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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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之间或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及其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共同到公证处申办,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3)财产的权利凭证(房产证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订立协议的原因和理由;

(3)现有财产的物理状态和权利状态(包括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4)现有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5)现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的承担;(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及处分等;

(7)其他约定。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协议的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3)协议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法律和以转移、隐匿财产的形式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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