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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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山东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二、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院、研工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国家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六、参评范围: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本科直博研究生按硕士生身份或博士生身份,只能申请并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七年制学生第七年可按二年级硕士生身份参评。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6.本年度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不含补考成绩,下同),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7.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①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②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③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④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8.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
八、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2.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颁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十、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