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不能实行的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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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不能实行的一种解释

作者:川问 | 2011 年 03 月 18 日 | 字体选择: 小中大 | 背景颜色:白蓝

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大都与讨论者的意识形态有着微妙的关联,有的甚至任意扭曲该理论本身。本文首先力图澄清经典自由主义的几个问题及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是该理论的大致背景;接下来的探讨参照了该理论的背景和近代中国变革的“三个假设”,希望对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命运的解释更加严谨。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的命运对世界来说也是一种反映。

一、理解古典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理论中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话题,自由主义既是一种学说,也是一种运动、一种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本身经历了复杂的演变:在它实际上建立了一种现实的政治后,开始强调自由的积极方面,即形成和完成自我确定的目标的机会,尽管个体的中心价值未变;甚至在自由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即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和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之间的冲突,因此对自由主义进行全面的梳理是一件极困难的事。然而,西方自由主义的转变对中国吸引力并不明显,中国人依旧需要关注的是古典的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也就是最初的自由主义,这是严复和梁启超的工作的继续和再生。自由主义的一切变种都是基于古典自由主义之上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的一些基本理论前提不尽相同,但他们在政策提议方面却有许多相似之处,包括强调从绝对专制中解放出来,强调法制和市场的自发性,取消贵族特权,强调个人的自由表达,其进步性总的说来表现为控制的非人格化。本文对古典自由主义梳理时,注意到了霍布豪斯这位刚刚走出古典自由主义的人,在他的《自由主义》中的最直接的感受。

(一)、古典自由主义是历史经验的积累,它直接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西欧从15世纪开始了近代,在各个领域均出现了“抗议运动”,宗教革命后的

新教名称就是“抗议”(Protestanism)教派。流行于17、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本质上是西方中产阶级向封建贵族、王室进行夺取政权斗争的反映。

它并不要求一个纯粹的理性设计的整体重建,而是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一

步步达到它所确立的原则的,人们可以从十五至十七世纪的英国历史中清晰的

看出这一点,英王和国会之间的制衡机制逐步成熟,到“光荣革命”已是瓜熟

蒂落。因而最初的自由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激进,相反却是保守的。尽管如此,自由主义仍不失为一有效的批判武器。霍布豪斯也提到了自由主义的批判性,他说,“现代国家是从一种权力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开始的,那种制度提出

抗议,从宗教、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伦理道德种种方面提出抗议,就是自由

主义的开端。” 因此自由主义最初就是一种革命性、破坏性的批判,但是借助自由主义和人类的保守本能,重建工作始终是和破坏工作同时进行的,没有破坏,重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其理论关心的重点在如何通过宪政来限制王权;在伦理观上强调自由至上原则;在政治理论上,他强调个体和政府间天然存在

的紧张关系;在经济领域他要求打破封建分割的藩篱,建立统一的市场。

(二)、理解古典自由主义中的政治自由。古典自由主义中的政治自由是

针对政府而言的,政府应该在规则内运行,不可随心所欲,且要为错误行为负责;古典自由主义中的政治自由的含义与政府人员的多少无关,与政府人员的

产生方式也无关,这里的政治自由即是有限政府原则,单纯地表现在对政府的

限制上,因而其范围非常狭窄。人们可以从“权利”概念的发展过程中看出存

在一种历史趋势,在十八和十九世纪,宪法、法令和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政府权力的限制;它们通常使用否定性的规定,如美国宪法的第一

条修正案写道: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禁止履行宗教信仰;限制言论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提出伸冤的权利等的法律。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将自由定为“(政府)强制之不存在”,强调了政府与个体天

然存在的紧张关系,因此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归。在此种意义上,传统中国

中的小政府并不等于有着政治自由,延续了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也不意味着政

治自由和政治公平。

通过《自由主义》可以进一步认清政治自由的本质。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

政治理论进行探讨时,其最初的理论就是以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人为代表的天

赋权利论,或者称之为自然秩序理论。然而这种理论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不重视他们的权利,没有能力行使权力。他们可能受

促使去征服他人,剥夺富人,或干出任何一种集体暴行或愚行。” 霍布豪斯看到了英国在1884年选举权的扩大在几年内使自由在各方面停止发展,发出了这

样的呼声:“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什么理论上,在什么限度内有效?他是否是

自由和平等总原则的一部分?” 书中提到的第二种自由主义理论就是边沁主义的“最大快乐原则”,他觉察到了天赋权利论的局限所在。人的权利充满了无

政府主义的荒谬,他要求必须毫无偏见的考虑获得的快乐和受到的痛苦的数量,要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或公正。另一方面,在这种自由主义理论里,自由不

是主要的,他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尽管如此,作者仍认为它与天赋自由学说的

结果没有什么显著的不同。总的说来,两种势力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学派,这

个学派在改革时期对英国自由主义产生极其巨大的影响,能够保证改革不至于

走向其中的一个极端。

正如上文所说,政府有限原则构成了政治自由概念的绝大部分内容。表面

上看来是法律在维护着这一原则,但更重要的是背后的制度使法能做到这一点。毋庸赘言,真正保护权利和自由,真正限制政府权力,取决于政府权力的分立,特别是要有一个独立的法院体系。在恰当的制度确立之前,法律是无能的;只

有在此一制度确立后,法才可能是万能的,即达到所谓“法治”。

(三)、自由并没有与平等分离,经济自由与对政府干预的需求同时存在。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经济自由,这要求冲破封建藩篱,但古典自由主义并未由

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完全的自由放任。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所描

绘的工人的悲惨生活无疑是放任的市场经济造成的,但在它的第三版序言中,

恩格斯就承认此时英国工人状况在政府干预下大为改善,这能极好地证明古典

自由主义对平等的关注发挥了影响。霍布豪斯对盛嚣的自由放任主义进行了极

其精准的批判,在批判中体现了他灵魂的深度,衍续了苏格兰启蒙家休谟和斯

密的真正的理性精神。他看到了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强迫交易,“弱者表示同意的方式就好比一个失足掉进深渊的人同意把它的全部财产送给

那个不肯按照其他条件仍一根绳子给他的人。这不是真正的同意。真正的同意

是自由的同意,充分的同意自由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平等。” 他还说,“以牺牲他认为代价获得的自由不是好的自由”,他赞成为工人制定保护性立法,“保

护性立法是一种主要为贫苦阶级利益着想的限制,目的在于使他们在工业关系

中获得更有效的自由和更接近平等的条件”。霍布豪斯并不完全满足于财产赖

以保持的实际制度,主张要贯彻自由主义的真正原则,实现社会自由和权利平等,就必须对财产制度作更深入的探讨,而决不可把任何财产权利都看作不言

自明和顺理成章的事。由此,人们看到了霍布豪斯热烈的社会关怀,人们注意

到公平和正义这永恒的命题牵动了这个正直人的神经,人们同样可以看到霍布

豪斯和卡尔·马克思思想的交汇点(这就是要维持个人自由、平等,就必须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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