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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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2;
(四)核心保护围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批准公布)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街区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核心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清单;
(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六)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濒危标准)因保护不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
(一)保护围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保护围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保护围历史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列入濒危,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补救)已被公布为濒危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
政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并在一年提出复审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对于已经改善,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可以提出撤销濒危,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称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撤销濒危或撤销称号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十五条(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的主要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容:(一)街区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二)保护原则和详细确定保护容;
(三)确定保护围,划定核心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确定保护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方案;
(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
(七)有效实施保护规划的政策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公众参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就保护规划的容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建筑拆除、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影响公众利益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前两款规定的专门说明,应当作为保护规划送审材料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规划送审及备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