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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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通行做法,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由投资双方通过谈判议定。
9.以折中方式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条款的可比价格
7.维持国家定价
中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其中包括:对烟草、食盐、药品等产品,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等公用事业以及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等服务保留政府定价的权利等。
8.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中国保留对鳗鱼苗、铅、锌、锑、锰铁、铬铁、铜、镍等共84个税号的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3.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
除一般WTO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WTO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包括:中国经过谈判,获得了对农业提供占农业生产总值8.5%“黄箱补贴”的权利;在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问题时,享有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在争端解决中,有权要求WTO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等。
承诺在整个中国关境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统一实施贸易政策。
3.确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承诺公布所有涉外经贸法律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设立“WTO咨询点”对有关成员咨询的答复应该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对企业和个人也将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政策信息。
5.保留国营贸易体制
WTO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为使中国在加入WTO后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中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即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保留了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同时,参照中国目前实际进出口情况,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的比例作了规定。
4.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议的机会
承诺在与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5.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
承诺在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外贸经营审批权,已享有部分进出口权的外资企业将逐步享有完全的贸易权。贸易权仅指货物贸易方面进口和出口的权利,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不同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权取决于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作出的承诺。
6.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其中包括:地方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进口税减免等。
2.享受非歧视待遇
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加入前在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将会被取消或逐步取消。其中包括: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法案,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中国可享受WTO纺织品一体化的成果;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规定期限内(15年)取消等。
9.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进行管理和审批
(二)基本义务
1.遵守非歧视原则
中国承诺在进口货物、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并对目前仍在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做法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2.统一实施贸易政策
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全面参与世界贸易体制
其中包括:全面参与WTO各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在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体制下进行双边磋商;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对于现在或将来与中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将要求与其进行双边谈判,并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的问题,从而为中国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
中国加入WTO的基本原则
江主席说,我1993年与克林顿总统在西雅图会晤时,即同他谈过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的合法席位的问题,现在已叫世界贸易组织。我当时阐明了三条原则,现在仍然适用。第一,世贸组织既然是一个国际组织,没有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参加是不完整的。第二,中国只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参加。第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其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平衡。
6.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加入WTO后,将已有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并承诺今后除非符合WTO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
7.不再实行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遵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取消协议禁止的出口补贴,通知协议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
在中国加入WTO后l5年内,在采取可比价格时,如中国企业能明确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可以该产品的国内价格作为依据,否则,将找替代价格作为可比价格。该规定也适用于反补贴措施。
10.接受特殊保障条款
在中国加入WTO后12年内,如中国出口产品激增造成WTO成员国内市场紊乱,双方应磋商解决,在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应采取必要行动时,中国应采取补救行动。如磋商未果,该WTO成员只能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范围内,对中方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11.接受过渡性审议
在中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谈判所作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10年完全终止审议。中方有权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质疑,要求WTO成员履行承诺。
4.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
为使中国相关产业在加入WTO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例如:在放开贸易权的问题上,享有3年的过渡期;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l—6年内逐步实施等。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通行做法,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由投资双方通过谈判议定。
9.以折中方式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条款的可比价格
7.维持国家定价
中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其中包括:对烟草、食盐、药品等产品,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等公用事业以及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等服务保留政府定价的权利等。
8.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中国保留对鳗鱼苗、铅、锌、锑、锰铁、铬铁、铜、镍等共84个税号的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3.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
除一般WTO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WTO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包括:中国经过谈判,获得了对农业提供占农业生产总值8.5%“黄箱补贴”的权利;在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问题时,享有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在争端解决中,有权要求WTO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等。
承诺在整个中国关境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统一实施贸易政策。
3.确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承诺公布所有涉外经贸法律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设立“WTO咨询点”对有关成员咨询的答复应该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对企业和个人也将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政策信息。
5.保留国营贸易体制
WTO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为使中国在加入WTO后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中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即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保留了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同时,参照中国目前实际进出口情况,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的比例作了规定。
4.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议的机会
承诺在与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5.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
承诺在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外贸经营审批权,已享有部分进出口权的外资企业将逐步享有完全的贸易权。贸易权仅指货物贸易方面进口和出口的权利,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不同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权取决于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作出的承诺。
6.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其中包括:地方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进口税减免等。
2.享受非歧视待遇
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加入前在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将会被取消或逐步取消。其中包括: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法案,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中国可享受WTO纺织品一体化的成果;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规定期限内(15年)取消等。
9.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进行管理和审批
(二)基本义务
1.遵守非歧视原则
中国承诺在进口货物、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并对目前仍在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做法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2.统一实施贸易政策
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全面参与世界贸易体制
其中包括:全面参与WTO各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在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体制下进行双边磋商;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对于现在或将来与中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将要求与其进行双边谈判,并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的问题,从而为中国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
中国加入WTO的基本原则
江主席说,我1993年与克林顿总统在西雅图会晤时,即同他谈过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的合法席位的问题,现在已叫世界贸易组织。我当时阐明了三条原则,现在仍然适用。第一,世贸组织既然是一个国际组织,没有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参加是不完整的。第二,中国只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参加。第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其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平衡。
6.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加入WTO后,将已有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并承诺今后除非符合WTO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
7.不再实行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遵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取消协议禁止的出口补贴,通知协议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
在中国加入WTO后l5年内,在采取可比价格时,如中国企业能明确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可以该产品的国内价格作为依据,否则,将找替代价格作为可比价格。该规定也适用于反补贴措施。
10.接受特殊保障条款
在中国加入WTO后12年内,如中国出口产品激增造成WTO成员国内市场紊乱,双方应磋商解决,在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应采取必要行动时,中国应采取补救行动。如磋商未果,该WTO成员只能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范围内,对中方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11.接受过渡性审议
在中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谈判所作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10年完全终止审议。中方有权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质疑,要求WTO成员履行承诺。
4.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
为使中国相关产业在加入WTO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例如:在放开贸易权的问题上,享有3年的过渡期;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l—6年内逐步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