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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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面纱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执行措施,往往使已陷入困境的案件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但要查实被执行人有无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时执行人员对此展开的调查工作停留在了表面,比如只是书面审查被执行人工商档案中的注册验资部份等,其结果是根本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那么,怎样才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能使执行人员一眼识破被执行人有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准确、迅速查明其注册资金的真相?我想这个策略是书本上没有的,它应当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并不断完善的。为此,本文对以下的因查明被执行人有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而成功执结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归纳出被执行人在虚假、抽逃注册资金中惯用的七种伎俩,以及我们的应对之策。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我们的执行技巧,建立系统的执行攻略,正是这篇统计文章之形文目的。

被执行人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手段可谓花样繁多。比如有的公司或者股东没有出资能力,采取垫资方式取得验资报告;有的制作虚假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有的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随意将股本金抽回,造成注册资本不实;有的以土地所有权和房产出资,但不办过户手续,造成注册资本空缺。参与其中的除了被执行人外,还有中介机构、验资临时开户银行以及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现将其时常所采用的各种伎俩,归纳为七大种类,如“偷梁换柱”计、“里应外合”计、“金蝉脱壳”计、“瞒天过海”计等等。下面分别进行讨论,以供大家识别。

一、“偷梁换柱”计。

由被执行公司的某一股东在银行办理一张小金额的银行存单,然后私自涂改成大金额的银行存单,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骗取审计师事务所出据验资报告。比如,夏某申请执行成都市某装饰广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中查明,某公司早已经没有经营,执行人员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困境。从该公司工商档案材料看,该公司注册资金122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以现金方式出资20万元。对于该20万元的出资证明材料,有存入时间为1996年4月19日的20万元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复印件,以及验资单位某审计师事务所在1996年4月22日出据的该20万元确已存入银行的验资报告。表面上看,似乎无隙可击。如果调查工作停留在此,该案就不能得到突破。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这笔存款,却发现其与真实情况大相径庭。该20万元的存款金额是在2000元的存款金额上私自涂改的,并且这张存单在1996年4月19日开户不久就已销户。面对执行人员的质询,出据验资报告的某审计事务所负责人辩称,在90年代时,负责验资的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不是很仔细,他们在看见当事人提供的这张存单时,轻信了这张存单的真实性,而没有亲自到银行查清其中细节,就开具了一份验资报告。根据查实的这些材料,本案依法追加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一股东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最终该案因拍卖其一套房屋而取得圆满的执行效果。这种“偷梁换柱”涂改银行存单的方式,在本文的七种作假案中“技术含量”最低,要“PK”它的方法非常简单,只要执行人员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亲自到银行查询这张银行存单的真实性,就会真象大白。

二、“里应外合”计。

被执行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为便于做假,将有关注册资金的审验手续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而这些专门替他人办理注册资金审验手续的中介机构,往往与某些银行工作人员串通一气,里应外合,弄虚作假。比如,某房屋开发公司申请执行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该案进行执行程序后,一度因被执行人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早已经歇业,且没有财产可

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从企业工商档案中查明汽车销售公司的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是由包括公司法人代表在内的三个自然人股东出资组建的。其中法人代表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元,另两个股东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认缴方式均为货币。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本案立案执行的时间在2004年9月。执行人员质疑该公司所述的在短短1年多的时间内仅以汽车销售这种经营方式就将公司8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全部亏损完毕的辩解,认为这与常理不符。从而决定要彻底调查该公司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虽然在工商档案材料中,盖有银行印章的800万元已存入临时账户的资金证明、审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都很齐备,但仍不能消除执行人员对该公司800万元注册资金真实性的怀疑。执行人员到该公司验资开户银行查询,初查似乎没有问题,资金证明上的银行印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字都是真实的。因坚信自己的怀疑,执行人员再到该银行的上级部门的计算机中心查询该验资账户的开户信息,果然查获了该银行根本就没有该公司验资临时账户的开户记录这一重要证据,即没有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帐号和户名。最终查明的事实真相是,由银行某些工作人员(属于个人行为)与专替他人验资的中介机构串通一气,先为汽车销售公司三个股东开出三张总金额为800万元的现金交款单,证明这800万元已经于某年某月某日确已存入银行,现金缴款单上盖有银行真实的印章。当审计师事务所按审计程序向银行开出“询证函”时,接应的银行某些工作人员又开出这三笔存款确已存入该公司的临时账户的“资金证明”。最终使该公司骗取了工商登记。本案据此追加汽车销售公司的三个股东为被执行人,现已经执行回近三分之一的案款。配合该公司虚假注册的银行工作人员已被处罚,并且根据法(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额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汽车销售公司、三个股东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该银行将在验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对某房屋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该案的执行得到了保证。该案中弄虚作假的“主角”的手段比前一案的要高明些,“技术含量”也要多些。若要“PK”成功,就需要执行人员多付出一份努力。除了亲自到验资银行营业大厅窗口查证这笔资金外,有时还应当到银行微机中心或者到保管资料的库房查看相关材料,多方面调查其真实性。因为如果只是通过其中一条途径去查询,也许答复执行人员的,正是那些“里应外合”的某些银行成员。

三、“瞒天过海”计。

更有甚者,在执行中发现,有些公司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的用于验资的购物发票、银行存单、银行开出的资金证明、审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等材料都是全部由该公司一人伪造,可谓瞒天过海,一手遮天。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一案。执行中查明,科技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万元,实物出资2495万元。在工商档案中有科技公司向某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货物的28张发票,载明金额为2495万元。科技公司持这28张发票申请实物出资。这28张发票有两种,分别是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和商业批发发票两种类型,上有同一单位(某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经执行人员向市国税部门核实,此种情况为非正常。而随后从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的情况,使此疑点得到了证实。这28张购物发票上载明的时间是2001年11月16日,印鉴为“某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而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时的名称却为“某机械集团公司”,还没有变更为目前的名称。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证这28张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和商业批发发票均属虚假发票,双方并无该发票所反映的经营交易行为。而某审计师事务所也提供证据证明了其没有为科技公司出据过任何验资报告。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在接受执行人员质询时,承认了伪造购物发票和验资报告,骗取公司注册登记的不法行为。本案追加了科技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冻结并拍卖了股东名下的价值80万元的房产。工商行政局也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49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样是作假,该案中“主角”作假的“技术含量”比第一个多,比第二个少,但其作假的“大手笔”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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