值。这是价值论意义上的用法。在日常用法中,“价值”有时可以作“效用”的同义词,例如“这种植物有药用价值”。本文所讨论的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

主流价值可以成为社会的推动力

既然价值是人的判断,也就维系于主体。一个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在一定知识和经验的层面上,通过观察、比较、权衡、思考,作一个评价性的决断,就是价值。如果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作出同样判断,成为一种风气或社会意识,就可能成为该社会的主流价值。此时,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这种价值取向可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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