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23讲_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和它的合伙人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P92)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一种合伙企业。

【提示】广义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不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

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102)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案例】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投资成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2:1:1:1。现A企业欠B公司100万元的货款到期无法偿付,而A企业的财产仅剩60万元。

【分析】

(1)欠付B公司的100万元应当先以A企业的财产清偿;

(2)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务,B公司有权不按先后顺序、不论各自的财产份额多少,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3)假定甲向债权人清偿了这40万元债务,甲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损益分配规则中约定的比例向乙(40×1/5)、丙(40×1/5)、丁(40×1/5)进行追偿。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

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

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

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

【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不论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首先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求偿,而不应当向合伙人个人直接请求债权。

【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BCD

【解析】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4:3:3)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丁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连带责任)。

考点3: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P103)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①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例题1·单选题】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7年)

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A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选项A正确);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B正确)。(2)选项C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选项C错误);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D正确)。

【例题2·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016年)

【答案】×

【解析】“不得抵销,不得代位”。

【例题3·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2011年)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