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及道路旅游运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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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及道路旅游运输合同范本
旅游合同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对旅游合同概念的正确理解是研究旅游合同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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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给您提供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助您在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谢谢阅读。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
一、“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北京春畅旅行社)
点评:该合同条款中“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消费者)伤害的,甲方(经营者)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实际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甲方应承担相被过滤广告
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规定消费者在旅游中,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甲方(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二、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第4项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北京密云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向消费者做出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将该条款改为“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仍不能弥补甲方(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穴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雪
点评:此条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经营者)才承担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经营者)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将该合同条款改为“甲方(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北京神舟国旅集团)点评:此条款为违法、不公平条款。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条款中设定的“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修改建议:取消此不公平、违法条款。五、“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包含机、车、船票损失费,定房损失费,通讯联络费和保险费的损失)”。(北京春畅旅行社)点评:该条款规定如果甲方(旅行社)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或因组团人数不够而单方取消团队计划,只“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这一格式合同条款只是将消费者已付费用退还,对于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对于因不可抗力取消团队计划,消费者不要求赔偿。但是,对由于是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修改此条款:“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够组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取消计划的,消费者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因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计划的,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包含机、车、船票损失费,定房损失费,通讯联络费和保险费的损失)。
六、“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北京欢乐之旅旅行社)点评:该条款是经营者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中规定,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时应当通知消费者,否则应支付违约金。那么,如果经营者在履行通知行为后,就可以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免责吗?该条款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