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资薪金计提问题[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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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工资薪金计提问题[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月薪制的方式来支付员工薪酬,因此,财务人员每个月都需要对职工薪酬进行计提。然而,许多财务人员在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操作并不规范,导致计提结果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无法满足企业财务管理及报税的需求。
一、计提的概念
计提就是计算和提取。按规定的比率与规定的基数相乘计算提取,列入某科目。是指在一个规定的基数上(如支付的合法员工薪酬),乘以规定的比率(如应付福利费全国规定的都是工资的14%),按此方法计算出来的就是应提取的应付福利费过程,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就是对后一句话的解释。
计提可简单理解为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事先将预计要发生的费用或制度规定要提取的各项准备列入当期损益。
二、工资薪金是否需要计提
工资是否需要计提,要根据所发放的工资相对应的时间,采用下发制和当月结算制的处理是不同的。
对每月的“工资”进行计提是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和单位基本采用工资下发制,即当月发放的工资是上个月的,而权责发生制又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要记在当月,所以在财务处理上要先计提本月的工资,依据历史情况暂估该月发生的工资费用,同时发放上月工资。
下发制,工资发放一般都在10号以后,工资计算和发放的滞后性,需要在月末做计提分录入账。计提时:通过“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核算便于成本费用归集和月末的结转。每月发放工资,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这样就满足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如果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工资就不要计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资,比如工资分摊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去,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注意事项:
企业在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注意是否国家有相关的计提标准而加以区别处理。一般而言,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赞、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门交纳的工会经费等。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而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干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三、会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数)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发工资数)
其他应付款——社保/医疗等(代扣代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