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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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案(06月29日2010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8877号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阎晓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康宁,台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中国教育电视台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中心)诉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影频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郭某,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影频道中心诉称:原告是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专业电影频道中心。2001年,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八一厂)共同投资摄制了电影作品《冲出亚马逊》(以下简称《冲》片),双方通过《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独家享有该作品的电视播映权及由此产生的发行收益权。《冲》片放映后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先后获得“2001年中国电影华表奖”、“2002年中国电影金鸡奖”及“2003年大众电影百花奖”等奖项。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于2005年9月10日在该台1套的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了《冲》片,且在片前及播出过程中插播了广告。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为避免扩大损失,及时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专函主张权利,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上述纠纷,但是,虽经原告多次努力,由于被告拒绝配合,致使纠纷没能解决。原告认为:原告根据该协议独家享有的电影作品《冲》片的电视播映权及由此产生的发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事先未取得原告许可即在电视中播放《冲》片,已经侵犯了原告对《冲》片独家享有的电视播映权及由此产生的发行收益权。同时由于被告是国家级电视台,其收视率高、覆盖面广,周末影院栏目的播出时间又是在黄金时段,被告在该时段播放《冲》片的行为,严重降低了作品新颖性,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不得播出《冲》片;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经济损失100 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 213元;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辩称:我台播出涉案影片是遵照中央有关精神和领导指示为青少年教育宣传使用,是合理使用;我台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播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接受更好的爱国主义教育,播出后社会反响强烈;播出行为是为贯彻领导指示,是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且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相应行为应通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原告起诉造成我台播出计划被打乱,给我台造成了损失。原告称我方因此获利无事实依据,广告价格表与实际广告价格无关,广告播放与涉案作品的播放无关,即使不播放涉案影片,也同样需要播出广告,同时广告收入也需要扣除广告的相应成本;国
外对公益影片都采取专款购买的方式普及公益教育,我国转轨时期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各方的利益关系,我台在此也提请原告注意负担起自己应负的媒体责任。综上,我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1年4月,电影频道中心与八一厂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出品、拍摄《冲》片,双方共同投资855万元。《冲》片国内外永久电视播映权及网络传输权归电影频道中心独家享有,该影片自电影局影片通过令之日起八个月后即可播出,影片带来的其他所有利益双方按投资比例5:5共同享有。
《冲》片拍摄完成后,2002年4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布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2]第013号),许可《冲》片在国内外发行。该片曾在2001年第八届华表奖、2002年第二十二届金鸡奖、2002年第九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奖、2003年第二十六届百花奖等评比中荣获多项奖项,并由中国三环音像社出版了DVD影碟。在《冲》片的影片介绍中称,“该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讲述我军特种兵两名年轻军官被派往委内瑞拉接受国际军事组织举办的猎人学校残酷训练的故事,是一部扬国威、壮军威的现实题材影片”。本案审理过程中,电影频道中心称该台已播放过《冲》片,且没有授权其他电视台播放该片,但未能提供播放《冲》片的时间。
2005年9月10日,中国教育电视台在第一套节目中播放了《冲》片,电影频道中心委托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对播放情况进行了监测。2005年11月3日,该公司出具了订单确认书及监测录像带。根据录像带记录情况,10:18:59-10:19:59出现广告,画面右上角显示“广告之后更精彩”字样;10:20出现周末影院栏目名称后,直接开始播放《冲》片剧情,没有播放原片片头中的八一厂厂标、著作权人署名和影片文字介绍,在片尾处有著作权人署名;画面右下角显示“北京新兴医院”字样,播放过程中两次插播广告,时间分别为:10:39:56-10:42:26、11:19:26-11:21:56,广告内容分别为:轩尼诗、铃声下载、轩尼诗、铃声下载、肯德基、诺基亚,两次插播广告内容相同;录像画面左上角在播放全过程均伴有中国教育电视台台标;片后即播放每周一歌节目,无广告。中国教育电视台认可曾于2005年9月10日在第一套节目中播放了《冲》片,但对电影频道中心提交的确认单及录像带有异议,中国教育电视台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台播放《冲》片情况的证据。电影频道中心支付了监测费用200元。
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网站广告服务栏目中公布了该台第一套节目广告价目表,该价目表中并无周末影院栏目的广告价格,在《冲》片播出的时间段内,周一至周日10:17-10:20节目前广告价格为5秒2800元、15秒4800元、30秒8000元;11:55—12:00国视新闻前,12:12-12:15青春100分片场前广告价格为5秒4300元、15秒7200元、30秒12000元。在广告服务说明中,栏目插播广告价格在相应的段位价格基础上加收30%,各段广告指定正一和倒一加收10%。中国教育电视台辩称周末影院并非固定栏目,该时间段的正常节目确有广告播出,播放《冲》片时保留了原节目的广告,该台未向本院提交该时间段内原有节目广告播出情况的证据。
2005年9月19日,电影频道中心委托的律师向中国教育电视台邮寄送达了律师函,称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冲》片构成侵权,要求该台停止播映《冲》片并向电影频道中心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