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下半年飞检不符合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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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下半年山东省飞检结果问题汇总
一、标准或方法未变更或扩项。

例:
1.未按规定办理标准变更手续。

二、原始谱图未能提供,例:
1.原始记录中(气质原始记录)缺少内标物名称、离子源名称,(气相色谱原始记录)缺少载气流量;没有内标的唯一性编号,缺少标准曲线各个浓度点的谱图。

2.2018年5月27日批准的“JNZS18121检测报告中离子色谱原始记录”中缺少原始谱图,有电子版无打印。

三、平行样问题。

例:
1.原始记录未能提供平行样的原始谱图。

2.编号W00007报告中检测原始记录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氯化物等项目未按方法要求
测定平行样。

3. 编号为2018第061007号报告对应的检测任务单中XHWS18061007-002和XHZK18061007-001为平行样,但缺少平行样结果统计及偏差是否符合范围的判定。

四、数据链接不完整(滴定浓度数不准确、未有标定记录、低于检出限出数、分包后结果抄写错误、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

例:
1.原始记录缺少标准曲线方程、吸光度等信息
2.原始记录样品中浓度记录为“0”,最终检测结果为未检出(<O.5ug/g)
3.原始记录信息不全;嗅辨室缺少温湿度计。

4.化学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中,使用重铬酸钾标定的0.0996mol/L硫酸亚铁铵标准滴定溶液与GB601规定不一致。

5.监测报告中,总镍的测定原始记录缺少仪器限狭缝、测量波长、火焰头高度等信息。

6.监测报告中有全盐量的原始记录,但未见所用仪器(电子天平)使用记录。

7.镉的检测原始记录缺少仪器条件、标准物质溯源信息。

8.原子荧光光度计检验汞报告中,原始记录的环境温湿度中,湿度记录方式不合适,湿度50%应为相对湿度50%RH;未见测试标准曲线谱。

9.“国立(检) 字2018年第012号”报告中,环境空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缺少标况体积推导公式。

10.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检测数据没有按照标准进行折算。

11.编号为JC-1808-0026室内环境检测原始记录中未记录气相色谱仪的仪器条件。

12.千伏(kV)和千安(kA;计量单位大小写不正确。

13.检测原始记录中信息修改不符合规定,无修改人有效标识;
14.《现场检测记录单》缺少检验方法、标准依据以及所用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检定
有效期等信息。

15.原始记录(QRD-JH-2031)两次恒重质量差为3mg (14#),2.6mg《13#)不符合GB5009.3--2016标准中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的要求。

16.JC1600079空气中苯浓度检测原始记录中大气压读取精确位数不对,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17.抗拉荷载单位KN不正确,应为kN。

18.修改不规范(未划双线杠改)
19.道恩(2018) 检字J0003号检测报告的结果报告单(2) 中检出限标注10. 33mg/m3, 但结果出具0.17mg/m3和0. 13mg/m3均低于检出限。

20.道思(2017) 检字JC076号检测报告环已酮分包给济南万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济南万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已酮结果为含量结果<0.5ug,但道思(2017)检字JC076号检测报告环已酮出具的<0.33mg/m3和<0. 08mg/m3,核查采样记录,缺少环已酮的采样记录。

21.编号为潍丰检字(2018)第0005号检|测数据、检测时间和原始记录存在不对应的情况,缺少噪声检测原始打印条,删改不符合规定。

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之间不具可追溯性。

22.报告中铅、镉原始记录,其中的检测环境、样品质量、检测结果等多处笔迹和数值完全一致,原始记录均为复印件。

23.编号为QLZJ-E20180065检测报告非甲烷总烃采样原始记录缺少采样设备信息、颗粒
物采样原始记录,缺少采样设备流量设置信息。

五、超范围或空档期出报。

例:
1.编号为SDZN-20180506-008报告检测项目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
2.(HJ57-2017)的检测数据,核查“通过资质认定项目表”没有二氧化硫项目。

3.SDWZ-2018337出具的参数“排放速率”在通过项目表中无该参数。

4.编号诸环监(水》字共6分检测投告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项目:粪大肠菌群)出具了检测报告。

该机构未对C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HJ/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
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CJ 343-201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共3个作
废标准实施变更;诸环监(气)字2018年第01号至09号共9份使用作废标准(HJ/57-2000) 出具检测报告。

六、非授权签字人签报告。

例:
1.授权签字人李福生在签发报告时,未经省质监局考核通过。

2.原授权签字人离职,在无授权签字人情况下,检测机构于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
10月8日期间使用原授权签字人电子签名出具检测报告。

七、方法依据没有或不准确、或标准已作废。

例:
1.原始记录中参数挥发性有机物没有注明方法名称和方法依据。

八、分包不规范。

例:
1.编号为元检2018年第054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分包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PM10、PM
2.5、硫化氢臭气浓度),未提供委托方书面同意书,未建立分包方档案。

2.SDW报告,无委托方书面同意函,未按《SDWZ/CX05 分包管理程序》文件规定进行分包申请与审核。

报告中未明确标注分包方CMA编号,未明确标注分包方名称。

3.环测检字[2018]第126号检测报告中报告中未明确标注分包项目、未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技术能力,未注明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九、检定或校准不按期。

例:
1.检定/校准证书过期
2.仪器设备到期后未及时进行检定/校准(未开展检测工作)。

3.霉菌培养箱校准温35C,标准要求使用温度28C,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定/校准。

十、标准溶液不规范。

例:
1.滴定的浓度与标定记录中的浓度值不一致,缺少标准溶液有效期信息。

2.标准溶液缺少状态标识,不能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十一、其他。

例:
1.不能提供缴纳劳动保险证明。

2.报告副本封面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

3.出具的编号为SDGL-HJ的环境空气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结果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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