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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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目录(第四批) 2010年第7号公告(图)

2010-06-10 15:34:00 来源: 发改委网站跟贴 0 条手机看股票

2010年第 7 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09]2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目录(第四批)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目录(第一、二、三批)同时废止。

附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目录(第四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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