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奖励基金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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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奖励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校长奖励基金的申报与评审,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第一条校长奖励基金是学校用于奖励在年度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教职员工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所有校长奖励基金获奖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二、奖励类别

第三条校长奖励基金设常规奖和特别嘉奖两种奖励,并分设集体奖和个人奖。集体奖指以学校各级单位或团体名义获得的奖励;个人奖指以学校教职员工个人名义获得的奖励。

(一)常规奖

常规奖指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的周期性和即时性评选的奖励。常规奖分为教育教学类、科技类、管理与服务类三大类。

1.教育教学类

包括学校普通全日制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奖励。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纳入教育教学类。

主要项目如下:

(1)教学能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优秀导师、指导教师;

(2)专业建设成为重点、特色等突出专业;新增本科专业和学位点;

(3)精品课程;出版主编教材;

(4)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立项;

(5)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与实施;

(6)实习基地、培养创新基地、实验室建设立项;

(7)学科(含专业、课程)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

(8)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2.科技类

包括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奖励。主要项目如下:

(1)纵向科研课题立项;

(2)科技成果获奖;

(3)学科建设方面的创新团队、产学研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

(4)发明专利;

(5)学术专著;

(6)论文收录。

3.管理与服务类

校属各单位及其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开展管理和服务中,为推进学校工作或重大活动起到组织、参与或协助作用,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奖的项目。主要项目如下:

(1)获得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厅局级及以上级别(以获奖证书或者文件的公章为准)的中国共产

党组织、国家政府及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

(2)专项工作竞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文体活动、知识竞赛(不含学科竞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特别嘉奖

特别嘉奖主要奖励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对学校办学层次的提升、办学范围的扩大、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办学影响的增强具有重大作用和原创意义的项目。特别嘉奖项目为常规奖励未列入的项目,主要项目如下:(1)新增博士后流动站;

(2)新增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项目的资质;

(3)新增办学领域且具有一定规模;

(4)根本性提升招生层次;

(5)专项管理、服务工作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和突出成绩;

(6)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见义勇为、救困扶危等行为事迹显著、影响突出,并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7)其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

特别嘉奖纳入管理类组织评奖。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项目作为特别嘉奖项目提交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评奖依据

第四条所有奖励必须具有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依据。

特别嘉奖项目必须具有相关支撑性文件、数据和资料。

常规奖励项目必须具有文件或奖状原件。

第五条作为依据的文件或奖状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国家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级组织的发文或授奖。

第六条以下项目不列入校长奖励基金评奖:

1.学会、研究会、协会等非编机构及除工会、共青团外的社会团体的评奖;

2.专项工作竞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不含二等奖)以下奖励;

3.学校教职员工的校外兼职取得的奖励(署名南华大学作为参评单位或个人除外);

4. 未纳入教育教学、科研类奖励的文章、论文及其奖励。

5.优胜奖;

6.组织奖;

7.文体活动、知识竞赛厅局级一等奖(不含一等奖)以下的奖励;

四、评奖标准

第七条常规奖励按照分类制订的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核定。

1.教育教学类奖励分别按照《南华大学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南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南华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核定。

2.科技类奖励按照《南华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核定。

3.管理与服务类奖励按《南华大学校长奖励基金特别嘉奖及管理与服务类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核定。

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其他奖励项目独立办理,不纳入校长奖励基金项目奖励。

第八条特别嘉奖项目及其标准的核定由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校务会审定,不与常规奖重复奖励。

第九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级别给予评奖。

五、评审办法

第十条学校成立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科研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评定校长奖励基金的各类奖励。

评审办公室设党政办,党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组织初评教育教学类、科技类、管理与服务类三个类别奖励。

1.教育教学类:

(1)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初审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由教务处组织初评;

(2)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高教所所长任副组长,负责初审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由高教所组织初评;

(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处长任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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