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建设部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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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
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建设部
文号:民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2005-5-17
执行日期:2005-5-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建设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级城市中新的居民区、街巷、桥梁和自然景观不断涌现。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许多城市的地名管理与城市规划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以致出现城市地名重复、无序等问题,不仅给城市管理、人民生活带来不便,而且降低了城市的文化品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为加强城市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积极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地名规划是在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基础上,依据国家地名管理和有关规范,对城市新生地名作出的科学规划。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有利于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对城市管理具
有重要意义。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从建设现代化城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二、城市地名规划的范围主要是各级建制市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广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地名规划要考虑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城市地名规划工作从2005年开始实施,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
三、地名管理是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各级地名管理和城乡规划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地名管理部门要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制订好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的城市地名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城市地名规划工作。
四、各地在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时,应安排专业人员,经过国家或省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地名规划方案。该项工作要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基本方针,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等编制原则。
五、城市地名规划工作要按照调查了解城市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城市规划的现状及特点,确定地名类型和地名系列,设计各类地名命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征求意见,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设计书、规划图,审批公布等基本程序和步骤进行,力争达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地名进行合理的层次设计,拟订各层次地名序列和地名群,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图等项工作目标。
六、为保证城市地名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地名规划方案评定、审批制度。地级城市的地名规划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专业部门组织评定,县级市和县城的地名规划应由地级市(地区、州、盟)地名专业部门组织评定。通过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名规划方案经审批后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
七、各级地名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地名,经批准的地名,方准予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
八、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解决开展地名规划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问题,确保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