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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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

学生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学生在享受医疗待遇同时必须遵守我校制 订的学生医疗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现将有关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保障对象

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高专学生;在复旦注册接受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 且其在内地 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新生在 9 月 1 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 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学校定点医疗机构

邯郸/ 江湾校区定点医院:长海医院

住院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一条 本市住院医疗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条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

及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上海市为大枫林校区定点医院: 中山医院

张江校区定点医院: 曙光医院

其中,本市门诊住院必须按本 在起付标准

学生设立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承担。大学生住院医

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三级医院300元;(二)二级医院100 元;(三)一级医院50元。

第三条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校园卡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在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 日内到定点医院

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

联)交

至定点医院,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

件。

第四条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的,

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上予以注

明。

第五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

究、

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门诊住院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

算。

第六条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

算。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与就医管

第一条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医疗是指下列大病的门诊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透

析;

恶性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

血。

第二条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

用,

部由统筹资金支

付。

第三条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

登记申请表、校园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后学生每次就医

挂号和付费记账时向定点医院出示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

件。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第四条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

大病

医疗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的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

注明。

第五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

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征得学校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

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一条属于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

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在校医院门诊就诊,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在符合规定的

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学校承担80%,个人承担20%;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可在

校医院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承

担。

第二条普通门诊必须先到校医院就医,直接使用校园卡支付个人负担的10%医疗费。

第三条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

史上注明转诊建议,到校医院开具转诊凭证后,在转诊凭证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到指定的转诊

医院就

诊。

第四条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

生提出会诊除外)。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 元(含200

元)的项目,大学生需持检查单回校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进行

检查。

第五条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

算。未

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

担。

第六条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拨打电话120 急救中心或直接到就

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结算。

第七条如急诊后需要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

责人

或其指定的医生审核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

治。

社会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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