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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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指南
(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美丽城镇建设的规范引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是:1.总则;2.功能便民环境美;3.共享乐民生活美;4.兴业富民产业美;5.魅力亲民人文美;6.善治为民治理美;7.城乡融合体制机制;8.群众主体。
本指南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员:何青峰余建忠江勇董翊明
赵华勤余伟张如林吴敏
范征张焕发王海琴朱振通
程红波洪明张艳琼何家骏
陈奋飞翁大伟吕文佳范嘉诚
徐硕含柴舟跃陈信王丰本指南主要审查人员:张奕
目录
1 总则 (1)
2 功能便民环境美 (4)
2.1 深化环境综合整治 (4)
2.2 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 (6)
2.3 推进市政设施网络建设 (8)
2.4 提升城镇数字化水平 (11)
3 共享乐民生活美 (14)
3.1 提升住房建设水平 (14)
3.2 加大优质商贸文体设施供给 (16)
3.3 提升医疗健康服务水平 (18)
3.4 促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20)
3.5 加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 (21)
4 兴业富民产业美 (24)
4.1 整治提升“低散乱” (24)
4.2 搭建主平台 (25)
4.3 培育新业态 (26)
5 魅力亲民人文美 (29)
5.1 彰显人文特色 (29)
5.2 推进有机更新 (31)
5.3 强化文旅融合 (34)
6 善治为民治理美 (36)
6.1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36)
6.2 全面提升公民素养 (37)
6.3 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38)
7 城乡融合体制机制 (40)
7.1 统筹空间布局 (40)
7.2 统筹要素保障 (41)
7.3 统筹公共服务供给 (42)
8 群众主体 (45)
附录1 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47)
附录2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指南图示 (50)
规范性引用文件 (61)
1 总则
1.0.1 为指导实施“百镇样板、千镇美丽”工程,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制定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建制镇(不含城关镇)、乡、独立于城区的街道开展美丽城镇建设。美丽城镇建设以建成区为重点,涵盖行政辖区全域。若干规模特大行政村可参照执行。
1.0.3 美丽城镇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融合发展,统筹兼顾、彰显特色,改革统领、创新驱动,分类推进、久久为功,群众主体、共同缔造等原则。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着眼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全域美丽新格局,打造现代版“富春山居图”,为美丽中国提供浙江样板。
1.0.4 美丽城镇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有100个左右小城镇率先达到美丽城镇样板要求;到2022年,有300个左右小城镇达到美丽城镇样板要求,其他小城镇达到以“十个一”为标志的美丽城镇基本要求,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全省小城镇高质量全面建成美丽城镇,同步高水平基本
实现现代化。
1.0.5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并结合我省实际,将美丽城镇分都市节点型(为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服务,可发展成都市区或省域中心城市的卫星城)、县域副中心型(具有较强的区域中心功能,相当于县级副中心地位)、特色型(具有较强特色优势资源,可提供较强的产业带动和就业支撑)、一般型(为周边乡村服务,承担基层管理职能)四种类型。前三类为示范创建对象。其中,特色型又分为文旅、商贸、工业、农业特色4个子类。
1.0.6 美丽城镇建设应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引领,统筹推进空间布局、生态保护、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文化传承、社会治理等相互融合,协同发展。
1.0.7 美丽城镇建设的“十个一”标志性基本要求是指:一条快速便捷的对外交通通道、一条串珠成链的美丽生态绿道,一张健全的雨污分流收集处理网、一张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网,一个功能复合的商贸场所(指便利店、连锁超市、综合市场、商贸综合体或商贸特色街等)、一个开放共享的文体场所(指图书馆、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或文体中心等),一个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体系、一个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体系、一个现代化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一个高品质的镇村生活圈体系,简称“2
道2网2场所4体系”。
1.0.8 美丽城镇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功能便民环境美
2.1 深化环境综合整治
2.1.1 保护生态格局
因地制宜保护小城镇山水林田湖草总体格局,系统修复与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
2.1.2 深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持续深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整治环境卫生、城镇秩序、乡容镇貌,消除“脏乱差”现象。
2.1.3 创建“无违建”乡镇
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创建“无违建”乡镇。
2.1.4 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治理工业废气污染,禁止秸秆焚烧,控制施工扬尘、道路扬尘,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设置空气质量检测点,空气质量应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
2.1.5 综合治理河湖水域
监测、监控水环境质量,河湖等各类水体达到相应水体功能区水质要求。
2.1.6 防治噪声污染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噪声功能区标准。
2.1.7 防治农业污染
综合治理土壤环境,防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用高效环保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实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1.8 固体废弃物处置
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闭环监督管理,实现源头减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