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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2
•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 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 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 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 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 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党的十 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 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 • 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我国东北地区选择了8个 行业,即装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船舶制造业、冶 金业、石油化工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增值税由生产型 向消费型的改革试点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进一 步扩大到中部六省(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的26个 城市,具体涉及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 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六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转型试点进一步 扩大到了内蒙古东部地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开增 值税转型改革,这项改革可以消除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的因素, 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为纳税 人减轻税收负担约1230亿元。
【案例分析】
• 建新是一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公司,在该公司的日常业务 中,既有从事批发和零售建筑材料的业务,又有对外承揽 安装和装饰工程的业务。7月1日至31日累计共对外销售 建筑材料290万元,7月20日承揽安阳公司委托的装饰工 程业务,收取价款20万元。建新公司7月份开展的业务就 属于税法规定的兼营行为,因为建新公司销售建筑材料是 税法所说的销售货物,其提供装饰工程业务是税法所说的 从事非应税劳务,其从事的两项业务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 属关系,且向安阳公司提供装饰工程劳务与其对外销售的 建筑材料的受让方并不是同一个企业。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背景知识】1
• 2009年1月1日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有什么重大意义? •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 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 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 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由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 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 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 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 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 的作用。据测算,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 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 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008年11月20日
【案例分析】
• 华永是一家生产塑钢窗的企业,5月份销售塑钢窗给震邦 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同时,华永公 司负责安装这批塑钢窗,并取得安装费收入80万元。华永 公司的这项销售行为就是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 在这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即塑钢窗),又涉 及提供非应税劳务(即安装塑钢窗劳务),且提供的安装 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塑钢窗而提供的,而且是从震邦房地 产开发公司,即税法所说的同一受让方取得的价款。塑钢 窗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货物生产企业,故其发 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将其取得的销售款 和安装劳务收入580万元(500+80)一并缴纳增值税,对 其取得的安装劳务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对安装塑钢窗所 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在计算 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070.80 5973.70 7050.60 8225.50 9093.00 10315.00 12665.80 15165.50 16996.60 20466.10 25718.00 30865.83 37636.27 49449.29
46.12 44.42 42.89 40.65 41.01 38.78 36.85 35.95 36.92 35.87 34.72 34.66 34.26 31.57
【知识库】
中国1994年-2007年增值税收入及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
单位:亿元
年份
国内增值税
税收收入总额
国内增值税占税收总 收入的比重(%)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338.60 2653.70 3024.10 3343.80 3729.00 4000.90 4667.50 5452.50 6275.40 7341.40 8930.10 10698.29 12894.60 15609.91
【案例分析】
• 甲商品和乙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0%,其他条件见下表。
商品 甲 乙
环节 1 2 1 2 3 4
售价 50 100 20 50 80 100
增值额 50 50 20 30 30 20
税额 5 5 2 3 3 2
税额合计 10
10ຫໍສະໝຸດ Baidu
• 甲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经过两个环节,第一环节销售价格50单位,增值 额是50单位;第二环节的销售价格,即最终销售价格是100单位。由 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所以第一环节的税额是5单位 (50×10%),第二环节的税额是5单位(50×10%),两环节的税 额共10 单位。乙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经过四个环节,第一环节销售价 格20单位,增值额是20单位;第二环节的销售价格是50单位,增值 额是30单位;第三环节的销售价格是80单位,增值额是30单位;第 四环节的销售价格是100单位,即最终销售价格是100单位,增值额 是20单位。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所以第一环节的税额 是2单位(20×10%),第二环节的税额是3单位(30×10%),第 三环节的税额是3单位(30×10%),第二环节的税额是2单位 (20×10%),四环节的税额共10 单位。可见,甲、乙商品的最终 销售额都是100 单位,两商品无论经过两个环节,还是四个环节,最 终负担的税额是一致的。